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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无忧重大疾病保险(A)

2017-11-15 20页 doc 38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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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无忧重大疾病保险(A)大病无忧重大疾病保险(A)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病无忧重大疾病保险(A)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大病无忧重大疾病保险(A)
大病无忧重大疾病保险(A)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病无忧重大疾病保险(A)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补交保险费和利息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年龄不实且错误在本公司,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确认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时间的,若无其他有效指定受益人,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1页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七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若本公司于投保人签收保险单次日起十日内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体检,须扣除体检费。若本公司于投保人签收保险单次日起十日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九条 【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法院宣告身故,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十条 【尸体检验】 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本公司认为应当对尸体进行检验,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当局或检验机构提出尸体检验的申请。否则,本公司有权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以确定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 第十一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保单条款 第十三条 【投保条件】 一、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2页 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醉酒、斗殴;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在本合同满期日或之前,投保人可申请在被保险人免体检的情况下续保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交纳续期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 但对于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在六十五周岁至七十周岁的,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终止,并且投保人将不能再续保本合同。 续期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依据,按本合同所附费率表中相应费率计算。 本公司保留调整本合同续期保险费率的权利。若本公司调整了续期保险费率,则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在本合同满期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如果投保人不同意按调整后的费率计算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将于满期日终止。 第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后;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3页 4、 本合同满期后;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交费期间为五年。保险费以每个保险单年度为计算基础,首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自行交付。 自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金给付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因欠交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时,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 本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 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 本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 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 本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4页 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名词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其特定含义如下: 本公司: 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艾滋病: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 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中的利率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 贷款法定利率制订,经本公司公布后适用。本合同中的利息均按该利率 计算。 重大疾病: 仅指下列疾病之一: 1、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 件: 1) 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 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 心肌酶异常增高。 2、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淋巴瘤和何杰金病。恶性肿瘤的特征 为恶性肿瘤细胞不受控制的增生和蔓延并侵犯到正常组织。但下述情况除外: 1) 原位癌(包括子宫颈萎缩,子宫颈癌分期CIN第一,二,三)或是癌前的细胞病变; 2) 病理报告的厚度小于1.5mm或侵犯小于Clark分级第3级的恶黑色素瘤; 3) 所有的表皮角化症或是基底细胞皮肤癌; 4) 除已蔓延到其它器官的癌症外,所有的鳞状细胞皮肤癌; 5) 卡波希氏肉瘤和其它与HIV感染或与AIDS(爱滋病)有关的癌症; 6) 前列腺癌病理报告为癌症分期TNM第一期(包括癌症分期TNM 第一期a和b或是其它相等或 较轻微的分期)。 恶性肿瘤的诊断必须是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做出的符合上 述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 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 证据。 3、 肢体瘫痪:指因意外或脊髓疾病所致的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 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超过六个月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4、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功能衰竭,确已接受八周以上定期的 透析治疗者。 5、 严重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发病六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 留下列障碍之一者: 1) 一肢及以上肢体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 2) 两肢及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能力; 3) 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5页 4) 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功能,必须永久使用鼻饲管; 5) 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失常,致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能力。 6、 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百分之二十以上受到?度烧伤(计算方法根据烧伤面积中国九分法)。但若 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7、 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导致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毒者除外),其 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肝脏急剧缩小; 2) 肝细胞大量坏死; 3) 肝功能迅速恶化; 4) 肝性脑病; 5) 严重黄疸。 8、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作为受体确已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腺、肾脏或骨髓移植手术, 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包括在内。 9、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指确已进行的开胸手术以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阻塞,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 激光治疗或其它冠状动脉手术。索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且该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 塞。 10、 主动脉手术:指因心脏主动脉疾病而接受切除及置换移植血管手术,但只包括胸、腹部的主动脉, 而非其分支血管。 11、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疾患确已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瓣膜包括生物瓣膜和机械瓣膜), 但瓣膜修复手术除外。 12、 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以全血细胞减少为主要表现的 一组综合征,因药物或放射线导致者除外。须经骨髓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且确已接受下列 至少一项的治疗: 1) 定期输血(历时九十天以上); 2) 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九十天以上); 3) 免疫抑制剂(历时九十天以上); 4) 骨髓移植。 13、 严重脑损伤: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大脑损伤造成神经缺陷,导致永久性的脑神经功能障碍。所谓 永久性功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认定无法独立完成三项以上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4、 昏迷:指因脑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识丧失的状态,并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同时使用呼吸机和静脉 注射营养液等生命维持系统至少持续一周以上,但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或医疗上使用镇定剂所致的昏 迷除外。 15、 脑部严重良性肿瘤:指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的危及生命的非恶性脑肿瘤,引起颅内压 的增高,导致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和感觉功能损害等症状,且须经开颅手术后病 理证实。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瘤、垂体腺瘤、脑膜瘤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16、 帕金森氏病:渐进性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主要症状包括静止性震颤、肌张力增高、行动迟 缓、反应迟钝及联合动作减少。须由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生作出判断,且应同时满足下列各 项: 1) 无法以医疗方法控制; 2) 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三项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 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食物中毒、滥用药品或毒品引起者除外; 17、 阿耳茨海默氏症(老年性痴呆和早老年性痴呆):指慢性进行性脑病变所致的智能衰退或丧失,主要 表现为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不能自理。阿耳茨海默氏症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并经临 床验证和标准问答证实;同时须经CT检查或核磁共振检查,显示有广泛的脑萎缩。但神经官能症 及精神病除外。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6页 18、 多发性硬化: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诊断证实有典型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及永久性神经 功能障碍,且此不可逆性神经功能障碍诊断需于第一次诊断6个月后做出方有效。诊断须由神经科 检查确定(由CT检查或核磁共振等检查来确定有中枢神经系统的脱髓鞘病变)。 19、 脊髓灰质炎: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 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被保险人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则不 符合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20、 运动神经元疾病:为一组选择性地累及脊髓前角、脑干颅神经运动神经核细胞以及大脑运动皮质锥 体细胞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原发性 侧索硬化。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有进行性和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 21、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经临床检验(包括心导管或肺血管造影检查) 证实,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指标: 1) 肺动脉平均压力超过40mmHg; 2) 右心室舒张末期压力超过8mmHg; 3) 右心失代偿、右心衰的症状。 22、 肝脏疾病终末期: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认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 肝脏结构严重紊乱; 2) 肝功能明显异常; 3) 腹水; 4) 肝性脑病; 5) 持久性黄疸。 因酒精、药物滥用及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除外。 23、 听力丧失:因急性疾病或意外造成不可恢复性的双耳听力丧失,且持续一年以上。听力丧失须经本 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检验证明,包括听力测定报告证实不能听到90分贝或以上的声音;及听觉诱 发电位检查、声阻抗、纯音测听等检查均证实。 24、 语言机能丧失:指完全不可恢复性地失去说话能力,且持续一年以上,失去说话能力指以下三项条 件中的其中一项: 1) 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颚音;须经X线拍片、CT扫描和 临床喉镜及声图仪等特殊仪器检查证实。 2) 声带完全切除; 3) 大脑损害或脑部瘫痪造成的失语症。 25、 植物人:指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医生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 好,且此情况维持一个月以上。 26、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萎缩。经 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 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 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 典型的肌电图; 4) 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27、 脑炎:指因严重的脑实质(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炎症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发病六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 留下列障碍之一者: 1) 一肢及以上肢体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 2) 两肢及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能力; 3) 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4) 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功能,必须永久使用鼻饲管; 5) 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失常,致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活动的自理能力。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7页 28、 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 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 果确诊。 29、 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 30、 偏瘫:指因意外或疾病所致一侧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一侧肢体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 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超过六个月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31、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 术。 32、 埃博拉病毒感染:埃博拉病毒感染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3、 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 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功能丧失超过六个月者。 身体高度残疾:仅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 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释: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 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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