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垄断性行业的监管

2017-09-20 3页 doc 18KB 28阅读

用户头像

is_296227

暂无简介

举报
垄断性行业的监管垄断性行业的监管 垄断行业是指被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的行业。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把垄断划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下,市场垄断较少,垄断性行业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因政府政策的需要而形成的垄断性行业,如石油、军工等;另一种是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而形成垄断地位的,包括供电、供水、电信、交通、运输、银行、保险等行业。这些企业涉及国家能源和公共事业,不能象其他普通行业一样自由发展,从国家立场出发,由国家法律赋予或事实上给予了他们以市场支...
垄断性行业的监管
垄断性行业的监管 垄断行业是指被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的行业。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把垄断划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下,市场垄断较少,垄断性行业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因政府政策的需要而形成的垄断性行业,如石油、军工等;另一种是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而形成垄断地位的,包括供电、供水、电信、交通、运输、银行、保险等行业。这些企业涉及国家能源和公共事业,不能象其他普通行业一样自由发展,从国家立场出发,由国家法律赋予或事实上给予了他们以市场支配地位,即“行业垄断”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不断推进竞争性行业市场化的同时,也对垄断性行业逐步引入了竞争机制,上述行业的改革和重组已经或正在启动。然而我国消费者对行业垄断的感受仍然很深,比如电信资费问、机票涨价现象。对这一现象进行客观的,以与社会发展同步的观点来审视垄断行为是必须的。 一、垄断性行业的表现形式 (一)限制竞争 限制竞争是指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限定用户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的同类商品;二是限定用户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这类限制竞争的行为大多数是利用其自然垄断的优势,既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的合法权益。 (二)强制交易 强制交易是指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时被迫接受与无关的商品或者交易条件。强制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一是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二是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三是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这样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垄断行业却可以从中获取大笔的利润。 (三)滥收费用 滥收费用是指超过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随意调价 主要指价格的制定存在严重的反市场行为,背离了性能价格比的原则,服务质量和数量都与价格不相称,既缺乏行业基础,又缺乏经营基础,完全不从实际出发的做法。 二、垄断行业的监管特点 (一)依靠地方保护,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垄断就是一种特许经营,它不通过竞争形成,而是一种行政“圈地”,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 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放开了,国家控制的只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如铁路、水、电等一些公共事业类的企业,但是这些公共行业仍然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而且这种自然垄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垄断行业之所以在经营中随心所欲,是因为它在该领域中既是经营者,又是监督者,实际上还是立法者。这直接阻碍了企业之间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破坏了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严重干扰了行政执法。 (二)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统一的反垄断法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中对垄断性行业作了一些规定,绝大部分的限制性规定散见于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一些行政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法律效力层次不高,不能全面、有效地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同时,一些垄断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通过制定行业规章,使自己的行业合法化,造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 (三)执法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构 依照我国目前法律,查处垄断行为的主要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由于反垄断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使得法律真正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垄断行为的权限不多,同时其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如物价等也具有一定的权力。多头执法使得执法者无法对制止垄断行为进行统筹考虑,无法确保各个执法机关都具有专业知识,不利于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感。 三、反行业垄断的对策研究 (一)健全法制,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法律。 打破垄断的根本问题是立法。要打破垄断,一定要注重事前立法,建立规范,使垄断性行业的改革重组沿着市场机制的轨道发展。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来弥补原有法律法规的空白和模糊不清的缺陷,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为规范某一机构的行为可以针对该机构专门立法,我国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也应该考虑为某些行业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自定规矩、自成方圆,片面追求行业和个人利益的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因此《反垄断法》的尽早出台是解决垄断问题的首要任务。面对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家族一员的现状,我国在进行反垄断立法时,必须放眼世界,把我国的企业规模结构和市场份额放到全球背景下去考虑,建立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二)引入竞争,建立有效竞争机制的市场结构。 要大胆地吸收社会资本的进入,包括外资,形成竞争的态势,才能打破垄断的坚冰。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整体推进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竞争压力,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必将是我国垄断性行业的改革方向。在目前的垄断领域,要改变过去由政府单一投资的格局为多元投资格局,允许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进来。对于地区性垄断企业如水、电、煤供应,有效地运用区域间比较竞争方式,让不同地区间的企业充分竞争,提高企业效率,改善企业服务。这样有利于调动行业内部的力量来参与市场管理,有利于建立行业的内部管理机制,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形成有效竞争的秩序。  (三)深化改革,优化垄断行业的体制机制。 要按照中央的决定“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用充分的竞争打破垄断。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破除行政垄断,限制由市场形成的垄断,对于短期内无法打破垄断的行业或者企业,可以在经营管理者的选拔过程中引入竞争,将不能有效降低成本的管理者及时淘汰出局。改革和优化垄断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如下运行状况,即垄断企业名义上归全民所有,但公众并不享有收益权,企业赚再多的钱,在很大程度上仍为“家庭盛宴”;企业亏了要国家补,赚了自己用,不论盈亏员工的收入都往上涨,老总的收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职务消费上千万元。国家财政要不断提高垄断企业利润上缴的额度,促使企业朝更市场化的方向改革,逼迫它既得拼命从市场赚取利润,又要竭力降低包括人力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让成本过高的企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压力,企业才会有控制成本的主动性,才能够避免政府被动接受企业全部成本的局面。也只有通过形成竞争性的市场,才能真正克服垄断行业乱涨价的现象。此外,还要破除垄断行业的职位垄断现象,采用一般企业的用人制度,加强外来人力资源的流入。 (四)各方协同,对垄断行业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的监察审计部门要把垄断行业作为重点对象,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要发挥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让它们协同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垄断行业的生产成本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将结果向全社会公布。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垄断行业职工福利高于某一标准时进行投诉的权利。各类媒体要充分负起舆论监督的责任,对垄断行业抬高公共服务价格,掠夺普通公众来牟取暴利以满足自己欲望的行为进行曝光。同时,要加强垄断行业员工的价值观教育。垄断行业基本是公共事业,他们享有的特权是政府权力的延伸,自然应本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理念来经营。垄断企业应该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应该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多关心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社会的和谐与公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
本文档为【垄断性行业的监管】,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