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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管理

2018-02-11 1页 doc 11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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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管理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管理第五章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管理第三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第三十二条教练车应当取得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统一标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对教练车实施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验教练车技术条件和统一标识。第三十三条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对已备案的教练车核发IC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8〕977号)执行。第三十四条教练车定期维护和检...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管理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管理第五章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管理第三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活动。第三十二条教练车应当取得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统一标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对教练车实施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验教练车技术条件和统一标识。第三十三条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机构对已备案的教练车核发IC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8〕977号)执行。第三十四条教练车定期维护和检测参照营运车辆进行管理,其中二级维护每六个月不少于1次,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合年度审验每年1次,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技术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下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三十五条驾培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内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电子数据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正侧面照片、教练车变更情况和综合性能检测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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