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托贷款4号理财
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托贷款4号理财计划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偿还的贷款本息,如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未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计划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信托贷款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本理财计划本金及理财收益需要通过向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追索来实现,担保人的延迟兑付可能造成本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详细内容见“本金及理财收益”。
5.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6.再投资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7.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
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
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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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在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受托理财产品交易#
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计划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了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您签署本提示书、招商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招商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
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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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托贷款4号理财计划(代码:3504)
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招商银行受托理财产品交易申请表》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招商银行所有。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偿还的贷款本息,如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未能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计划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项下对应的信托贷款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本理财计划本金及理财收益需要通过向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追索来实现,担保人的延迟兑付可能造成本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详细内容见“本金及理财收益”。
5.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6.再投资风险:由于招商银行和受托人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7.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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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风险/收益评级 R3
(本评级为招商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理财计划投资对象为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或“单一信托”),即由招商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金港信托”)以受托人名义向西安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公司发放一笔信托贷款,贷款用途为项目贷款,到期日为2009年6月26日,国家开发银行对该信托贷款进行管理并对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基本规定
名称 招商银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托贷款4号理财计划(代码:3504)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本金及理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在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如期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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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收益 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在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和招商银行承销费用后的到期年
化收益率为5.8%,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全部本息,本理财计划本金及收
益将通过向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追索来进行实现,本理财计划期限将相
应延长,如果延期后回收全部本息,本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亦为5.8,,否则
根据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
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
理财期限 364天
认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20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
5万份的整数倍。
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申购/赎回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认购期 2008年6月18日9:00到2008年6月25日17:00。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
划认购”。
登记日 2008年6月25日为认购登记日,认购资金在认购登记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
息。
成立日 2008年6月27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息。
到期日 2009年6月26日
发行规模 规模上限3亿元人民币,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计息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5
付息日及到期一次性支付。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收益支付
计息单位 每1万份为1个计息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清算期 认购登记日到成立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
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
息。
购买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办理认购。
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对账单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本金及理财收益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风险示例
在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为5.8,。
在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未能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本金及收益将通过向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追索来进行实现,本理财计划期限将相应延长,如果在延长期内回收全部本息,本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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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通过向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追索后,仍未能完全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将根据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延期后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利息,则本理财计划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5.8,;
如延期后未能回收任何利息,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本理财计划收益为负,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本金;
在发生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全部损失本金。
2. 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
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8%。
(1)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率,招商银行承销费率
其中,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总收入,信托计划本金)?信托计划本金×365?信托计划存续天数。
(2)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8%;
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在理财期限延长后,如果通过向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追索回收了贷款全部本息,本理财计划的年化收益率为5.8,。
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在理财期限延长后,如果通过向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追索后也未能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须根据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
在发生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3. 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金额?10000×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8,,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为:
10000×5.8,×364?365,578.41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10000×578.41,2892.05元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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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到期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计划到期日,招商银行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下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理财计划到期日,如因借款企业不能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而导致受托人需要向信托贷款担保人国家开发银行追索信托贷款本息,受托人在向担保人追索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担保人延迟兑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延长资金信托期限直至收到全部信托贷款本息,理财计划期限也相应顺延至资金信托实际终止日。
招商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 提前终止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受托人和招商银行提前终止资金信托和理财计划,受托人于资金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招商银行支付全部信托利益,招商银行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理财计划认购
1. 理财计划规模上限:3亿元人民币
2. 认购期:2008年6月18日9:00 到2008年6月25日17:00
3(认购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招商银行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认购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停止认购。 4(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5. 认购手续: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招商银行一卡通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各营业网点办理认购。
6. 认购登记:本理财计划于2008年6月25日进行认购登记。
7.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提前终止
如出现如下情形,招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一旦招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招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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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资金信托提前终止的,招商银行亦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3.如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借款企业全额提前还款,或在借款企业违约情况下因提前收贷追索而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招商银行亦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0天,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8,,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为:
10000×5.8,×100?365,158.90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10000×158.90,794.5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信息公告
1(招商银行将在本说明书约定的到期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招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招商银行决定延长本理财计划理财期限,将在原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如招商银行决定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将在认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www.cmbchina.com)和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 本理财计划持续期间内,招商银行有权通过在一网通(www.cmbchina.com)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相关事项说明
1.资金信托:指招商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将通过发行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向西安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从而合法设立的信托,国家开发银行对该信托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信托专户和保管行:受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信托专户,信托财产的保管行为招商银行。 3.资金信托存续期:从资金信托成立日始到资金信托实际终止日止的累计天数。 4.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招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招商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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