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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 - 江宁科技局

2018-02-03 3页 doc 14KB 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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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 - 江宁科技局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 - 江宁科技局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江宁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区科普基地)主要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能...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 - 江宁科技局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 - 江宁科技局 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江宁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为加强我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区科普基地)主要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普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教育、文化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图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 (三)高校、科研机构、其他各类学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以及气象、地震台(站)等。 (四)企业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科研、生产设施(或流程)、展览馆等。 第三条 区科普基地应坚持科学发展,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 第四条 区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具有长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单位。 (二)设有一定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场馆类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场所类科普基地户外活动场所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且展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高校院所、企业和其他类科普基地展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拥有主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配备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 (五)实施对外开放,每年具有一定接待规模。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5000人次;场所类科普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年接待观众不少于5000人次;高校院所、企业和其他类科 普基地,应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次。 (六)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七)重视科普工作,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建全相关的,建立科普基地档案,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八)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第五条 申报与推荐。 区科普基地由区街道、园区科技部门或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申报。申报须提供《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 区科普基地由南京市江宁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区科普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邀请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科普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组进行评审,通过认定的单位授予“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 牌匾。 地” 第七条 区科普基地有接受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区、街道科普活动,承担支持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农村、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区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限为5年。认定期满前6个月内,由被认定单位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认定为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到期未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者,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有效期限内由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撤销南京市江宁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二年不能履行区科普基地义务或不参加考评的单位。 第十条 区科普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南京市江宁区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科学普及专项,对于有效期内的区科普基地建设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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