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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章程

2017-08-30 5页 doc 16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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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章程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章程 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章程 第一条:单位名称: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 单位地址: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浦村。 第二条:单位性质: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解决观海卫镇内幼儿保育及学前教育。 第四条:办学层次:幼儿园。 办学规模:3个班级,80个学生。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学校资产:注册资金14万元。 第六条:业务范围:幼儿学前教育。本园经慈溪市教育局批准,并 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幼儿园依...
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章程
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章程 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章程 第一条:单位名称: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 单位地址: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浦村。 第二条:单位性质: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解决观海卫镇内幼儿保育及学前教育。 第四条:办学层次:幼儿园。 办学规模:3个班级,80个学生。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学校资产:注册资金14万元。 第六条:业务范围:幼儿学前教育。本园经慈溪市教育局批准,并 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幼儿园依法设立园务委员会。首届委员主任由小博士幼儿 园聘任,任期为三年。下届委员会仍由小博士幼儿园聘任。 园务委员会职权: (一)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 (二)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 (三)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首届园务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1 主 任:施立群 委 员:丁文、范振华 第九条:园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 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园务委员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 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园务委员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校务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委员会会议记录由主任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由园务委员会聘任施立群。上报观 海卫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报教育局核准。 园长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 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幼儿园 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保育教育、科研活动,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儿园园务委员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 变更园务委员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2 第十二条: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幼儿园聘任施立群为观海卫镇小博 士幼儿园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幼儿园章程规 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 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14万元。 (二) 幼儿园一经批准,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的资产 依然是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所有。在幼儿园存 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使用,不能抽逃出资 款,也不能侵占和私分。 第十四条: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 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 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幼儿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六条:在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 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 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幼儿园章程的修改,经园务委员会2/3成员同意可通过。 第十八条:幼儿园修改的章程,在园务委员会通过后15天内,教办 3 备案,由教办向社会公告,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务 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 更,由幼儿园务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 发生变更,须由教办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务 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 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一条:本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 财务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经市教育局同意,由市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 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 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法律、行政的规定 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1月20日园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园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观海卫镇小博士幼儿园 园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园务委员会主任签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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