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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拟诉王某忠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

2020-03-08 7页 doc 20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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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拟诉王某忠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咨询律师分析意见函 发布日期:2010/3/12 19:31:3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裴乐艳 律师 点击:339 l 斑竹广告联盟 朱女士拟诉王某忠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 律师书面分析意见函 朱先生您好: 首先感谢您的信任,选择我们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海峡婚姻家庭律师网)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就朱女士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咨询,使我们可能有此次合作的机会。 一、案情回顾: 朱女士(41岁)与王某忠(47岁,现已下岗三年)于1994年结婚,育有一女,现年14岁。王某忠的父亲王某德(只有两个儿子,王某忠和其哥哥王...
朱女士拟诉王某忠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咨询律师分析函 发布日期:2010/3/12 19:31:3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裴乐艳 律师 点击:339 l 斑竹广告联盟 朱女士拟诉王某忠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 律师书面分析意见函 朱先生您好: 首先感谢您的信任,选择我们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海峡婚姻家庭律师网)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就朱女士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咨询,使我们可能有此次合作的机会。 一、案情回顾: 朱女士(41岁)与王某忠(47岁,现已下岗三年)于1994年结婚,育有一女,现年14岁。王某忠的父亲王某德(只有两个儿子,王某忠和其哥哥王大)于1991年8月经福州市六一路改造指挥部允许,自建一幢两层半(可相对独立区隔)的房子,协议写明分别归王某忠和王大使用。 2001年王某德去世,之后自建房遇拆迁,王某忠与其哥哥王大分别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拆迁人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通过产权调换补差(两幢总补差价叁万元左右)。2005年,原王某德自建房经产权调换共分得四套房子两个店面,地点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王某忠获得埔顶巷X单元、埔顶小区X室两套房子及小区某连体店面一套。某单元装修总共花费8万余元,某室和店面以王某忠的名义出租给他人,每月收取租金。2002年2月,王某忠母亲去世。王某忠夫妇现股票账户市值有4万余元。 下岗后,王某忠不思整夜,整日混迹于麻将馆。两年前,王某忠不明原因开始每天网上都睡在客厅,朱女士不明所以,怀疑王某忠有外遇,为此双方多有口角争吵。2009年6、7月份,朱女士在通信运营商查询到王某忠的电话通话详单,发现王某忠与一女性关系暧昧,每天都有三五个电话,半夜也有通话记录。于是朱女士9月份找到女方谈话,发生争吵撕扯,朱女士衣服被撕,警方有出警记录,后该女士赔偿朱女士200元。女儿与王某忠关系比较好,对母亲有敌视心理,琐事都会与女方吵架。朱女士不堪精神压抑与痛苦,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想要离婚。王某忠口头称早离早好,但只愿意分给朱女士现用于出租的房屋一套。朱女士现欲通过诉讼解决婚姻财产纠纷。 通过咨询律师或以后的律师代理,你们想要: 1、朱女士与王某忠解除夫妻关系; 2、女方依法分割并获得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材料和陈述,我们认为朱女士可要求分割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下: 1、埔顶巷某单元(包括8万元装修部分) 2、埔顶小区某室 3、某连体店面 4、股票账户中现有股票的市值 5、房屋租金账户及男方其他银行账户现金余额 6、其他归男方控制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也就是说,如果两套房子面积相当,朱女士理应分得其中一套,外加另一套房子装修价值的一半。此外,朱女士还应分得店面价值的一半、股票市值、房屋租金收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外,对于咨询中提到“过错方少分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问题,海峡婚姻家庭律师网裴乐艳律师认为,该案目前陈述的事实和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多分财产的诉请。即便是能达到“过错方少分”财产的证明标准,我们认为朱女士能分到共同财产的比例不会超过55%。 同理,朱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名下其他财产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若诉讼中王某忠掌握朱女士相应财产明确信息的,也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我们认为,根据叙述的案情,结合目前相关婚姻法律规定,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相关事宜达不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朱女士提起诉讼,男方出于拖延和拒绝分割共同财产的心理,很可能会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判决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你们陈述的案情和所能提供的证据看,朱女士能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尚不能达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判离的七种情况的证明标准,因此,除非王某忠一审中同意离婚或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情况构成自认,法院一审判离的可能性不大。当然,不排除王某忠放弃拖延战术,同意离婚,全力争夺财产,这样诉讼焦点自然转化到“房产及店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上来。这种情形也是需要预先考虑到的。 若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朱女士须在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方能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概率才会较大。以此推算,朱女士的离婚请求最迟可能要在一年后才会有一个最终的了结。 实践操作中,作为起诉离婚的原告,诉前做好财产保护的工作及其他必要的防范非常重要,这些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尺度对于今后的财产分割及能分割的数量意义重大,我们律师会帮您一起把握。 作为原告是攻方,要有长期抗战的心理准备,切忌心浮气躁,自乱阵脚,这样容易让被告有机可乘。同时,被告被诉上法庭,对官司的法律后果也会有自己的衡量,一审中女方也可就财产分割做好适当让步的思想准备,这样有助于提高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的效率。但是,真要让步,也是有技巧、有原则的让步,这些尺度我们也会帮您一起把握。 三、办案及思路。 朱女士的案件,我认为应当分两步走: 第一步:诉前准备阶段(时间由您酌情掌握)。主要有二个方面的任务: 其一:若有需要,将自己名下对方可能知悉的共同财产进行必要的处理 其二:尽量收集对方名下的财产证据。比如,你们已经收集到的拆迁协议等,还有如对方的银行存款账号、股票开户信息等。 第二步:诉讼阶段(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之内)。 主要任务有二个方面: 其一:走诉讼程序,使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的目标接近; 其二:给对方增加心理压力,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若您有意聘请我们代理,我们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以上两个阶段的相关法律工作。 四、所需的时间及经济成本。 1、时间成本。“往最坏处着想,往最好处努力”是我们律师的格言。假若本月中旬进行诉前准备,月底或下月初就可进行诉讼立案,一审立案之后,一般为三个月的审限。若第一次判决不离,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离婚诉讼提起后,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离婚时间成本最长要一年左右。 2、经济成本。 (1)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一般按争议财产的0.5%收取,我们可以尽量争取在立案时少交诉讼费用。 (2)律师代理费用。 若您聘请海峡婚姻家庭律师网站站长、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裴乐艳律师代理案件。基于面谈时裴乐艳律师给您做的分析,具体费用支付为: A、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需首先向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陆仟元,若一审判决不予离婚,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若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将房屋、店面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加以分割的,另行给付代理费人民币两万元。对方上诉的,二审我们不再收取代理费用。 B、若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朱女士第二次提起诉讼并委托的,需另行向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两万元整。原告或被告上诉的,二审不再收取代理费用。 以上为朱女士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的代理思路及计划,若有不解之处或就报价等其他问题有意见、建议,欢迎与我们联系沟通。谢谢。 海峡婚姻家庭律师网 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裴乐艳 律师 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东方百货东塔楼15层。 联系电话:135********  电邮:peilylawyer@163.com 本函件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函件的事实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我们所获知的与本案事宜相关的书面以及口头资料信息;本函件仅供收件方就题述事宜进行参考之用,除非获得我们的许可,否则收件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对本函件作任何解释和利用。 以上资料供你们作为选择律师的参考。建议综合对比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思路、代理思路、工作态度、事务所实力等进行选择。我们的实力和诚意皆通过面谈和本书面意见展现给您,期待获得你们的信任及委托,我们期待利用我们的专业实力,妥善解决你们目前家庭成员遇到的困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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