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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伤残等级评定方法

2017-09-25 47页 doc 104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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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伤残等级评定方法各类伤残等级评定方法 【题 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连的跖骨; 【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第一章 总 则 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失达百分之五十〔1〕; 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
各类伤残等级评定方法
各类伤残等级评定 【题 目】人体重伤鉴定 连的跖骨; 【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第一章 总 则 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失达百分之五十〔1〕; 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响上肢功能; 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后位; 原则,具体伤情,具体。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障碍; 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能严重障碍; 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握物〔2〕; 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不能对指和握物;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 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 肢体残废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形;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十; 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形;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 1 -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能;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第三章 容貌毁损 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 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贝以上。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贝以上。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 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 (一)损伤后,一眼盲; 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为2级。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形。 (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容显著变形。 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能力明显障碍。 称。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严重嘶哑。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致吞咽困难。 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导致呼吸困难〔6〕。 - 2 -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力。 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严重障碍。 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炎、脑脓肿等。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肛管严重狭窄。 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严重障碍。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碍。 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 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二节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颈部损伤 力。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 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 其功能严重障碍。 颅脑损伤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隔炎或者败血症。 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 征;硬脑膜破裂。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胸部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发生呼吸困难。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 3 -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七节 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其他损伤 瘘。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 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四节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腹部损伤 ,、出现休克;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 ,、严重呼吸道烧伤; 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 ,、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含肾动脉栓塞术)。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关条文。 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治疗。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 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五节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骨盆部损伤 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关条文。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等重要器官内。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裂。 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六节 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脊柱和脊髓损伤 - 4 - 第八章 附则 ?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减0.5分贝。 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 ?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 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电位等)进行测定。 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 ?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 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 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数在内。 --------------------------------------------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 视 力 障 碍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 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 1990年3月29日 |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 级 别 |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 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 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 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 | 最好视力低于 | 最低视力等于或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优于 | 腹相对合的动作。 |------------|--------------|---------------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 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 | 1 | 0.3 | 0.1 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 低视力 ?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 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 音的听力国值。 |--------|---|--------------|--------------- ?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 ?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较差耳的听力减退| ×,)除以,。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 上就属于重伤。 |---|--------------|--------------------| - 5 - | 盲 目 | 4 | 0.02 | 光感 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 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 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 | 5 | 无 光 感 微伤害的损伤。 |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 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分析,综合评定。 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5?者为4级。 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考“近距视力”。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 ?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 的需要量超过呼吸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童达5平方厘米)。 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等。实验室检查: 厘米。 ?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8.0Kpa(60mmHg)以下;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 ?胸部X线检查; 近事遗忘。 ?肺功能测验。 第九条 眼损伤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部 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法(司)发〔1990〕6号 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 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第一章 总 则 视野轻度缺损;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 (六)外伤性斜视。 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 第十条 鼻损伤 - 6 -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肌腱影响功能的。 明显移位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缺失半个指节;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折。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 (三)蹠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或者吞咽功能的; 踝关节骨折或者蹠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厘米。 关节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平方厘米。 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面容及功能的。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折除外)。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者食管的。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 第三章 肢体损伤 脾或者胰挫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上。 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 - 7 - 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 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GA/T 146-1996 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The judgement of human's slight injury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1 范围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容。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 第五章 其他损伤 损伤评定。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2 总则 深二度2,以上(儿童l,以上);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三度0.1,以上。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三)呼吸道烧烫伤。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身抽搐。 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体征的。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定。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第六章 附 则 3 头颈部损伤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血肿。 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3.2 头皮创。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3.3 头部外伤后, 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3.4 确有精神症状。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3.5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6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3.7 外伤后面部留有异常。 3.8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 - 8 - 以上。 5.3 刺创深达肌层。 3.9 面部挫伤。 5.4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 3.10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5.5 伴有临床体征。 3.11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5.6 手、足骨骨折。 3.12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5.7 外伤致指 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5.8 (趾)甲脱落, 3.13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5.9 甲床暴露, 3.14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5.10 甲床出血。 3.15 口腔粘膜破损, 6 其他损伤 3.16 舌 6.1 烧烫伤 3.17 损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 3.18 延腺及其导管损伤。 6.1.2 面积在20cm2以上, 3.19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6.1.3 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3.20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三度松动1枚烫伤。 以上。 6.1.4 面部一度烧烫伤, 3.21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1.5 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度烧烫伤。 3.22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6,1,6 颈部一度烧烫伤, 3.23 颈部皮肤擦伤, 6.1.7 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度烧烫伤面积在3.24 长度在5cm以上, 2cm。 3.25 面积在4cm2以上, 6.1.8 烫伤达真皮层。 3.26 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6,4.2 擦伤面基在20cm2以上, 5 参照相应条款。 4.3 躯干皮下血肿。 附录A 4.4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标准的附录) 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 附加说明 4.5 刺创深达肌层。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4.6 肋骨一处单纯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的条款做出鉴定。 4.7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的50;妊娠期、哺乳4.8 外伤后血尿。 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4.9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4.10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损伤可以累计。 4.11 阴囊、阴茎挫伤。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12 脊柱韧带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4.13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度鉴定 5 四肢损伤 GB,T16180——1996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 在20cm2以上。 a)一级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1)极重度智能减退; - 9 -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chiari综合症;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丧失;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7)全胰切除;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9)急性白血病; 10)小肠切除90,以上;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一、二型);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b)二级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重度智能减退; c)三级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2)面部重度毁容; ?8,(或半径?5?);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16,(半径?10?);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10?); 2软组织缺损,30cm;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或视野?24,(或半径?15?);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10)双下肢高位缺失; ; 30cm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30cm;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0)截瘫肌力3级;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偏瘫肌力3级;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能完全丧失者;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4.1,8kPa或PaCO7.9,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22 6kPa;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21)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另一关节功能不全; - 10 -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单肢瘫肌力2级;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3)?度房室传导阻滞;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2)利手前臂缺失; 26)尘肺三期;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7)尘肺二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8)尘肺一、二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伤或呼吸困难3级;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31)粒细胞缺乏症;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2)全胃切除; 30)瓣膜置换术后;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7)膀胱全切除。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d)四级 36)尘肺二期; 1)中度智能减退; 37)尘肺一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8)呼吸困难3级; 3)癫痫重度; 39)肝切除2/3;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32,(或半径?20?);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44)慢性白血病; 20?);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220cm;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组织缺损,20cm;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52)重度排尿障碍; 13)舌缺损,全舌的2/3;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11 -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34)瓣膜置换术后; e)五级 35)双肺叶切除; 1)完全运动性失语;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8,10.7kPa;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38)肝切除1/2; 4)面部轻度毁容;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青年脾摘除; 40,(或半径?25?); 41)胰切除2/3; 1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L);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43)胃切除3/4;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9)一侧眼球摘除者;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11)鼻缺损1/3以上;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10cm; 50)膀胱部分切除; 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2组织缺损,10cm;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5)上或下唇缺损,1/2;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 54)阴茎缺损; 17)舌缺损,2/3、,1/3;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19)四肢瘫肌力4级; 58)阴道闭锁; 20)单肢瘫肌力3级;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f)六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3)癫痫中度;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4)不完全性失语;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5)一侧完全性面瘫;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32)莫氏二型二度房室传导阻滞;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 12 -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45)胰切除1/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46)白血病完全缓解; 30?);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48)胃切除2/3;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立;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51)一侧肾切除;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三度;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2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伴发涎瘘;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0)鼻缺损,1/3、,1/5;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 g)七级 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2)三肢瘫肌力4级; 2)第三、?对脑神经麻痹;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2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 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能完全丧失;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0?); 31)一拇指缺失;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上者; 15)牙糟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 趾;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 趾外,2,5趾畸形,功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能丧失;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41)尘肺一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损伤;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43)肝切除1/3;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节离断; - 13 -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瘢痕; 节功能丧失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29)一足除 趾外,4趾缺失;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30)一足除 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1)一前足缺失;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5)肺叶切除; 14)外伤性青光眼;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38)尘肺一期,肺功能正常;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41)肝切除1/4;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二度; 44)成人脾摘除;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5)胰切除1/3;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47)白细胞减少症;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49)血小板减少(,8×100/L);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50)胃切除1/2;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1)小肠切除1/2;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54)轻度排尿障碍;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35)一足 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58)阴道狭窄;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失; h)八级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1)边缘智能;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积液; 3)颅骨外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25)鼻或面颊部有,8cm或三处以上,1cm的增生性42)肺段切除; - 14 -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44)肝部分切除;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45)胆道修补术后;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46)脾部分切除;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47)胰部分切除;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49)胃部分切除;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50)小肠部分切除;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27)一足 趾末节缺失; 53)尿道修补术后; 28)除 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29)除 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30) 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性水肿者;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9)性功能障碍;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35)肺修补术;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36)支气管成形术; i)九级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1)癫痫轻度; 38)乳腺成形术后; 22)颅骨缺损?25cm,无功能障碍; 39)膈肌修补术后;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 41)子宫修补术后;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者;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2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的增生性瘢痕; j)十级 27)颈部瘢痕畸形; 1)颅骨缺损9,24cm,无功能障碍;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9)鼻再造术后;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4)全身瘢痕面积,30,;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6)双眼矫正视力?0.8;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三期(或重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一,二期(或度); 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8)晶体脱位;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 15 -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49)乳腺修补术后; 14)发声障碍;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二度及二度以 215)一耳或双耳缺损,2cm; 上者;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落2个以上; 1范围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一度;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23)鼻中隔穿孔; 度评定。 224)鼻或面部有,1cm的增生性瘢痕; 2 术语和定义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50岁以下者; 2.1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功能丧失; traffic accident 2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以上);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8)手背植皮面积,50cm,并有明显瘢痕; 2.2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伤残 impairment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32)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 233)足背植皮,面积,100cm; 失。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2.3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 评定 assessment 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37)胸壁异物滞留; 2.4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评定人assessor 39)肝修补术后;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40)脾修补术后; 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41)胰修补术后; 2.5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45)肾修补术后; 2.6 46)膀胱修补术后;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47)卵巢修补术后;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 - 16 - 成的书面文书。 3.6 伤残等级划分 2.7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 3 评定总则 划分依据见附录A。 3.1评定原则 4 伤残等级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 4.1?级伤残 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定。 a) 植物状态; 3.2评定时机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4.1.2头面部损伤致: 3.3评定人条件: a) 双侧眼球缺失;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级。 3.4.1 评定人权利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 a)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严重障碍。 b)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c)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 4.1.5胸部损伤致: 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等; 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d)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 b) 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而拒绝评定。 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3.4.2 评定人义务 4.1.6腹部损伤致: a)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 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 c)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不能自理。 问题; 4.1.7肢体损伤致: d) 保守案件秘密;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 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踝关节以上); 规定;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 f)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5 评定书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名。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以上; - 17 -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上。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3 ?级伤残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上。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 4.2 ?级伤残 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 b) 完全性失语; 月三次以上; c) 双眼盲目5级;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4.3.2头面部损伤致: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 c) 双眼盲目5级; 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侧耳廓严重畸形;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能障碍。 畸形);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畸形)50,以上; 呼吸功能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或心功能不全,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侧耳廓严重畸形;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 4.2.7 肢体损伤致: 吸功能。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 4.3.4颈部损伤致: 节以上);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 - 18 - 影响呼吸功能;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常;或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畸形); 4.3.6 腹部损伤致: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障碍; 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 4.3.7 盆部损伤致: 功能。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4.4颈部损伤致: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9肢体损伤致: 4.4.5 胸部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节以上); 功能;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畸形。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以上。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 ?级伤残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以上。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 4.5 ?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显受限,需要指导;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 4.4.2头面部损伤致: 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每月一次以上; 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5.2头面部损伤致: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 19 -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节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形)50,以上;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4.6 ?级伤残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形)50,以上;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严重畸形);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度感觉性失语;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能。 4.6.2头面部损伤致: 4.5.4颈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影响呼吸功能。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 4.5.5胸部损伤致: 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呼吸功能。 c. 双眼低视力1级;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5.6腹部损伤致: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吸收功能; 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轻度障碍。 失(或畸形)50,以上; 4.5.7盆部损伤致: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 b. 膀胱切除; 以上。 c. 尿道闭锁;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形)。 25,以上。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严重障碍。 肾功能轻度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4.6.6盆部损伤致: - 20 -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 b. 子宫全切。 上。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7.5胸部损伤致: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9肢体损伤致: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7.7盆部损伤致: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节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以上。 狭窄。 4.7 ?级伤残 4.7.8会阴部损伤致: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7.9肢体损伤致: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d. 严重构音障碍;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 f. 单瘫(肌力4级); 以上。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8 ?级伤残 4.7.2头面部损伤致: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缺失(或畸形)10,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以上;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 - 21 - 以上; 分受限;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 4.8.3脊柱损伤致: 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月二次以上; 失50,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4.8.5胸部损伤致: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 4.9.2头面部损伤致: 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12肋以上骨折。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 4.8.6腹部损伤致: 垂(或严重畸形);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功能;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b. 脾切除;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4.8.7盆部损伤致: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c.尿道严重狭窄。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4.8.8会阴部损伤致: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状瘢痕20cm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以上; 能。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4.8.10 肢体损伤致: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失25,以上; ,3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9.4颈部损伤致: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a. 严重声音嘶哑;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 4.9.5胸部损伤致: 、 以上。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9 ?级伤残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c. 肺叶切除;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 22 - 4.9.6腹部损伤致: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b. 胆囊切除; a. 一眼低视力1级; c. 脾部份切除;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9.7盆部损伤致: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e. 眼内异物存留;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f. 外伤性白内障; c. 尿道狭窄;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d. 膀胱部分切除;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f. 子宫部份切除;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4.9.8会阴部损伤致: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碍;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状瘢痕10cm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和体征;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 4.10.3 脊柱损伤致: 以上。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 4.10 ?级伤残 失10,以上;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折。 中度以上改变; 4.10.4 颈部损伤致: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4.10.5 胸部损伤致: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 23 -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 4.10.6 腹部损伤致: 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b. 胆囊破裂修补;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 d. 脾破裂修补; 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 f. 膈肌破裂修补。 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4.10.7 盆部损伤致: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附录A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性附录) e. 子宫破裂修补;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A1?级伤残划分依据 g. 膀胱破裂修补;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h. 尿道轻度狭窄;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b. 意识消失;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A2?级伤残划分依据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c. 不能工作; 4.10.10 肢体损伤致: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A3?级伤残划分依据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c. 明显职业受限;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d. 社会交往困难。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A4?级伤残划分依据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以上。 c. 职业种类受限; 5 附则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 A5?级伤残划分依据 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 24 - a. 日 常 生 活附录B 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资料性附录)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d. 社会交往贫乏。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 A6 ?级伤残划分依据 算方法加以计算。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b. 各种活动降低;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d. 社会交往狭窄。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 A7 ?级伤残划分依据 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表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B.3 伤残赔偿指数 A8 ?级伤残划分依据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例。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A9 ?级伤残划分依据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C.1.1 面部的范围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 A10 ?级伤残划分依据 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 25 -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a. ?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 ?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受限; 的50%计算。 c. ?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d. ?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 C.3.l呼吸功能障碍 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障碍分为: 节的功能丧失。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算 b. 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力活动极度受限; 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C.7.1足弓结构破坏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 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a.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4.10.3b),4.10.4b)属此情况)。 b. 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 C.8 .1肢体丧失功能 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功能的丧失。 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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