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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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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 签订的 20**年**************公司 公司债券 承 销 协 议 二?一一年 月 中国 北京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 4 第二条 本期债券概要 ............................................... 5 第三条 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费用 ........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承销 ******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 签订的 20**年**************公司 公司债券 承 销 协 议 二?一一年 月 中国 北京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 4 第二条 本期债券概要 ............................................... 5 第三条 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费用 ....................................... 7 第四条 发行和托管 ................................................. 8 第五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 9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 9 第七条 发行人的义务 .............................................. 12 第八条 主承销商的义务 ............................................ 13 第九条 先决条件 .................................................. 15 第十条 税款 ...................................................... 15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 15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 15 第十三条 保密 .................................................... 16 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 18 第十五条 终止 .................................................... 18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 18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 ................................................ 18 2 20****年*************公司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 1. ****************公司作为发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并作为承销团的授权代表。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 】号文件的规定,*******公司 符合在国内公开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发行数额以发改委最终批复为 准)的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条件; 2. ***************公司聘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 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期债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 意接受此项安排。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本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 3 的原则,就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具体条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指***********公司。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或民族证券:指 本期债券:指本协议项下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的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团体。 承销商:指承销团中一家、多家或所有承销团成员。 本协议或承销协议:指民族证券代表承销团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签订的《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承销商为承销本期债券签订的《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募集款项:指任何一部分或全部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的款项。 承销金额:指在承销团协议中规定的每一承销商承销的本期债券的本金金额。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 】号文的要求为本次发行制作的《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 】号文的要求为本次发行制作的《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文件:指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承销报酬:指发行人为完成本次发行向民族证券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支付的报酬,以作为对承销团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服务的对价。 余额包销:指由主承销商牵头的承销团,应承担本期债券的发行风险。即在本期 4 债券发行期限结束后,如投资者实际认购的债券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 的债券应由承销团负责全部认购。 年度付息款项: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相应款项(最后 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支付除外)。 到期兑付款项:指本期债券到期时用于支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的相应款项。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2) 凡提及条、款是指本协议的条、款; (3) 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 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4) 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日”或“天”均为工作日,但特别说明之处除外。 第二条 本期债券概要 2.1 债券名称: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最终名称以主管机关核定为准)。 2.2 发行人:2011年***********公司 2.3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发行数额以发改委最终批复为准) 2.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2.5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年 末,发行人有权选择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 年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后的债券票 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后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做出关于 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 年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约定 的期限内是否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 持有本期债券。 2.6 回售办法:投资者行使本期债券回售权须在规定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 期未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 人做出的票面利率调整。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规定的回售登记期前10个工作日 内,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回售登记办法。 2.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最终确定。票面年利率在债券 5 存续期内前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是否 调整债券存续期后 年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后的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8 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第6年、第7年分别按照 债券发行总额30%、30%和4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2.9 计息期限:自2011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如投 资人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 】月【 】日 至2015年【 】月【 】日。 2.10 信用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与本期债券由 公司进行评级。 2.11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不设担保。 2.12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认购 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2.13 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计算。本次债券应自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 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发行工作。 2.14 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2.15 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由承销团成员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2.16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月【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 后第一个工作日。 2.17 付息期限: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18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月【】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 】月【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19 兑付期限:自兑付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20 利息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2.21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由发行人按照发改财金[2011]【 】号 文的规定选取合适的募集资金用途。 6 第三条 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费用 3.1 承销报酬 基于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就本次债券发行为发行人提供的承销服务,发行人向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支付承销报酬,其具体数额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金额与1.1%的乘积。 3.2 本条3.1款规定的承销报酬为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销佣金; (2)主承销商组织协调费用; (3)申报材料制作费用; (4)其它与承销相关的费用。 承销报酬由主承销商在收到的募集款项中一次性扣除,再分别支付给其他承销商。 3.3募集款项的收缴 3.3.1无论各承销商是否按照余额包销安排及承销团协议的规定履行承销义务, 主承销商必须在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将扣除承销报酬 的剩余募集款项一次性足额划至发行人指定的账户。 3.3.2 如果有任何一家或多家承销商(“违约承销商”)未按照其承销金额范围履 行余额包销义务,主承销商应在得知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立即告知发行 人有关情况并向该违约承销商进行追索。即使出现一家或多家承销商违 约的情况,主承销商仍应将3.3.1规定之发行款按时划往发行人指定账 户。在主承销商履行上述义务后,主承销商有权要求该违约承销商偿还 由主承销商代其划付给发行人的本期债券募集款项。如果发行人因任何 原因收到任何由违约承销商向其直接支付的募集款项,则发行人应在收 到该款项的当日,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不迟于该款项到达发行人银 行账户的第二日内将该款项划付至主承销商收款账户。 3.3.3 主承销商取得承销报酬后,根据承销团协议向承销团其他成员支付承销 佣金,收集并向发行人提供票面金额与承销报酬相等、付款人为发行人 的发票。 3.3.4 主承销商在按照本协议3.3.1条的规定划款的同日,应将划款凭证的复印 件寄送发行人。 7 3.3.5 发行人特此确认,在主承销商按3.3.1规定向发行人划付有关债券募集 款项且发行人实际收到该款项,并且发行人也已收到主承销商提供和收 集的承销报酬发票、完成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托管工作后,主承销商在本协议第三条项下作为主承销商应尽的义务 和责任即告终止。 3.4 发行人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3.4.1 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费及评级费(含债券存续期间的跟踪 评级费用)等; 3.4.2 刊登公告费、发行宣传费和发行仪式费用; 3.4.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债券登记托管费、付息和兑付的手 续费; 3.4.4上市费用(如有):包括上市推荐费、上市转托管费、付息和兑付手续费、 宣传费、上市仪式费、上市公告费、上市初费、上市期间月费、上市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等; 3.4.5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发行和托管 4.1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的公民(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境内法人和境内非法人机构均可购买(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2 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由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期债券,因此各承销 商有义务按照承销团协议中的规定将与本期债券承销金额相等的本期债券本金 金额按时足额汇至主承销商收款账户,并由主承销商按照本协议3.3条的规定将 募集款项划往发行人指定的账户。 4.3 承销商应确保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债券发行规模和发行期限发行本期债券,除非 经有权机关的批准,不得超额发行,也不得延期发行。发行人应于发行首日的 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主承销商要求的格式将发行人收取债券募集款项的银行账 户以书面形式发至主承销商。上述债券募集款项银行账户通知应由发行人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8 4.4 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体制,承销商应按照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在本期债券期 限内履行有关托管和转托管义务。 第五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5.1 在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后,该上市债券 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该交易场所的系统进行。 5.2 发行人应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及相关登 记托管机构对本息兑付资金划付的有关规定,在每一本息到期应付之日前将有 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及时足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债券 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5.3 当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不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时,主承销商有 权协助或代理投资人向发行人追偿。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6.1 发行人向主承销商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6.1.1发行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具有在中国经营其营业执照中完全的 业务资格,并且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 业务; 6.1.2 发行人具备公开发行本期债券的资格,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 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授权签 署本协议,并使发行人受本协议约束; 6.1.3 自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上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 对发行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1.4 发行人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适用于发行人的主要法律、法规、条例、判 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如果存在相抵触的 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相应的有效豁免或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批准在中 国法律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 9 6.1.5 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任何有权机关的要求,按时将 所要求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 递交、登记或备案; 6.1.6 发行人遵守任何对其适用的税收法规的规定,并且已经根据该法规的规 定保存了所有相应的税收和文件;发行人每年的所有税收申报单已 经依照中国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及时地进行了提交;并且所有税收申报 单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是适当的和准确的; 6.1.7 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发行人公司或 内部规章或以发行人为一方或发行人受其约束的任何或协议的任 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规定的不履行或不能 履行; 6.1.8 发行人持有的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凡是可能对发行人全部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和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均已向主承销 商透露; 6.1.9 发行人不存在未在发行文件及财务会计资料上所载的其他重大债务或 或有负债; 6.1.10发行人将不会主动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收取除主承销商以外的任何 第三方向其划付的任何有关本期债券的募集款项。如发行人因任何原 因,并以任何形式收到任何第三方向其划付的任何有关本期债券的募集 款项,则发行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即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不 迟于上述款项到达发行人银行账户的第二日内将该款项划付至主承销 商账户; 6.1.11除在发行文件及财务会计资料中所载情况外,发行人的其他任何资产或 收入并无设置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重大实质性不 利影响和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6.1.12据发行人所知,没有针对发行人提起的、可能会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 和/或兑付构成任何形式的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法院诉讼、仲裁庭仲 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6.1.13目前发行人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按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 10 的。该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发行人在以前财务时期结束 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财务时期的业绩。据发行人所知,从该财务报表 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实质性 不利变化的可能性。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除 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中适当披露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任何会导 致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变化的可能性; 6.1.14发行人向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团成员提供的全部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在主承销商或其代理人为本次发行进行尽职调查中发行人 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一切实质方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1.15对于目前由发行人使用的并与发行人目前的业务经营有关的所有重大的 专利、专利权、发明、版权、专有技术(包括商业秘密和其他非专利的 或不能申请专利的专有权或保密信息、系统或程序)、商标、服务标志 和商业名称(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发行人完全合法有效地拥有或有 权使用,或可以依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就上述知识产权,发行人没有 接到任何侵权通知或与其他人已声明的权利发生冲突的通知;在经营活 动中,发行人亦没有对在国内注册的任何知识产权有任何侵权行为; 6.1.16就发行人所知,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争议、也不存在罢 工、停工或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1.17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任何债券持有人不会因持有该等债券而对发行人 的债务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除法律中规定的情况外,本期债券的持 有人持有和转让其债券的权利不会受到限制; 6.1.18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已包括有关发行人及其本次发行的全部实质性信 息。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包括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 误导成分。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有关意见、意向、期望的陈述均是 真实的,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做出的, 反映了合理的预期。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2 主承销商向发行人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 11 6.2.1 主承销商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 司; 6.2.2 主承销商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 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法规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利, 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6.2.3 主承销商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其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 议,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主承销商受本 协议约束; 自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上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6.2.4 对主承销商及承销团的所有成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2.5 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主承销商公司章程 或内部规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 准、或以主承销商为一方或发行人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 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规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6.2.6 没有正在进行的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诉讼、仲裁、其 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或就主承销商所知,亦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威胁; 6.2.7 主承销商持有的与主承销商有关的所有资料,凡是对主承销商全部履行 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和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发行人 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影响的,主承销商均已向发行人透露,而且 主承销商提供给发行人的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 或误导性陈述; 6.2.8 除非本协议有不同规定,承销团成员之间因履行承销团协议而发生的任 何争议,不应影响每个承销商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发行人的义务 7.1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后,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本次发行所筹集的资金; 7.2 发行人将及时向有权机关报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规定的发行债券文件; 12 7.3 发行人应及时向主承销商提交供主承销商制作发行申报材料所需的各类公司经 营、财务、法律状况的文件、资料、数据以及本期债券投资项目的文件、资料、 数据,发行人应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在 发行人所知的范围内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4 在接到有权机关发出的发行文件或其修改或补充已经被批准或生效的通知时,立 即告知主承销商并提供该等通知相应的复印件;在接到上述部门关于暂停使用发 行文件、暂停发售本期债券或要求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通知后,应立即 通知主承销商; 7.5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包括当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人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 本协议中做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应立即通知主承销商, 并按主承销商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7.6 在本期债券未兑付前,任何提供给发行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所有可能对本期债 券的付息和兑付造成重大影响的报告或其他信函,应同时向主承销商提供相应复 印件; 7.7 发行人须依法公开披露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在主承销商协助其制作有关信息 披露文件时,应在发行人所知的范围内保证其提供给主承销商的有关文件、资料、 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7.8 发行人负责组织本期债券的验资工作,并在按本协议规定的发行款足额划至发行 人指定账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商提供发行款到位的验资报告; 7.9 发行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款项、年度付息款项; 7.10 发行人应维护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 主承销商的义务 8.1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团、分配承销团成员承销份额,并协调承销团的各项工作。 主承销商有义务要求承销团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托管、转托管、交易、清算、付息 和兑付等工作;承销团成员具体的权利义务将在承销团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8.2 主承销商须保证不超额、不提前或逾期发行本期债券;主承销商有义务监督其他 承销团成员的承销活动; 8.3 主承销商不得在募集说明书列示的发行网点之外另设发行网点或销售代理点; 13 8.4 主承销商有义务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事本次发行工作; 8.5 主承销商有义务向发行人提供有关本期债券的发行建议,并协助发行人确定发行 ; 8.6 主承销商有义务对本次债券发行其他当事人向发行人所出具的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文件提供咨询意见; 8.7 主承销商有义务与发行人共同开展本期债券的发行申报和托管工作; 8.8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做好与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8.9 承销商有义务提醒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履行付息、兑付和/或支付根据募 集说明书应当由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支付的各种款项; 8.10如因发行人原因,或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非主承销商原因,导致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款项和/或年度付息款项 不能及时、准确到达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账户而影响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和/或 到期兑付时,主承销商可协调发行人沟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但主承销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迟付息和/或 延迟兑付责任,也不承担垫付资金的义务。 第九条 先决条件 承销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销本期债券义务均以第九条下列先决条件(“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为前提。在该等先决条件未获满足之前,主承销商有权自行代表承销团决定是否开始履行承销本期债券的义务。主承销商代表承销团做出的任何决定不应被认为其承销本期债券的义务在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前即对主承销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主承销商亦将不因其在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前决定暂停或终止履行该等义务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依本条之规定决定不履行承销义务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说明其不履行承销义务的原因,否则应视为主承销商违约。 9.1 所有发行文件和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报批文件已由发行人报送各有权机关并且 获得批准; 9.2 未发现发行人在其所知的范围内,存在故意违反其在本协议和/或所有报送监管 部门的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和陈述、保证的情况。 14 第十条 税款 10.1 本协议双方应当依法各自缴纳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 1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的规定,发行人不再是本期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人,公司/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 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有关当事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时划拨资金,逾期未划部分按银 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向收款一方支付滞纳金;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因过错而造成其他一方或多方损失的, 当事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 11.3 如果发行文件或发行人或承销商向社会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披露的任何信息包含 有任何实质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则: 11.3.1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由于发行人的过 错,则因此给承销商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为避免、挽 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由发行人承 担。但如果承销商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发行人的责任; 11.3.2 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由于承销商的过 错,则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为避免、挽 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由承销商承 担。但如果发行人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承销商的责任; 11.3.3 在上述第11.3.1中所述的发行人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而遭受损害 的承销商或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在上述第11.3.2中所述的承 销商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发行人或董事、经理和其他 雇员的赔偿。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2.1 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 15 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官 方利率变动及国家之间的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将会对发行人或主 承销商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 双方充分协商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12.2 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 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终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2.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15天内 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2.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在此期间, 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对本次发行造 成的实质性妨碍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消除,且各方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 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保密 13.1 任何一方曾向或可能要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各自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 项的资料。除其他有关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接受上述所有资料(包括书面资 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的第一方应当: 13.1.1 对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13.1.2 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不向任何人 或实体透露上述保密资料。 13.2 上述第13.1.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 13.2.1 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所做的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已为接受方所知 的资料; 13.2.2 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的资料; 13.2.3 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13.2.4 本次发行中已向公众公布的文件中包含的资料。 13.3 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 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第十三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6 13.4 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把保密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中 介机构、双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的业务需要知道 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 13.5 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或任何有 关的机构或部门。但是,被要求做出上述透露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视情况而 定)应在上述透露后立即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对方; 13.6 第十三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规定的公布或透露。 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 14.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 面通讯应以中文书写,以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或者以传真发出,并 用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予以确认。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 直到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发行人:***********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主承销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4.2 第14.1条所指书面通知或要求的收到日是指: 17 14.2.1 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14.2.2 如经特快邮递传递,为向特快邮递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 14.2.3 如有电传或传真传递,为带有确认回号的传递日,或为发出当日。 第十五条 终止 15.1 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15.1.1 本协议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的规定终 止本协议; 15.1.2 因本协议执行完毕而终止; 15.1.3 在本协议签署后一年内,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任一先决条件未获满足而 终止,除非主承销商以书面形式放弃该等未获满足的先决条件。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6.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6.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诉讼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 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 17.1 对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如与国家主管部门批复的募集说明书不一致,应以国家主 管部门批复的募集说明书为准; 17.2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放弃,及放弃追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必 须以书面做出并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方为有效; 17.3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 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权 利部分的行使; 17.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事先未经本协议他方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 的情况下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 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8 17.5 本协议构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取代以前有关本期债券 承销发行的任何意向或协议; 17.6 双方同意,如果承销团协议中有任何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应以本协议的规定 为准; 17.7 本协议一式拾份,发行人、主承销商各执贰份,其余按照有关主管机构要求向 其提供。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应经协议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19 《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署页 发行人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公司(公章) (作为发行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0 《2011年***********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署页 主承销商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作为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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