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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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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 全省招商引资与开发区 建设专题培训班材料 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法律法规 和有关外商投资政策 安徽省商务厅 项莉 (2004年11月22日) 说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含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还包括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外资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暂行办法等,涵盖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等方方面面。这些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还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暂行办法等的对外解释由各制定部门负责~本文介绍的仅...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 全省招商引资与开发区 建设专培训班材料 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法律法规 和有关外商投资政策 安徽省商务厅 项莉 (2004年11月22日) 说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是指我国制定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含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还包括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外资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规定、办法、暂行办法等,涵盖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等方方面面。这些法律及其实施细则~还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暂行办法等的对外解释由各制定部门负责~本文介绍的仅是对由国务院412号令中规定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需遵循的有关外 资主要法律、法规条例等以及有关政策的理解、归纳、整理和摘录~且是部分的~不妥之处~请赐教。 1 目 录 一、 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框架 二、 有关以新建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三大主要基本法及其实 施细则 三、 有关以购并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法规 四、 适用于外商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资性公司 的有关法规 五、适用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在服务贸易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有关出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 再投资等规定 八、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外商投资政策 九、 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十、 我国外商投资地区政策 2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框架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政府自1979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其中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一,有关外资的特别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华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一般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际条约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注:中国目前已与103个国家签订此) ,2,《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注:中国目前已与90多个国家签订此协议) 二、有关以新建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三大主要基本法及其实施细则 这三大基本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这三大法及其实施细则是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下文提到的外商以其他方式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法律、规定和暂行办法都是主要依据这三大法制定。 ,一,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该法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对 4 外公布~后分别于1990年、2001年经二次修订~其实施条例是1983年国务院发布~后分别于1986、1987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订~该法和其实施条例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包括合资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引进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购买与销售、外汇管理、税务、财务与会计、职工、工会、终止清算、争议的解决等。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业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境外投资者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境内投资者必须是经工商注册的法人。 ,2,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企业以其注册资金对外承担债务和责任~合资各方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合资各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规定了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下限~对于投资比例上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超过50%以上~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002年12月30日~国家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外管局联合发文通知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但不享受减免税待遇。, ,4,合资企业是依法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批准包括立项、可研的批准~合同、章程的批准和工商登记注册。依法设立 5 并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2004年7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作出了企业投资项目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重大改革~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因此立项和可研的批准合并为项目的核准。, ,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可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 ,6,合资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出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要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 ,二,合作法及其实施细则 该法于1988年经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经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其实施细则是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发布。该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境内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投资、合作条件、组织机构、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期限和解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还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作了特别规定。依法设立的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如下: ,1,组织形式的区别 6 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式。(a)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b,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企业及其合作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合作的方式不同 合资经营是股权式合营、合作各方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合作各方是依照合作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3,出资方式和分配收益的区别 合资经营不论以什么方式投资都必须折算成以货币计算股权比例、合营各方按股权比例分红或承担债务,而不设立实体的合作经营企业不一定需要将合作条件折算成货币~其收益的分配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产品或各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4,投资回收的区别 合资经营企业是靠合营企业的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依据不同的合作条件可以通过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扩大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回收投资或经批准后在税前回收投资等等。,如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 7 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三种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审批机关批准以分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5,企业终止时资产的归属区别 合营企业终止时~资产必须经过清算偿清债务之后~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终止时~在外国合营者在合作期限内已通过契约方式先行回收投资的情况下~一般全部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三,外资法及其实施细则 该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外资法的实施细则是1990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外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全部财产归外国投资者所有,企业的全部利润由外国投资者所得~同样经营风险和亏损也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其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理解外资企业是否设立董事会由外国投资者决定~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8 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对有关外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期限、用地及其费用、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职工、工会、期限、终止与清算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经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3、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4、外资企业应遵照我国劳动法雇佣中国职工, 5、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6、 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的规定~建立财务 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收机关备案。 7、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8、外国投资者要如期出资~第一期出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3个月之内~并不得少于出资额的15%~最后一期出资不得超过所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的三年之上。 三、有关以购并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法规。 我国加入WTO之后~跨国并购、股权转让等新的投资方式已逐步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为适应并购这一国际资本重要流动形式~跟上国际资本流动趋势~2003年3月~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 9 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汇管理局以2003年3号令的形式对外公布了“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并购规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对并购形式、债务处理、评估方式、出资时间~反垄断审查~审批机关、程序、期限以及审报材料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一,规范了并购的二种主要方式:一是股权并购~二是资产并购 1、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非外商投资业,以下称目标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基本上不设立新的企业~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作任何变化~但企业的性质由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需要重新登记注册。理解股权并购时应注意:?目标公司限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购买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股权适用1997年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股权式并购的目标公司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等非股权式企业可以在进行公司制改造以后~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并购交易,?股权并购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从境内公司的股东手中购买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的增资两种情况。 2、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 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称“目标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 10 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目标企业和并购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存在~目标企业负责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但外国投资者、目标企业~债权人及其它当事人可以对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处臵另行达成协议~但是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理解资产并购应注意:1,资产并购的目标企业包括境内任何形式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可以协议购买中国境内任何组织形式的企业的资产~用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目标企业的资产~包括机械设备厂房经营场所等有形资产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服务品牌等无形资产。 可见~《并购规定》所规范的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从事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活动。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是以外国投资者的身份从事并购活动的~因此~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亦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对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并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关于合营企业出资比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考虑到企业并购后可能出现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对这类企业的存在予以合理规范~有利于保护各类并购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购规定》进一步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 11 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这一规定将并购后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系统。其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外资比例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外另有规定外~该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三,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时限缩短 以并购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部门为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不需要进行立项和可研的审批程序~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需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如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股权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变化~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获得有关部门许可、并购股权、资产,国有资产,需有关部门许可的或所投的行业属于“指导目录”中限制的应在报批前需获得有关部门许可。 为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并购交易~《并购规定》对审批时限作了严格规定。按照《并购规定》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后~除本规定第20条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这一规定远远快于现行新 12 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期限。同时~《并购规定》第十八条还对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登记时限做出了规定~即~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后~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 ,四,中国自然人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合资法规定国内的合作方不包括自然人~《并购规定》第10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明确了可操作的评估-----国际通行的评估方式 《并购规定》有关评估明确了二点:1,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但交易价格可根据具体评估进行“合理”浮动,2,除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交易~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外~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为防止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并购规定》“禁止,当事人,以明显底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我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从《并购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其法律结果均为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其实质是外资进入我国。因此~外资并购活动应当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符合我国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根据《并购规定》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后所进入的产业领 13 域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目录中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该产业领域的企业,目录中如有控股要求的~并购后的企业仍应符合相应的要求。同时~根据《并购规定》第十二条~被并购的目标公司其原有所投资企业也应当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目标公司。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所投资企业可以在并购的同时或事先调整其经营范围或者由目标公司重新改组。 2、并购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得违法。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得违法。在签订股权转让、资产购买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及其他有关并购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因并购造成市场的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 3、并购活动应尊重中国国情~充分考虑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臵~《并购规定》要求投资者在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中必须包括“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臵”~在计划中~投资者应对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臵的具体方案和理由作出说明。 四、适用于外商在我国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投资性公司的有关法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14 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包括发起方式和募集方式,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第1号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外国投资者通常所说的“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公司群体~它们之间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子公司甚至孙公司之间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公司网,形象地说~就像一把打开的伞~因而在中国也有“伞型公司”之说。为了鼓励~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使其能对在华投资项目集中管理~减少成本~提高效益~原外经贸部自1995年相继颁布了四部规章~允许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并不断扩大其经营范围~使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蓬勃发展。至2002年底,已有224家大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今年3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商务部对有关外商投资的部门规章中所涉主管部门名称进行修改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投资性公司的几个规定整合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于今年6月10日以商务部2003年 15 第1号部令发布~从而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活动提供了统一的、便于操作的法律规范。新《规定》颁布施行后~原有的有关投资性公司的几个规定将同时废止。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允许和部分限制领域进行投资。并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除此~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 经投资性公司申请并经商务部批准~可享受系列优惠待遇~包括可 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和试销产品~但其年累计进口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35%。 五、适用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在中国BOT方式以设立项目公司形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领域。它是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建立BOT 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批准后~外 16 经贸部门按照合作、合资或外资法极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对项目公司合同、章程进行审批。 六、关于在服务业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国家已开始有序地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商业、外贸、旅游、教育、医疗、电信、运输、物流、建筑业、租赁、广告等服务业领域。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或修订有关在商业、贸易、旅游、金融、保险、租赁等领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等。这些管理条例对境外投资者在这些领域投资设立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经营活动范围、审批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是设立这类企业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 17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有关出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再投资等有关规定 有关出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再投资等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定主要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的有关变更。 八、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政策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于2004年7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企业投资项目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重大改革。其中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 《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二00四年本)》十二条对外商投资做了以下4条规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18 3、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4、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这次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以下几点: 1、 外商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相对于审批制~核准制有较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审核的程序大大简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审核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二是审核的内容有很大不同。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不再审核。 2、 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核准权限 《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二00四年本)》进一步明确了商务部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1, 对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新建项目上报国家核准, ,2,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19 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3, 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决定。 国务院不要求各地比照国家做法~调整现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各地可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有关法规规定确定投资主管部门。 我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同意~对外商投资审批体制的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一是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商务部门核准其设立及其变更,包括合同、章程,。二是限额以下外商独资和增资项目~由商务部门一次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合同、章程,。涉及土地、环保、国有资产处臵等问题的项目~应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三是限额以下服务贸易类项目~不论合资、合作、独资还是增资~均有商务部门一次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合同、章程,报告。四是各市、具有审批权的开发区和县,市,暂按原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合同、章程,。 20 九、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法律上解释~指导目录不像强制性的~但在实践当中是强制性的~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1、国家通过为鼓励类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流向我国需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2、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 ,以上的限制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3、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21 十、外商投资地区政策 中国的对外开放采取从沿海到内陆循序渐进的整体战略。因此,在不同的开放时间段中对不同的地区,国家制定了不同的产业,税收和激励政策。 1、目前我国利用外资各类经济性特殊区域主要包括: *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及上海浦东新区, * 沿海开放城市,上海、天津、大连、秦皇岛、烟台,含威海,、 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共14个,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49个,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2个, *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沿江、沿边开放城市、省会城市 *中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 2、1999年起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投资到中西部内陆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包括: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 * 对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 * 鼓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进行再投资~其 22 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 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对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 拓宽外资渠道: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进行BOT、TOT方式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方式引入外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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