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c1村级财务
魏营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魏营镇农业经济经营管理发展办公室负责全镇各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三是实行
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
。一是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章 民主理财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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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并经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主要包括:1.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借债,3.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7.计划外较大的财目,6.
务开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财务公开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按月进行财务公开~业务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 进行财务公开前~应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核对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主持~由村主管会计负责具体业务。同时要认真研究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
第十二条 公开的内容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审核并签字后~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既要详细全面~又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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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筹资筹劳、集资款、水费、电费等。
第十四条 村级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四章 镇代管村级财务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是指村集体的帐薄、凭证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代记、代管~现金、存款所有权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镇镇代管后~村级应保留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实行镇代管后~村级只设置一名报帐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并按区、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按时报帐。
第十八条 镇政府要配备具有一定财务会计知识的业务骨干从事代管工作。人员设置包括总会计一人、记帐员一至二人。人员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各镇镇要制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明确分工~具体工作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主持负责。
第十九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定期对村级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镇农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镇政府应建议村委会让其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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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代管村级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会计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镇农业服务中心每月末,业务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与村财会人员核对有关帐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镇、村两级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村级各项收入统一由村财会人员凭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款票据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入必须在5日内缴存开户银行~支出时再从银行提取现金,严禁在所收到的现金中坐支。村集体的资金收入不得坐支。镇政府要针对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帐等问题~建立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和总会计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严禁入帐。对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及区、镇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情况~提请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置。大额支出,一千元以上,与“三费”支出~须经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入帐~其中大额工程支出还要有招标承包合同、工程预算等必备的附件。不论是报销开支~还是支取各种款项~都要严格手续~手续不完备~出纳员不准付款~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集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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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镇镇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可根据镇、村等有关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开展委托审计,可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
~开展常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区、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区、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
,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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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要通过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得任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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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分别上缴国家或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镇代管工作的,
,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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