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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018-04-25 4页 doc 16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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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 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 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 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 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 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 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 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 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 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 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 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终性津 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3 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 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 -1- 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 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 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 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 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 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 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2角。 8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 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 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 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 -2- 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按自行脱党处理。 15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 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 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 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 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 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 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 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 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 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 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 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 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 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 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 基层 -3- 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大会上向大会 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 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 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 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 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 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 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是:上年 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 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 建议等。 6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的情况,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 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3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4-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 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 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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