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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2017-09-20 10页 doc 23KB 1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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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印发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局、各直属电业局: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供电营业 规则补充规定》,现颁布试行。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其它应该纳入 补充规定的实际情况,请随时报东电营业部,以利于修订。 电力工业部东北电业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应者、购买者, 使用者。 第三条 各供电企业依照...
印发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印发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局、各直属电业局: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供电营业 规则补充规定》,现颁布试行。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其它应该纳入 补充规定的实际情况,请随时报东电营业部,以利于修订。 电力工业部东北电业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应者、购买者, 使用者。 第三条 各供电企业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及本补充规定开展供电营业业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GBl56—93规定,东北电网提供的供电电压为:低压:220/380伏。高压:10、66(110),220千伏。供电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措施解决。 第五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电网规划,当地当时的供电条件和用户需求。其技术经济比较应形成书面材料备 案。 第六条 对采用低压220伏供电方式。其用电设备有可能对供电电能质量产生影 响,且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时,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七条 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用户设备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对用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但 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如通讯广播,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 户和某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第八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在供电网络未达到的地区, 必须以发电厂直配方式供电时,应该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 第九条 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重 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以及机关,医院等应有自 备保安电源。 用户申请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负荷重要性 证明。 第十条 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 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场, 便于核查。 第十一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到当地供电企业 营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对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企业于到期日通知用户终止 临时用电。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供电方式、产:权划分、趸购容量、 计量方式等签订供用电。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必须向 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趸购转售单位新装、增加趸购容量的申请、 审核,批准按一般用户原则管理。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以转供电方式向用户供电时,应分别与转供单位、被转供单 位签订合同。供电企业按委托内容多少向转供电单位支付委托转供费用。委托转 供费用按0.002元/千瓦时支付。供电企业应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用户自行转 供的,应改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或委托转供电。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擅自向户外引出电源。用户在现用电地址内部分或全部改变 用电性质、用电类别、电力使用权等,必须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应的手续。 违反 上款规定者,供电企业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处理。 第十五条 新装或增容用户用电负荷的,施工,必须遵循重要负荷与非重要 负荷分开、生活区用电与生产用电分开的原则。供电企业在审图时发现用户未按 本条规定办理时,应退还用户并要求其修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中间检查时发 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竣 工检查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拒绝为其装表接电并书面通知用户限 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没有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的 现有用户,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用户拒不整改的,后果自 负。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的业务程序、制度及收费标准应符合国 家或电网总经营企业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由用户开发的商住楼中商业网点用电设施的容量,供电企业可根据 本地区同类负荷的基本情况确定最低容量界限。 第十九条 集中建设并骨理的民用住宅用电申请,按高压单电源用户办理。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拒绝或暂缓办理下列用电申请: 1、用户申请的电压等级,频率要求不在本补充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 2、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或政府限制的用电项目; 3、新建受电工程立项时未与供电企业协商的; 4、超过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 5、用户功率因数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6、其他可以依法拒绝、暂缓办理的。供电企业拒绝或者暂缓办理用户的用电申 请,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在受电工程施工前交纳供电工程贴费。供电贴费按该工程供 电批复日国家规定标准计收。供电企业对未交纳或未完全交纳供电贴费的用 户受电工程可以不发给施工认可证。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用电申请后,必须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规定的原则及期 限确定供电方案。供电企业与用户因供电方案产生分岐时,应协商解决,必要时 由电网经营企业审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变压器容量暂时换大达到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容量,在 运行期间的功率因数由双方协定。 第二十四条 电气工程设计应由经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供电企 业不予审核。设计单位的图标章应盖在一次系统图上。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认为必须由用户提供的其他资料: (1)对有可能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应有防治设计, (2)变电所建筑防火、抗震及通风标准等有关资料 (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图 (4)一次系统短路电流计算说明书: (5)接地装置设计图, (6)备用,保安电力的配置及说明, (7)土建设计图纸。低压用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1)低压电源系统图; (2)楼房照明图; (3)接地装置设计图; (4)低压备用发电机加装联锁装置或闭锁装置方案和图纸。 第二十六条 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供电企业负 责审核后,一份退还用户据以施工,一份由供电企业存档。 第二十七条 用户受电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压等级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其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属于“安装”作业种类的《电工进网作业 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 列规定: 16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标准为0.85,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功率因数标准为0.800 第二十九条 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的主要项目有:电缆沟 和直埋敷设的电缆,接地装置埋设,民用住宅预埋设备等。 第三十条 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应符合: 1、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应按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2、值班人员应有电力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记录,应按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用户受电工程 向供电企业报竣工后,检验接电期限规定如下: (1)市内的低压照明、动力用户,在用户提出竣工报告并办完用电手续后,七 天内进行竣检接电。 (2)距供电企业较远的郊区的低压照明,动力用户提出竣工报告并办完用电手 续后,十天内完成竣检接电。 (3)高压供电用户在不受停电限制的情况下,按??两项各加三天。 第三十一条 公用路灯管理部门不得以路灯网路对外供电。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供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确定: 1、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用户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或跌落式开关 的负荷侧与导线联接点为分界点。 2、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面向负荷侧的 悬垂与导线联接点外一米为分界点。 3、采用电缆供电的,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头为分界点。高压架空线路: (1)与用户变电所之间:以变电所入口构架(无门型构架时以墙壁)上的耐张 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线路方向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土米以外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1米以内由用户负责维护。 (2)与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用户之间:以接户杆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 子)向用户侧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 (3)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供电企业配电线路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应装设开关 设备(一般设在新建线路的第一基杆上)其分界点为:以开关杆的用户侧耐张线 夹或蝶式绝缘子向外延伸1米为分界点,1米以内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低压架空线路:以用户墙外接户线与进户的接头为分界点(无接头以穿墙套管外端为分 界点)。电缆线路: (1)用户电缆与供电企业线路(或开关)的分界点为电缆接头,电缆接头由用户负责。 (2)供电企业所属电缆线路与用户的分界点,以电缆终端头引线接点为分界 点,电缆及接点由供电企业负责。如果是环形网路,连接在环形回路的一切设备 属供电企业维护,配电箱内的用户支线及接头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三条 若发生下列事故供电企业或用户可以操作或更动(只切不合)对方管 理的供电或受电设备: 1、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 2、火灾事故; 3、设备损坏事故; 4,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 发生上述事故时应迅速通知对方。 第三十四条 用户在功率因数达到标准时,用户受电端电压点是指: 1、高压供电且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是指供电变电所二次母线处; 2、公网供电的用户是指用户受电变压器高压侧; 3、高压电动机直接受电的是指高压开关电源侧; 4、低压供电的用户是指用户进尸线计费电能表电源仪侧;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必要时可配备值班人员。 第三十六条 多路电源(包括用户自备发电机)供电用户加装的连锁装置形式,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对多路电源进行自动(或手动)切换的电气连锁装置, 2、能够对多路电源手动切换的机械连锁装置, 3、对双路电源手动切换的双向刀闸,但当负荷较大不能自然熄弧时,在负荷侧 应加装负荷断路器; 4、连锁装置应保证在电源切换时不使两路及以上电源同时接通。装有自备发电 机组的用户应同供电企业签订协议并应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 向电网反送电。 第三十七条 较大范围计划停电前,供电企业应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告停 送电信息。 第三十八条 在一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行组电能计量装置。 用户自行在其内部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得安装在供电企业专用的计量柜(箱)内,只能安装在供电企业计量装置配出线之后。供电企业按照“电能计量装置管 理规程”的规定安装电能汁量装置。 第三十九条 安装在用户处的专用计量柜(箱),必须由供电企业加封,用户不 得私自开启,否则按窃电处理。 第四十条 高压供电的用户的容量在200kVA以上的必须在高压侧计量。如高压 侧处不适宜装表的,采用低压侧计量,但需加计变压器有功、无功损失电量。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均应装表计量。临时用电执行一部 制电价。临时用电设备容量按下列规定汁算:变压器(千伏安)乘以系数0.7;交流电焊机(千伏安或千瓦)乘以系数0.5;电动机(千瓦)乘以系数0.81;临时用电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电力用户每日:(不足一班的按一班)一班用电按 8小时计算;两班用电按16小时计算;三班用电按24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 按12小时计算。 第四十二条 从供电企业变电所受电的用户备用电源,按用户申请的整台变压器 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第四十三条 并网电厂接入电网后,有受电变压器(315kVA以上)直接接入电网的按其实际台数和容量交纳基本电费。厂用变压器通过电厂主变压器接入电网 运行的,其基本电费容量按受网可能最大需量核定。 第四十四条 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应按调度要求调整无功出力。少发无功电力时, 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电网支付无功补偿费。 第四十五条 禁止的窃电行为还应包括未装表的临时用户在规定时间外使用电力 者。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 办法按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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