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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权

2017-11-16 5页 doc 17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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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职权 第四章 职权 第一节 监事会职权 第22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由监事会的工作机构向监事提供公司每 月、每季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 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监事会可通过公司审计部 门或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进行复核、检查; (二) 监督公司的项目投资、资产重组、举债放债、贷款担保、资 产抵押、工程招标、产权收购与转让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 决策与操作程序,监督为进行上述活动而签订的所有合约是 否合法、合规、合理,关联交易是否按股东...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职权 第四章 职权 第一节 监事会职权 第22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由监事会的工作机构向监事提供公司每 月、每季及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 、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监事会可通过公司审计部 门或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进行复核、检查; (二) 监督公司的项目投资、资产重组、举债放债、贷款担保、资 产抵押、工程招标、产权收购与转让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 决策与操作程序,监督为进行上述活动而签订的所有合约是 否合法、合规、合理,关联交易是否按股东公平及合理之条 款达成; (三)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 时,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 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六) 经监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七) 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八) 公司章程的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为行使以上职权而必需的知情权。 第23条 监事会应就以下情况监督并提出建议,要求相关方面改进: (一) 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全面、准确地执行股 东大会的决议; (二) 是否在主要、重要的工作面和工作环节建立并实施相应的制 度和流程。 第24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25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当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 董事和经理进行诉讼; 1 (五) 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通过或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监事权利 第26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行使对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 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 不定期或定期的检查审核; (三) 有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会议、重大投资项目可 行性论证会议、半年和年度经济活动会议、年度工作总 结会议以及公司在发展和改革方面的其他重要会议; (四)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 开临时监事会; (五) 有权质询和实地考察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和下属分公司; (六)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职工以及公司的 其他常设及非常设的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 阻挠。 第四节 监事义务和职责 第27条 公司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或委派方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 对同类别的股东(持有相同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平等,对 不同类别的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应当 公平; (二)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四) 亲自行使所赋予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 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五)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公平的原则; (六)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 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七)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 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八)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 有利的机会; (九)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 关的佣金; (十)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 在公司的地位和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 2 (十一)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 竞争; (十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 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 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 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第28条 公司监事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做出监事不能做的 事: (一) 公司监事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 公司监事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公司监事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三) (四) 由公司监事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 (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 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29条 公司监事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第30条 监事不得超出公司章程和本条例允许的权限和方式指挥、干预公司的 日常工作,也不得私自对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直接提出要求和发表意 见。 第31条 监事会向公司表达意见,除在会议等有组织的正式场合下可用口头形 式之外,均应通过监事会决议等文字的形式。 第32条 监事应按职责、按监事会要求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监事会召 开的会议和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33条 监事因不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股东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 委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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