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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

2017-11-17 2页 doc 12KB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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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控制欠税,严格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控制欠税,严格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控制欠税,严格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的有关,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控制欠税,严格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的自然灾 害,如风、火、水、地震等。当期货币资金是指应纳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所拥有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存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以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申请审批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对虽符合第二条 所列情形,但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符合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指当期货币资金减去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其余额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差额部分。 延期缴纳的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笔税款不能滚动申请延期缴纳。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实行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地税局和市(州、地)地税局三级审核,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申请审批。审核包括书面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取证。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或所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纳税人,或者要求其重新补全相关材料;对经审查同意的,应在审查完毕次日上报县(市、区)地税局。 第七条 县(市、区)地税局或市(州、地)地税局在收到下一级单位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或原始件)后,应进一步认真复查核实,并在4日内复核完毕。对经复核同意延期缴纳的,应在复核完毕次日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逐级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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