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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版许崇德主编 亲手打笔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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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版许崇德主编 亲手打笔记解读宪法第四版许崇德主编 亲手打笔记解读 《宪法(第四版)》中国人大出版社 许崇德主编 纯手打笔记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的本质 一、 宪法的概念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以调整国家与公民间之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三个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
宪法第四版许崇德主编 亲手打笔记解读
宪法第四版许崇德主编 亲手打笔记解读 《宪法(第四版)》中国人大出版社 许崇德主编 纯手打笔记 第一章 宪法总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的本质 一、 宪法的概念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以调整国家与公民间之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三个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a.制定(1)专门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b.修改 (1)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一段时间不得修改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反映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二)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三)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一( 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传统分类 1.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优点: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缺点: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2.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制定)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协定宪法: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二)新的分类 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进行的分类)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适用时间) 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国家政体) 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存在论观点) 规范宪法: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的政治过程,权利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 语义宪法: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适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和点缀物的宪法 二( 宪法的实质分类 1.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 法定宪法和现实的宪法(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基本原理而分) 第三节(宪法与宪政P31 一(宪政: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其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保障人权是宪政规定的出发点) 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第四节(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我国的宪法指导思想 (一)含义:制定或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二)发展:与时俱进 1982: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199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1999:邓小平理论 2004:三个代表 十七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 1.法制与法治 法制:主要指一国现有的各项法律及其制度 法治:法的统治,与人治相对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法治最基本的要求: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四)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节.宪法结构 一( 宪法结构体系 (一)一般结构体系 1.宪法序言 2.宪法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宪法修改 3.附则 (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1.全部无效力说:宪法序言不是规范性的东西只是起到一种说明解释或类似宣言的作用本身无强制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2.部分有效力说:一是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二是确认基本原则的部门必须和宪法本文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三是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3.强于正文效力说:宪法序言是宪法正文的前提,属最上级的规范 4.全部有效力说 a.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设序言有其必要性 b.宪法序言对于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内容的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c(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 d.宪法序言的重要功能是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 e.某个国家在宪法结构中设不设序言部分,完全取决于该国在制定宪法时的指导思想、历史条件、民族习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 二(宪法规范 (一)概念及构成要素 概念: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三要素: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后果(即指明符合法律规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极后果) (二)基本特点 1.根本性和最高性(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2.广泛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3.原则性 4.适应性和稳定性(能在更大幅度内适合社会实际的变化) (三)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2.宪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三、宪法渊源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五)宪法解释 (六)国际条约 第六节 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但具体行使的是立宪机关 制宪机关: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宪程序: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二)我国宪法的制定: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制宪活动,以后都是对1954宪法的修改。 第七节(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宪法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漏洞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无限制说 2.有限制说 3.修改内容: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共和政体 修改时间:(1)消极限制:不得限制宪法修改的时间 (2)积极限制:明确规定应该定期修改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指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修改机关对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基本原因:修宪者认为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优点:当社会实际发生较大变化,绝大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社会实际时,如仍不修改宪法就形同虚设。缺点: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里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会降低宪法的严肃性。 2.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修改程序,以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3.无形修改,又称宪法变迁,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五)宪法修改程序:通常包括提议、先决投票、公告、决议、公布五个阶段 第八节(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世界上主要有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机制: 1.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 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3. 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1. 依效力:有权解释(解释机关对宪法作的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2. 依目的:合宪解释、违宪解释、补充解释 3. 方法: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4. 尺度: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 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 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 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 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五( 我国的宪法解释——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第九节(违宪审查 一(概述 (一)违宪: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精神和原则;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 违宪审查:由特点国家机关依据特点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违宪与违法区别: 1. 性质: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2. 主体:违宪主体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主要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主体还包括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3. 审查主体: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违宪审查机关,违法审查是普通法院 4. 制裁:违法制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包括政治制度方面、经济制度方面、思想意识方面、法律制度方面、抵抗权) 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两种含义:一是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二是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指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审查) 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三)违宪审查的起源 英国说 法国说 美国说 (四)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 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 (二)司法审查制 (三)宪法法院审查制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基本内容:1.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2.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目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对象4.规定了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5.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8.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宪法的产生 美国宪法的产生 法国宪法的产生 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1918年7月《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取代资本主义宪法成为最后一种类型的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以成文宪法逐步取代不成文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1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2重视宪法实时保障维护宪法权威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 《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的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十九信条》是武昌起义爆发全国群起响应,清政府面临覆亡的紧急关头制定的,它在维护皇权的同时又不得不对其做出某些限制,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它根本未发生过作用。 二.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宪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四.人民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政协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历史意义:它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动员人民起来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也为我国正式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二.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4章,内容上1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2确认了我国社会主要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3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4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三.1975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相比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四.1978年宪法:将全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取消了1975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增添了公民的一些权利和自由,一定程度上纠正了75宪法的极左思想但并未完全摆脱 五.1982年宪法:基本精神1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4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第三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一、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是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的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与宪法的关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要确认本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性质是宪法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3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对国家性质和国家活动的方向,乃至整个国家政权的巩固、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二、(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雏形是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这一概念是maize的1948年12月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公开使用的,1949年6月30日,毛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作了系统阐述。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正式确定下来。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两个时期,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3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4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5人民民主专政有广泛的阶级基础6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存在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第二节 与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党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显著特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主要内容: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一)产生和发展:是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49年9月21日至30日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通过了《共同纲领》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4年12月,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从1955至1966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发挥人民民主、活跃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政协发展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二)性质、组织和主要职能 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组织: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三节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一、经济基础与宪法:经济基础是指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经济基础起着重要的确认和保障作用。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宪法完善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对于维护宪政秩序、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及构建和谐杜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 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按照现行宪法第13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封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服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为建立、健全我国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第四节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 一、物质文明:人民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和创造的物质财富。 政治文明: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社会主要政治文明的根本内容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 精神文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人的思想同时得到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分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总体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概念:又称政体,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其含义表现在两个方面:1它是国家作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2它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有机体制 (二)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1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都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的存在形态3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和反映,对国家性质有能动作用。 (三)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历史发展: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共领导的革命运动中出现的“农民协会”和省港大罢工中组成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就是人民革命的雏形。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指我国人民在中共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构成环节:1贯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2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4所有国家机关统一协调,共同实现国家权力。 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 作用:1.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2.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3.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国家权力的顺利实现4.保障各民族团结互助的平等关系 地位:1.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2.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3.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它指的是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它的实质在于中央和地方或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分类:1单一制2联邦制 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为什么要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从理论上说。马列上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确定国家结构形式时,首先要考虑到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根据马列主义这一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从历史关系上看,我国从秦、汉以来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各民族始终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生活着,互相交往,共同斗争,彼此结下深厚的情谊,共同创造了伟大祖国的光辉历史与灿烂文化。几千年间, 虽有民族压迫和分裂的历史,但主流是彼此合作。近百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在反帝、反封建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各民族共同的命运使他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按照各族人民的意愿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3)从民族分布的情况看.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我国有56个民族,根据1990年的人口统计,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1.99%,其他55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8.01%.但是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区很广,占全国土地面积的60%左右,这种人口少而分布面积广的状况,必然产生一种民族大杂居和聚居的局面.从而使各民族之间发生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互相影响,互相融合。建立了团结互助的关系,这样一种局面,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家 (4)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据要。宪法确认的我们国家的根本任 的国家里,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务,只有在统一 (5)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阶级斗争形势来看.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仍然威胁着我国,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加强祖国的统一、各民族人民的团结,才能巩固与发展革命和建设的成果。因此,在我国,煽动挑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都是不能允许的。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原则:1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2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3有利于经济发展4有利于巩固国防5照顾历史状况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一)概念:在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都受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洽条例(需要报上级权力机关批准备案) (3)自治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拟任主任或副主 任,行政机关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行政机关的首长,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 (4)各民族一律平等。发扬各民族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互相合作的精神。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压迫,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有其相应的代表名额。 (5)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的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经济.安排和管理各项建设事业以及发展本地方的文化建设。国家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7)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 概念: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享有的自治权的内容: (1)特别行致区李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又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水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保留除同从本法相抵触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以外的原有法律。 (2)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香港还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3)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4)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5)负费维持社会治安 (6)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节 国家象征(主要指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8妇女的权利和自由9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基本义务: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其中,前者称为作为义务后者称为不作为义务。 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一)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同一关系:任何公民既是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同时又是一定的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 2.具体情形下的对角关系: 即在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非其他公民;而公民所承担的宪法上的义务同样也主要是对国家或整个社会的义务。 (二)基本权利的内容与基本义务的内容之间的关系 1.一般情形下的非对等性:由于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公民)是处在两个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之中的,所以其二者在一般意义上的同一性,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公民)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对等性或对应性。二者的内容并非绝对均等。 2.特定情形下的统一性: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内容上具有统一性。如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同样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平等权: 平等权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一项宪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又是人们 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和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第三节 政治权利 概念:又称参政权,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 第四节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是对与人的精神作用或精神生活相关联的所有自由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思想和良心的自由,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表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等。 第五节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一、人身自由:指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核心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主要内容及保障:1人身自由不收侵犯的权利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3住宅不收侵犯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概念: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 劳动权: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休息权: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生存权: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 受教育权:包括三个方面:学习的权利、义务教育的无偿化、教育机会的均等。 第七节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了损害或侵犯,必须予以补救、恢复或对损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这就是所谓的权利救济。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含诉讼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损害时,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的行为而蒙受损害时,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诸求的权利 第八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民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五项:(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 此外,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基本上没有明文规定对某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或实际上默示性地规定普通法律可以限制某种基本权利,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则倾向于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 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概念: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1全面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2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3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4是合理地调整国家全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权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适龄人口的97%以上,居于绝大多数。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并用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选区划分的基本原则: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2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3要充分考虑选民形使监督和罢免权 二、选举机构 三、选民登记: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对选民资格进行法律认可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五、选举投票 六、代表辞职 七、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罢免的程序: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 概念: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本质特征:1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名义进行活动3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或最积极的那部分成员组成,其全体费用由全社会负担4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5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职能:实行政治统治管理公共事务。对内,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或施加影响等;对外,发 展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运用武装力量保卫本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外来侵略和干涉,维护国家的独立等。 我国国家机构体系: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家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体现:?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经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 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3法治原则:要使一切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防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并保障国家各项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 4权责统一原则:国家机构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管理职权同时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5精简和效率原则 6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宪法的核心价值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 7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每届任期五年。 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2制度和修改基本法律3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4决定重大国家事项5对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监督权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2立法权3法律解释权4监督权5重大国家十项决定权6人事任免权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1发布法律,发布命令2任免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3外事权4授予荣誉权 第四节 国务院 性质和组成: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秘书长组成。 职权:1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的组织领导权2提出议案权3全国性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权4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5正当和合法权益保护权6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权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是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全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不对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职权:(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与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一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大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如何理解地方各级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政府: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行使行政工作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地方国家机构是整个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宪法第3条确 定了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关系的原则;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里,“地方的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表述,表明了各类地方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宪法或法律地位。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那样,地方国家机构既是国家的,也具有地方属性;它既是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执行或保证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事务,同时也是地方单位,依法管理地方事务;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享有有自治权。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1)保证国家统一意志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贯彻,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选举和罢免,即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3)决定重大的地方国家事务,即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即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保护各种权利,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全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5自主管理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事业6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8培养和使用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 概念: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材民委员会的工作给子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玫府开展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九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组织系统: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审判工作原则:1独立审判2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4公开审判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6合议制7两审终审制8审判监督制度9回避制度 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机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铁路运输)。 第十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一、特别行政区长官: 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 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还有权草拟行政法规;(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或立法会议(听取意见)并(或)代表政府发言。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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