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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女网友又逼其卖淫 此恶男获刑15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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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女网友又逼其卖淫 此恶男获刑15年.doc强奸女网友又逼其卖淫 此恶男获刑15年.doc 据拂晓新闻网报道,一无业男子通过网聊结识一外地女网友,见面当天将其强奸后又强迫女网友卖淫。日前,该恶男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年26岁的蒋某系埇桥区蒿沟乡高滩村农民。2011年11月8日,22岁的女青年魏某应朋友之邀从贵州毕节来到宿城。当晚,魏某在宿城一网吧上网时认识了蒋某,聊天中,蒋某许诺要给魏某找工作。当月11日晚7时许,魏某在上网时又与蒋某网上聊天。当晚11时许,蒋某伙同他人以请魏某吃饭为由,将其从该网吧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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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女网友又逼其卖淫 此恶男获刑15年.doc 据拂晓新闻网报道,一无业男子通过网聊结识一外地女网友,见面当天将其强奸后又强迫女网友卖淫。日前,该恶男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年26岁的蒋某系埇桥区蒿沟乡高滩村农民。2011年11月8日,22岁的女青年魏某应朋友之邀从贵州毕节来到宿城。当晚,魏某在宿城一网吧上网时认识了蒋某,聊天中,蒋某许诺要给魏某找工作。当月11日晚7时许,魏某在上网时又与蒋某网上聊天。当晚11时许,蒋某伙同他人以请魏某吃饭为由,将其从该网吧带至宿城某浴池,在该浴池三楼包厢内,采取暴力手段对魏某实施了奸淫。之后,蒋某将魏某带回至二楼,并让两个男子看管她,强迫她卖淫挣钱,不然就对其“不客气”,当夜,魏某被迫在该浴池卖淫2次。次日晚8时许,魏某乘看管人不备之机,从该浴池楼上卫生间跳楼逃生,致腰部摔伤。经鉴定,魏某的伤情属重伤。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以营利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看管,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故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作出上述判决的同时,法院还责令蒋某在判决生效起30日内,赔偿魏某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8777.4元。(夏长征 耿乾)作者:夏长征 耿乾(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近日,即墨警方获得线索,发现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某商场四楼的游戏厅内,有人开设地下赌场,提供赌博机进行赌博。民警先后多次来到这家游戏厅侦查发现,这家游戏厅异常神秘,每天大门紧闭,还有人专门在门口望风,不时拿着对讲机与游戏机厅里的人对话。平日里只偷偷摸摸地接待一些熟客和办会员卡的顾客,游戏机厅里还设有暗门。掌握情况后,即墨警方决定对游戏机厅突击检查,成功将开设地下赌场的犯罪嫌疑人魏某、翁某等四人抓获,同时抓获了栾某、李某等六名参赌人员,当场查缴赌博机12台。经审讯,魏某四人对涉嫌经营地下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了解,魏某等四人是福建老乡,从广州买来一批赌博机后便来到即墨开设了这个赌博场所。为防止被查获,平日里他们十分谨慎,没想到还是被抓了个正着。魏某、翁某等四名开设赌场的嫌疑人与两名参赌人员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枣庄12月12日讯(记者徐萌通讯员王爱华郭茂川)11月30日10时40分许,在高新区燕山路与广润路口,闫老太骑着三轮车带着儿媳秦某和小孙女由东向南转弯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刮擦后摔倒在地,儿媳孙某受伤,白色轿车驾驶员驾车逃逸。12月10日,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魏某终于承认了自己逆行致一人重伤并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调查走访,但只了解到逃逸车辆为逆行,是一辆白色轿车。办案民警调取了事故地点的监控信息,但是由于距离较远,仅仅能够看到是一辆白色轿车的侧影,根本看不到车辆牌照,民警只能模糊地判断是类似于悦达起亚的车。办案民警立即向市局、支队指挥中心求助,利用“天网”工程调取了案发地点周围10余处监控资料。与此同时,还对薛城周围20余辆悦达起亚白色轿车调查、取证工作。经过7个多小时的分析对比,终于初步确定一辆号牌为鲁DCE8XX的白色悦达起亚轿车有肇事逃逸的嫌疑。办案民警迅速联系到该车驾驶人魏某,并扣留该车。但是,魏某坚决否认曾驾车途经事故地点。之后的几天,魏某多次到事故中队索要被扣留的鲁DCE8XX号轿车。民警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以及收集的各类证据,认定该车存在肇事嫌疑。期间,也因为侦察过程中的许多细节不便于向伤者家属过多解释,致使伤者家属有些误解,伤者家属多次到事故中队讨要说法,并经常给办案民警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情绪非常急躁。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双重压力,高新交警大队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12月10日,在多重证据面前,魏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那天,我逆行至燕山路中间花坛,为了躲一辆车左打方向,同时又看到南侧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我又右打方向躲三轮车。”魏某说,“我从后视镜看到三轮车上的两个人向右摔倒了,我觉得没有碰着她们,再说我使用的是变造号牌,于是就开车走了。”在带上手铐的那一刻,他低下头不停地说:“后悔死了!”作者:徐萌王爱华郭茂川(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李孟霏报道通讯员 都业娜本报12月6日讯一15岁的女孩独自在高区一家旅馆住宿,时间近一个月,直到她“拖欠房费”后失踪,旅馆老板才报警。警方介入后,帮助旅馆老板要回1000多元房费,同时联系了女孩的家人,希望他们承担其监护责任。11月7日,高区一家旅馆的老板张女士接待了一位小姑娘。小姑娘约15岁,登记信息的时候称自己姓魏,泰安人。此后小姑娘一直住在该旅馆,但从24日起,张女士再也没有看到魏某的身影。魏某的“离奇失踪”让张女士慌了神,她不仅没有结账,欠着1000多元房费,她的人身安全更是让人担忧。张女士赶到派出所报了案,希望民警能帮忙找这个女孩,并且要回欠款。听说张女士的外甥孙某在一家饭店打工,他与魏某认识,民警询问孙某,得知两人曾经网上聊天,孙某还有魏某的QQ号。获得警方同意后,孙某再次与小女孩聊天,表示约魏某见个面,希望魏某告诉工作单位。看到孙某的留言,魏某很快就回信了,她说自己在高区一家娱乐场所上班,并约定了两人的具体见面时间和地点。12月1日夜间,在两人约定的地点,民警见到了魏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魏某确实只有15岁,年少的她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娱乐城打工,由于没钱租房子,便在张女士的旅馆里住了近一个月。3日上午,这个女孩把拖欠的一千多元钱房费交给张女士。同时考虑到魏某未成年,警方已经通知她的家人来威海。(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案情:朱某、孙某为索要钱财预谋找人绑架某公司老板魏某,二人因与魏某熟识,遂以帮朋友索要欠款为由,指使李某、张某将魏某控制在本市某酒店。作案当天,四人为作案准备了水果刀、胶带纸等工具,张某以谈生意为由约魏某到该酒店12楼见面。魏某因走错到另一地方的同名酒店,遂派其部门经理王某前往。当王某到达酒店约定房间门口时发现屋内情况不对欲离开,李某、张某在拦截王某的过程中与其发生厮打,后李某持刀向王某身上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分歧意见:本案中,作为教唆犯的朱某、孙某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还是未遂,是否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孙某二人构成绑架罪的未遂,不应当为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孙某二人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绑架罪的既遂来分析,两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达到了既遂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是不同的。绑架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同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是“控制说”,即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结果加重即既遂,即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按照以上分析,本案中属于在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杀死,符合绑架罪结果加重的既遂标准。 其次,两名教唆犯在其非法拘禁的教唆犯意内与两名实行犯构成共犯,并应当对实行犯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此点涉及到实行犯在实施教唆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限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存在。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有三种情况,一种是非法拘禁的基本犯,一种是非法拘禁的加重犯,第三种是非法拘禁的转化犯。如果教唆的犯意是非法拘禁,是否实行犯实施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情况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由教唆犯来承担全部责任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第一种情况毫无争议,第二种情况认识也比较一致,虽然在实践中,实行过程中的结果加重可能并不是教唆犯所希望发生,或者能预料发生的,但由于结果加重犯一般对结果都是过失的心态,因此,作为教唆犯对此承担责任并没有理论障碍。值得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况:实行犯在实行过程中,采用暴力将被害人致死或致伤。以上案例中就属于此种情况。在第三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认定非法拘禁罪,而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这种罪名上的转化,不同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抢劫,这里的转化是一种法律拟制,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并没有产生新的犯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只是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定另外一个罪名。基于以上分析,虽然认定的罪名发生变化,但从界定实行过限的概念来讲,本案中,实行犯并没有实施超出教唆非法拘禁犯意的行为。教唆犯仍然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对实行犯致人死亡的结果负责。 第三,绑架罪中的打击 错误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打击错误的理论,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和非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对错误的处理方法,现在无论理论界的通说,还是司法实务界,都采用的是“法定符合说”,即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只要在法定抽象的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符合,就认为故意成立。本案中,魏某和王某,只是具体被绑架人的不同,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都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中的被绑架人的范围。因此本案中具体对象的错误不影响教唆犯朱某、孙某的既遂成立。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12月6日讯(记者孙慧瑶通讯员李淑娟邢军)桓台籍女子韩某因认识了一名所谓的大老板,本想向其借钱买车,钱没借到,自己却惨遭杀害。5日,犯罪嫌疑人魏某被张店警方抓获。1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张店警方接到报案称,11月25日下午2时许,报案人的女儿韩某离开张店去桓台县起凤镇找朋友后,就失踪了再也没回来。接到报案后,张店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经过对失踪者所住小区和周围朋友的摸排,发现魏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据了解,20多岁的韩某在张店某保险公司上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是私企老板的魏某,在几次的业务合作中,两人成为朋友。11月24日晚上,韩某打电话给魏某,称自己要买辆车,想找魏某借点钱。但是魏某说自己没有钱,不信可以到桓台他的厂里来看看,于是两人约定25日在桓台见面。11月25日下午3时许,韩某来到桓台县起凤镇乌北村找到魏某,两人来到了魏某的养殖场。“你看到了,我现在厂里什么都没有根本没钱,我倒是还想跟你借钱,还我的5万元高利贷。”韩某没想到,平时出手大方、花钱如流水的魏某只是个空厂的老板,根本不是什么“大款”。感觉被骗的韩某越想越气,称魏某骗了自己,于是两人激烈争吵起来。争吵中,魏某打了韩某一巴掌,并将其绑了起来,用砖头将其打晕。因为知道韩某要买车,有些积蓄,魏某待受害人醒来后,搜出了她的银行卡并逼其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但因韩某大声吵嚷,魏某怕引起别人注意,就用砖头连拍受害者头部,再用绳子将其勒死,并于第二天将受害者拖到养殖场东南角的一个坑里埋了。为掩人耳目,11月30日,魏某定了两束鲜花,分别送到韩某的家中和单位,并留有两张字条称,韩某与男友到海南旅行结婚,不回来了。然后魏某又将韩某卡上的七万多元现金取出还了账。本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岂料时隔8天,12月5日,张店警方在桓台魏某家中将其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作者:孙慧瑶李淑娟邢军(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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