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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2017-09-19 2页 doc 16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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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赵伟 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收购办法》”),并将于2014年7月23日正式实施。伴随着《公众公司收购办法》的颁布及实施,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收购将形成并行的规则体系及监管制度。 《公众公司收购办法》制定中参考了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部分内容沿袭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的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赵伟 2014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收购办法》”),并将于2014年7月23日正式实施。伴随着《公众公司收购办法》的颁布及实施,围绕非上市公众公司及上市公司收购将形成并行的规则体系及监管制度。 《公众公司收购办法》制定中参考了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部分内容沿袭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 1. 在立法理念方面,《公众公司收购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均采用“控制权”与“比例划分”标准对收购及权益变动进行监管,即取得控制权构成收购的,报送并披露收购报告书,对于未构成收购的,设定了一定持股比例的信息披露要求。 2. 在投资人披露及交易限制方面,《公众公司收购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均要求投资人在取得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后,应依法进行披露,在披露后一定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3. 在收购人资格要求方面,《公众公司收购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均对收购人不得收购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 4. 在对收购人资格提出要求的同时,《公众公司收购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均对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退出提出了要求,退出前应主动消除之前存在的对被收购公司的全部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就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并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5. 收购人的股份限售方面。通过收购,收购人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持股比例变动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价稳定,故《公众公司收购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均要求控制权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稳定,《公众公司收购办法》规定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 《公众公司收购办法》借鉴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财务顾问核查及持续督导的制度,规定在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时及要约收购时,要求收购人必须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并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纪守法、切实履行承诺及相关约定。 在借鉴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的同时,《公众公司收购办法》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创新: 1. 《公众公司收购办法》强调信息披露,淡化行政许可。由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对证券市场影响大、波及面广,因此,目前相关法律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设置了较多许可事项,比较典型如豁免要约收购许可,相较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因此《公众公司收购办法》不设事前行政许可,由投资者在完成收购或权益变动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信息义务披露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信息披露内容也大为简化。对未构成收购的权益变动只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仅要求简要披露收购人持股种类、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及权益变动方式。对于要约收购或者收购活动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对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披露内容也大幅缩减,强调客观性事实披露,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股权结构、守法情况)、财务状况、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前24个月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等。 2. 在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触发比例方面,《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对于达到5%、20%、30%比例的信息披露程度进行了划分,《公众公司收购办法》则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股东人数少、股权流动性差等特点,对于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10%及后续增减触及5%的倍数时,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10%后,其持股比例每增减5%的信息披露,指的是其持股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进行信息披露。例如,某投资者持股比例为14%,如其想进行5%的减持操作,其触发信息披露的时点不是在其持股9%时,而是在其持股10%时。 3. 在要约收购制度设计方面,不同于《上市公司收购办法》设置了30%红线,《公众公司收购办法》未设置强制要约收购红线,仅规定投资者可自愿选择全面要约收购或部分要约收购,但部分要约收购比例不得低于5%。 同时,相较《上市公司收购办法》规定了强制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如跨30%红线的协议收购),《公众公司收购办法》对这一问题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将强制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交由公司章程约定。 此外,《公众公司收购办法》除对全面要约收购价格要求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以外,对要约收购价格并未明确限定,且对于收购人的履约保证除要求在指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入20%履约保证金外,还增加了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或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等履约保证形式。 综上所述,《公众公司收购办法》的颁布及实施,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提供规则指引,弥补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进一步激发三板市场的并购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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