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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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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广大个体工商户及微小型私营企业主经营性的资金需求,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广大个体工商户及微小型私营企业主经营性的资金需求,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申请贷款的自然人,贷款行则指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批准具体经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包括经办业务的一级支行和各级分行的直属支行(营业部)。 第四条 个人商务贷款采取循环授信形式,即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担保物的评估价值,在授信期内向借款人提供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目前仅限于个人房产抵押,个人房产包括住房和商用房两类。 第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八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一个延伸贷款业务品种,由各级分行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务推广过程中,为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之间关系,确保营销效率与贷款审批的相对独立性,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处理流程分为前台业务部分和后台业务部门,其中前台部门业务的营销与受理,后台部门负责贷款的集中审查审批,在机构上实现业务的审贷分离。  (一)“前台”业务是指在经办贷款过程中与借款人发生直接业务联系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贷款的营销宣传、受理申请、贷款调查、条件落实、贷款发放和贷款日常管理等; (二)“后台”业务是指在经办贷款过程中与借款人不发生直接业务联系的银行内部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贷款审查与审批、贷后监测及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贷款业务流程前后台分离的总体原则 (一) 营销与审批相分离,是指贷款行组织市场营销,受理借款人申请,并进行贷款调查,审批机构集中独立审批贷款,从而实现营销与审批在空间上的分离。 (二) 审批与贷后管理相分离,审批人员专职负责贷款的审批工作;贷后管理人员专职负责贷后管理工作,集中监督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 (三) 营销、信贷与会计账务相分离,是指营销人员、信贷人员与会计核算人员严格分离,营销和信贷人员不得从事贷款发放会计操作,不得接触现金账务,不得代为保管借款人个人还款账户,不得代收代取借款人还款。 第十一条 贷款前、后台的机构设置 (一)前台业务由具体经办贷款业务支行的信贷部门(含各级分行直属支行、直属营业部或一级支行,下同)负责。贷款行应配备信贷业务主管岗、客户经理岗、综合岗、信贷员岗、记账岗等岗位。贷款行须贯彻落实总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制度和管理要求,具体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市场营销、申请受理、贷款调查、贷款条件落实以及贷款发放和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部的一级支行,可将前台业务中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管理职责由原有小额贷款营业部承担,实现小额贷款业务与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在机构与人员上的有效结合。 (二)后台业务由个人贷款审批管理中心(简称审批中心,下同)负责。审批中心是各二级分行(或直辖市、单列市的一级分行,下同)所属信贷业务部门的内设机构,专门的个人贷款的审批和贷后工作,应配备综合岗、审查岗、审批岗、检查岗、资产保全岗等岗位。  在业务开办初期,各分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暂不设立审批中心,只设审查、审批和检查岗等专职岗位,待业务发展成熟后,再成立审批中心。 (三)后台业务对前台业务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前台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后台在对前台提供的贷款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核基础上,对贷款资料的合规性负责。后台业务与前台业务在空间上分离,后台审查岗、审批岗对前台的客户经理和信贷员进行监督制约;后台的检查岗对贷款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对前台的贷款日常管理进行检查;同时严禁后台人员参与贷款营销、受理,严禁贷款审批人强令授意贷款。 (四)贷款行和审批管理中心要根据客户数量、贷款总量及资产质量状况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 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和贷后管理一般岗位人员应熟悉信贷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贷款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重要岗位人员有一定信贷业务经验,社会阅历丰富,熟悉信贷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前、后台业务岗位职责 (一) 前台业务岗位职责 1、客户经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客户的申请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2、信贷员岗。负责对申请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可靠性以及担保物的合规性负责;同时负责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进行管理。 3、综合岗。负责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和所经营企业的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对审批通过的贷款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办理担保物的抵押登记、公证或保险等手续,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信贷业务主管。负责对经办支行日常信贷业务的管理,包括组织业务营销、分配贷款调查任务、日常贷后监督等职责;负责组织其他人员对权限内贷款的审批工作;对本支行所有经办业务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订贷款相关合同或协议。 (二) 后台业务岗位职责 1、综合岗。负责贷款行上报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分派、返还,负责审批会议记录工作,负责填报相关报表,并定期提供综合分析报告。 2、审查岗。负责对贷款行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负责依据相关法规和信贷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对申报资料和调查报告从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担保和资料要件的合法、合规性角度进行审查。 3、审批岗/审批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报送贷款业务资料的全面审定,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审批主管岗还需负责协调审批中心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4、检查岗。逐笔审核新发放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及担保的合法有效性;通过小额信贷管理系统,对贷款行日常贷款管理落实情况实施日常性非现场检查,督导其按照业务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督导信贷员进行贷款催收。对不良资产催收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对贷款行的贷后管理进行现场检查;全面监控和分析贷款行信贷资产质量和品种、结构变化情况,重点监控高风险贷款账户和高风险区域、行业贷款变动情况,并及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反映。 5、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并按档案规定予以处理,负责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保全岗。对于不良贷款,负责组织集中诉讼、清收、转化,及时处置不良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十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在贷款行所在行政区域(直辖市或地市范围,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 在贷款行所在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下同),原则上经营实体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 (三) 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还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等)。 (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配偶、所经营企业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和其他商业银行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 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 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七)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 (八) 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四章 授信额度与期限  第十五条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情况决定单一借款人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以个人房产抵押的授信额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60%或总行授权的最高适用抵押率; (二)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及企业,下同)有效净资产值的50%或年有效净收入的2.5倍(取两者的低者)。 第十七条 额度授信期限。 循环授信额度分为循环使用期和额度存续期,额度循环使用期是指该期间借款人可以循环支用贷款的期限,最长为5年。 额度存续期是指额度生效之日起至额度下单笔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初步设定期限为10年,单笔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内,但可以超过额度循环使用期。 第十八条 循环授信额度的使用与调整 (一) 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申请借款笔数不受限制,但借款本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二) 授信额度每年年检一次,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担保状况,及贷款风险控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除增加新的担保物之外授信额度不得调高。 (三) 额度的冻结与终止。借款人未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或出现担保物被查封、冻结等影响债权担保的情况,应立即冻结借款人额度,停止向借款人发放新贷款。当借款人恶意违约、担保物出现损毁或价值明显下降下时,应当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终止其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单一借款人(家庭,下同)只能我行申请一种循环授信额度,在在额度有效期内或有未清偿贷款的情况下,不能申请新的循环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单一借款人可同时在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和小额贷款业务,贷款行须根据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担保物价值等确定单一借款人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开办小额贷款的地区,贷款行应根据当前小额贷款的最高单笔贷款金额,合理确定个人商务贷款的贷款金额下限,以免对现有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造成冲击。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贷款金额。额度下拟发放的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且所有贷款剩余本金之和不得超过最高循环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额度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可以超过额度有效到期日。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特点,在最长期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单笔贷款限期。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实际风险定价原则,总行将根据资金成本、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浮动范围。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为在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浮动。 各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当地竞争程度,在总行制定的贷款产品利率浮动范围内确定各自的利率浮动区间,原则上各地制定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利率下限。 第二十五条 利率调整。在额度有效期内,额度下新申请支用贷款的利率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的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即合同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则采用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调整日为每年的1月1日。  第二十六条 还款方式。个人商务贷款采用以下三种还款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除6个月以内的贷款可选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外,超过6个月的贷款,需要根据资金周转状况,须采用等额本息或阶段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周转资金状况,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原则上每次提前还本额不低于1万元,目前,提前还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 个人商务贷款目前仅接受个人房产作为抵押,暂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抵质押或组合担保方式。 第二十八条 抵押房产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个人房产必须为借款人及配偶,或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所拥有,且已取得完全处置权利(采用银行贷款购买的,须已结清贷款)。 (二)个人房产分为住房和商用房,其中个人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写字楼、临街商铺或住宅配套底商等。 (三)用于抵押房产的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且要求产权清晰,有较好的保值、变现能力。 (四)禁止以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或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五)禁止接受未成人或年龄超过60岁的房产所有人的房产用于抵押。 第二十九条 房产抵押率 (一)以个人商品住房抵押的,原则上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0%。 (二)以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用于抵押的,原则上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50%。 (三)以商用房或别墅等高档住房抵押的,原则上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50%。 (四)总行有特别授权的,以总行在授权中明确的最高抵押率为准。 第三十条 房产评估。 (一)房产价值必须由贷款行所在二级分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以出具的估价报告作为房产抵押价值确认的主要参考依据,审批人员可根据当地房产市场行情,在评估价值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但调整后的抵押价值必须低于或等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 (二)对于最近一次交易不超过两年的或经我行认可评估机构在一年内评估过的房产,若价格总体保持稳定或上升趋势,则可以采用交易价格或原有评估价值确定为房产抵押价值。 (三)房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认可与准入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执行,贷款行原则应至少指定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作为个人贷款业务的评估合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房产抵押登记。 (一)贷款行应根据当地的房管部门规定,在开办业务前期,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手续。 (二)贷款行应根据当地房管部门规定,提交相应的手续办理房产抵押。对于房产产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分开的地区,只需要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不需要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贷款行必须指定专门的综合人员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工作,抵押价值为房产评估价格或协议价格的全部价值,抵押期限额度存续期到期后2年,即抵押权存续期为12年。抵押登记完成后,必须由贷款行综合人员从抵押登记机构领取他项权证,不得由他人代领。 (四)原则上贷款行必须在取得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后,授信额度才能正式生效。对于部分地区的抵押登记时间过长,贷款行确定当地房管部门在收到抵押登记即视为可办理抵押登记,且申请不可撤消的情况下,可在取得《房产低押登记申请回执》后,额度预先生效,事后领取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房产解抵押。授信额度下所有贷款本息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借款人方能申请终止授信额度。应由贷款行综合岗约同借款人,持贷款行出具的相关材料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解抵押手续。 第七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三十三条 贷款营销。个人商务贷款主要是针对城市中高端客户发放的经营性贷款,贷款行所在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充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特征,统一制定符合当地市场情况的营销策略与方案。在业务营销过程中,要充分利用邮政公司内部、邮政储蓄系统以及其他外部机构已积累客户信息数据库等资源。  第三十四条 贷款申请受理。为提高申请受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贷款行应拓宽业务受理渠道,除了柜台现场受理外,还应积极采用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受理方式。  在受理过程中,客户经理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额度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 本地户口本或居住证明材料 ; (三)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须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 经营实体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出资协议),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季度、半年度)财务报表; (五) 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若有)、涉及共有人的,还需要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及同意抵押证明原件; (六) 借款人或所经营企业的近6个月的主要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明细,经营企业最近一年的纳税凭证; (七) 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贷款调查。经受理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应指派两名信贷员对客户及经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指定其中一人为该客户的主调查人(管户信贷员),另一人为辅助调查人。调查方式包括面谈、实地调查和核实相关信息系统。调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借款申请人的从业经历、经营业务内容、经营收入与支出、近期的现金流状况、主要家庭或经营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担保物的所有权、价值以及变现能力等情况。信贷员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写客户调查报告,并在报告中就贷与不贷,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给出明确的调查建议。信贷员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贷款审查。信贷员完成相应的实地调查后,应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提交上级分行审批中心审查岗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电话向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完成相应的审查工作后,填写贷款审查意见表,并就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发放的条件给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调查的真实性和授信建议的准确性负审查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贷款审批。对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应提交审批中心专职审批岗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进行独立审批,并根据贷款申请金额,分别实行单人审批或双人审批方式。审批结果要对是否同意贷款、贷款金额、期限、适合还款方式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批意见,签字确认,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贷款申报支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签订。对于审批通过贷款,贷款行应及时借款人审批结果,借款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与贷款行签额度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三十九条 担保条件落实。贷款行应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并指定综合人员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后,授信额度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贷款支用。在循环额度有效期内,借款申请人持额度借款合同,到贷款行提出贷款支用申请,经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借据。记账岗凭手工借据将贷款发放至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根据支用贷款约定的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将每期应当偿还的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由系统自动扣收。信贷员应在初次还款日和贷款结清日前3天,电话告知借款人本次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醒其及时还还款。 若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时,须向贷款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信贷主管复核后,由记账岗完成提前还款操作。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信贷员应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日常经营状况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管理。同时,还应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 对于初次申请支用贷款的客户,要求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30日内,对客户进行首次检查,主要关注资金使用情况和资信状况变化,根据实地了解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二) 对正常归还贷款的客户,信贷员可视情况不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原则上每个季度要对借款人进行一次电话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每次检查过程中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三) 对于发生逾期后,一周内不能正常归还贷款的客户,信贷员应当及时对客户家庭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了解逾期原因,并督促客户及时还款。     贷后检查过程中,信贷员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在报告中是否调查额度或采取其他措施给出明确意见,提交贷款行信贷主管复核。 第四十三条 额度管理。在额度合同有效期内,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明显恶化或抵押物出现损毁或价值下降等情况时,需要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若发生恶意拖欠、逃避债务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时,则需对借款人的额度进行冻结或终止。 额度的调整可结合贷后检查或额度年检时进行,由管户信贷员提出调整建议,经信贷业务主管审核同意后,可在信贷系统内完成调整操作,并将调整结果告知借款人。 第四十四条 额度年检及抵押物评估。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或抵押物价值变化等情况,每年对本行已授信额度进行一次年检,年检过程中须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机新评估,并形成年检报告。年检报告中需对额度是否进行调整以及调整的方式提出明确建议,经信贷业务主管复核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十七条  违约情形。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一)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均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借款人隐匿、转移个人财产,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 5、借款人拒绝或不配合银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6、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7、借款人或其经营的企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二) 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新的担保的,借款人构成违约: 1、抵押人不妥善保管抵押物或拒绝银行对抵押物是否完好进行检查。 2、银行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而抵押人未按银行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 3、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在10日内向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抵押人经银行同意转让抵押物,但所得价款未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约处理。借款人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贷款行根据借款合同,应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 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三) 解除合同,冻结未使用额度,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四) 按合同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 依法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逾期催收。贷款发生逾期后,信贷员应及时做好逾期催收工作,对逾期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明确逾期原因,采取得力措施解决逾期问题。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或恶意逾期的贷款,终止授信额度,强制提前收回其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禁止再次该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十条 贷款展期。如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灾难、被盗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暂时失去还款能力,且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还款意愿,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贷款展期需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且根据业务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展期需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并且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 第五十一条 贷款的核销。贷款应采取严格的贷款核销制度,贷款在确定为损失类贷款两年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方可向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提交贷款核销申请,经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审查通过后,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审批同意核销的贷款,应实行“账销案存”的制度,对借款人仍需积极进行催收。 第五十二条 贷款监督管理。为增强贷款业务办理的透明度,在开展业务的贷款行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客户对信贷员和贷款行其他工作人员行为监督,并由专人负责对客户反映情况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的应对贷款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贷款激励与约束。为了更好的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还款率高、效益高的贷款客户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对于违约率高、效益低的贷款客户进行约束。 (一) 贷款激励。对于本年度内还款及时、信誉好,给我行带来较大收益的客户,可在下一年度按照有关规定授予“邮政储蓄银行诚信户”称号,并在后续贷款申请过程中给予受理和调查估先、简化手续、利率优惠等政策,并享受我行提供的其他使利服务。  (二) 贷款约束。连续逾期90天、累计逾期3次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将被列为我行黑名单客户,贷款行应拒绝或审慎接受其新的贷款申请。对于违约的客户,将违约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贷款行作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档案管理的主要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级业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清查工作,各级审批机构应对本级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进行归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额度生效或借款发放后7日内,信贷员应将授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资料、调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签订的合同及借据等,提交贷款行档案管理员归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贷款业务资料应按户建立档案卷宗,一户一卷(不含电子文档)。若一户案卷的文件材料较多,应在该户案卷下设立分卷。档案管理员应及时收集整理贷款业务资料和贷后管理业务资料,每天进行资料归档立卷,填写档案案卷封面和档案卷内文件目录。 第五十七条 贷款业务档案应放在档案柜中单独保管,并上锁;抵押担保凭证应视为现金或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单独保管,并做好档案交接手续。业务资料立卷归档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利于保管、便于使用的原则,对档案卷宗进行正确的归类、编序和排列。贷款业务尚未终结的档案与贷款业务终结后或贷款核销后的档案应在档案柜内分类、分区排列和存放;为防止不同类档案混杂,可在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终结后或贷款核销后的档案上加盖印戳等标记。 第五十八条 贷款结清后的贷款业务档案须保管15年,账销案存的贷款档案永久保存,保管期从贷款业务终结或贷款核销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贷款会计档案的保管按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发[2002]374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 贷款业务档案借阅按照储蓄档案的借阅制度执行,贷款档案达到保管期限需销毁时,应严格按照《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根据市场需求和信贷营销需要,总行决定办理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商信贷部)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   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   (1)财产抵押;   (2)动产、权利质押;   (3)金融机构担保;   (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   第七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 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九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AAA级借款人,循环贷款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十一条 从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利率按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期限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会计部门根据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工银发[2000]143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一次性或分次向借款人收取循环贷款承诺费。循环贷款承诺费按照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结费日余额)的差额一次性(合同签订之日或合同终止日)或分次(按季或半年)向借款人收取,费率按年费率0.1%~0.5%确定。   第十四条 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主动向贷款人提出缩减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贷款人可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缩减贷款额度0.1%~0.5%的违约金。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借款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5.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书。   6.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保证形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承诺函;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抵(质)押方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人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循环贷款额度。   (2)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保证人是外方股东的除外)。   (3)保证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7.借款人或保证人、抵(质)押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申请提出调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担保条件等情况。对借款人申请的循环贷款额度进行审批。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须分别执行总行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超过贷款人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流动资金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归还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或抵(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金额和使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周转使用贷款;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提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   2.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3.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4.借款人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   5.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如审核同意提款,贷款人应在借款人指定的提款日将提款通知书上所列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如贷款人审核后不同意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并补偿贷款人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   1.未经贷款人同意,发生或实施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为;   2.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等重大案件,未能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4.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循环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贷款人的义务;   5.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6.借款人所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7.借款人擅自改变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用途;   8.借款人未能按照循环借款合同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   9.借款人未能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义务,并且在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得到补救;   10.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11.借款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债权人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   12.循环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应立即调整或取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循环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行应通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 各行应按《贷款通则》以及总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贷后检查管理的重点是监督贷款使用,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三十一条 总行将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各分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等贷款风险的分行,将停办其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限期清收不良资产,并严肃查处责任人。各行要按此要求对所辖机构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循环贷款的收费标准,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参考文本)(略)   附件2:《提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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