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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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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七: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享人生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险”)及《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的实务操作,确保业务积极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销售管理 第一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管理应遵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分红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七: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享人生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险”)及《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的实务操作,确保业务积极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销售管理 第一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管理应遵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分红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红产品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业务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业务处理,包括首期交费、承保出单、续期交费,不涉及红利处理的保全、理赔、给付等业务处理。 第三条 一般业务处理可参照传统寿险产品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下发的《个人寿险实务手册》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办理《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分红险业务时,投保单、保险费收据等均采用总公司下发的统一单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须在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栏中签名,声明保险代理人已就本产品条款的所有内容向其进行详细解释和明确,同时在投保人确认栏中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 三、红利管理 1 第五条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第六条 年度红利分配和管理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该险种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主附险的有效保险金额。主险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将本年度红利分配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及以往各年累积的有效保险金额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客户。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主险合同的年度红利由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随对应理赔保险金一同给付: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2)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3)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红利由公司按主附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随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一同给付。 (1)投保人申请主附险同时退保的; (2)投保人申请主附险同比例减少有效保险金额。 年度中途减保的,被减保险金额从已核算分配的上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到申请减保日这一段有效时间内不参与年度红利分配。 2 第七条 终了红利的派发和管理 终了红利在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主险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1、关爱金 (1)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在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合同免除事项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3)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险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主险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关爱金将在理赔计算时随理赔保险金一同给付。 2、特别红利 在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主险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特别红利(退保终止、失效终止等)将在因给付关爱金条件以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减保时一同给付。如客户已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当贷款本息达到或超过现金价值导致合同终止的,特别红利首先用于偿还超 额部分,如有盈余的,再给付予投保人。 第八条 保单失效期间红利管理 3 期交主险合同在交费期内如果因欠交保险费导致失效,则失效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 失效保单办理复效手续后,红利分配的效力同时恢复。分配时为从办理复效申请手续当天到复效的下个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所经过的天数*当年度应分配的整年度红利的保险金额/365天。 第九条 红利的派发 公司应指定专门的内勤定时进行红利的派发处理,将到达生效周年日的保件应分配的红利计入投保人的红利账户,以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条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本公司解除主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本公司不给付终了红利及各期年度红利,并保留追索减保已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单终止性事故,因受益人通知延迟造成公司仍按被保险人生存而派发红利保险金额的,应予以扣回。 第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保险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保险金额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或在理赔时先行扣除;若保单仍然有效的,则以后的红利保险金额将根据更正后的正确年龄计算,且从更正后的下一个保单生效日对应日开始计发。 四、减保管理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4 本公司将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后,主附险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第十四条 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减保。投保人申请主险合同减保时,附加险合同应同时减保,减保比例同主险合同,本公司将退还减少附加险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五、年金转换管理 第十五条 投保人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本公司协商订立本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按条款约定的条件申请减保,将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二)投保人按条款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合同终止; (三)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现金价值按转换后的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年金方式给付,未参加转换的现金价值由本公司按金额的大小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给付。转换年金保险以一次为限且参加转换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本公司(转换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年金转换可为非整数份。 第十六条 投保人转换年金产品的,保全作业按照《个人寿险保全作业手册》(2009版)中有关“权益转换”的操作执行。 第十七条 投保人进行产品转换的,在统计续期业务继续率时,应扣除该部分应收保费。 5 六、其它保全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单质押贷款 1、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主附险合同有效保险金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2、投保人应按时归还贷款,如投保人不按时还款,当贷款本息达到或超过主附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对应现金价值,主附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含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特别红利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超额部分,如有盈余的,再给付予投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1、约定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的期交保险合同,当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保险单主附险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主附险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 息,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主附险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继续有效。 2、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费垫交恢复,补交被垫交保险费的本息。保险费垫交期间如果投保人一直不办理垫交恢复手续的,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主附险合同同时中止。 3、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减保、保险金或终了红利给付,保险公司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6 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七、续期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交费方式管理 采取限期年交方式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交费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期交保险费。客户在投保时应约定交费的期次,投保单上必须详细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包括投保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并提供授权续期交费的开户行、账号等。 第二十一条 催交管理 合同约定采用限期年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即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的前一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如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保单失效。 第二十二条 续期考核 在继续率统计时,已豁免的保单应从继续率分母中剔除。各级机构必须按总公司续期考核标准将续期指标纳入销售队伍和续期队伍的考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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