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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新版《矿产资源法》及其对策

2017-11-11 3页 doc 14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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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新版《矿产资源法》及其对策俄罗斯新版《矿产资源法》及其对策 宋 魁 朱南平 俄罗斯2005年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从现行《矿产资源法》的7章增加至14章,从52条增加至125条,其内容增加了1倍多,其中包含了从矿产资源勘查到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各个方面。俄罗斯新版本《矿产资源法》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发展矿业和保障国家在矿产使用中的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创造透明的规范。该草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现了转换关系模式的思想,即将国家和矿产使用者之间的管理性的许可关系转换为合同性的法律关系。俄罗斯2005年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在立法理念上有了重大突破。比起现...
俄罗斯新版《矿产资源法》及其对策
俄罗斯新版《矿产资源法》及其对策 宋 魁 朱南平 俄罗斯2005年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从现行《矿产资源法》的7章增加至14章,从52条增加至125条,其内容增加了1倍多,其中包含了从矿产资源勘查到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各个方面。俄罗斯新版本《矿产资源法》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发展矿业和保障国家在矿产使用中的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创造透明的规范。该草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现了转换关系模式的思想,即将国家和矿产使用者之间的管理性的许可关系转换为性的法律关系。俄罗斯2005年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在立法理念上有了重大突破。比起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这部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模式,该《矿产资源法》草案预计在2006年生效。 这是俄罗斯矿产领域的重要事件,这对实行“走出去”战略的我省乃至我国能源矿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引起了国内外业内人士的密切关注。俄罗斯作为矿产投资的目标国,同时也是能源合作的主体一方,拥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全面优势,而对于我赴俄投资的能源矿产企业来说则处于相对劣势,若不及时了解和研究俄罗斯的新的矿产立法,会给我省乃至我国与俄罗斯合作的矿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在分析新版《矿产资源法》对中俄能源合作的利弊影响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成立俄罗斯能源矿产法课题组,系统研究俄罗斯相关法律,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自1992年俄罗斯联邦颁布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以来,我国对俄罗斯在矿产立法领域的探讨甚少,在能源法专业水平上的研究几乎是空白。黑龙江省也不例外,在对俄开展能源矿产等经济合作上具有的地缘优势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原因之一就是不了解他们的法律发展走向,投资方案缺乏客观性的法律考量,加上缺乏对俄方心态和真实情况的把握,因而难以在经济、技术和法律等跨学科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对策和制定有效的战略战术。为了顺利开展对俄罗斯的合作,我们需要在矿产法领域里展开系统研究,拿出高水平的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因此,建议成立由黑龙江省社科院牵头,组成由俄罗斯问题专家、法学家、企业家组成的官产学研相结合的课题组,联合攻关。 二、我省企业必须先转换身份,在俄罗斯注册,先取得俄罗斯的法人资格,再进入俄罗斯的矿产使用领域 《矿产资源法》草案的第9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一改原《矿产资源法》的规则,事实上取消了外国投资人的国民待遇,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参与俄罗斯资源合作设置了法律障碍。由此产生的直接的不利后果是使外国(包括中国)对俄的能源矿产投资程序复杂化,增加了投资成本。 为此,我们有必要调整我们自己的立法策略,以便有利于我国的投资企业进入俄罗斯的矿产领域。这就迫使我国矿产投资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必须先转换身份,在俄罗斯注册公司,成立俄籍的法人组织,取得俄罗斯的法人资格后方可进入俄罗斯的矿产使用领域。 三、利用合同手段锁定法律关系,降低投资风险 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矿产资源法》草案第五章表现了在能源矿产领域合同关系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方面反映了该立法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平台,另一方面也为能源矿产投资主体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工具。对我省赴俄投资的能源矿产企业来说,《矿产资源法》草案第五章“矿区使用合同(46-89条)”的规定是有利的。为此,我省能源矿产企业应对矿产使用合同及其谈判技巧给予高度重视,善于利用合同方式固定权利义务关系,锁定对投资活动有利的法律关系,保护企业利益,减少能源投资合作中人为的不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 四、建议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国内外能源行业的准入条件,为它们进入俄罗斯能源矿业市场创 造条件 在能源矿产行业放开民营企业准入条件是中国在最大程度上、在国际范围内解决能源安全问题和在法律上清除障碍的必为之举,也是进入世界能源矿产市场的重要条件。鉴于我国民营企业的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潜力及各国对能源矿产投资主体的苛刻要求,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立法方法和颁布有针对性政策来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矿产领域的准入条件;在融资上给予支持;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入俄罗斯能源矿产市场。为此,我们建议省政府和国家放宽民营企业进入能源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它们进入俄罗斯能源市场创造条件。 五、组建我省国际能源矿产专业的律师团队 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第9条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使涉及能源矿产合作纠纷成为其内国法问题,这使外国投资者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针对新版《矿产资源法》草案第9条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在俄投资能源矿产,必须组建和强化我省国际能源矿产专业的律师团队,以改变十余年来对俄能源矿产资源合作上的法律上薄弱状态。在此方面省政府有必要介入和组织,促进国际法律队伍的建设。由懂得俄罗斯能源、投资法律的专业律师及早参与合作项目,对合作项目、整个合作的所有环节把关,找到锁定关系的法律工具、充分运用法律技巧,从而不仅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几率,降低法律风险,还要借助法律手段,排除、遏制来自政治、经济和各种人为事件中的不稳定因素。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使能源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中得以完成和达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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