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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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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应与单位签什么合同? (2010-07-22 10:06:27) 董事、经理……职业经理人是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自从职业经理人伴随着现代企业管理产生后,争论就一直没有中断过。 我们现行的劳动法并未将他们排出劳动者行列,他们的个人身份也还是拿着高薪的“打工一族”。既然是劳动者,职业经理人与单位也应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的劳动合同应与谁签订?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职业经理人,其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职业经理人,应与单位签什么合同?   案例:郭东和7个朋友一起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朋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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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应与单位签什么? (2010-07-22 10:06:27) 董事、经理……职业经理人是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自从职业经理人伴随着现代企业管理产生后,争论就一直没有中断过。 我们现行的劳动法并未将他们排出劳动者行列,他们的个人身份也还是拿着高薪的“打工一族”。既然是劳动者,职业经理人与单位也应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的劳动合同应与谁签订?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职业经理人,其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职业经理人,应与单位签什么合同?   案例:郭东和7个朋友一起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朋友甲为法定代人,董事会由朋友甲、朋友乙和朋友丙组成。公司董事会与郭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聘任郭东为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同时还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一年还未过,公司董事会就免除了郭东的总经理职务。   特约嘉宾:何志敏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持人:职业经理人应与单位签订什么合同?与谁签订合同? 何志敏: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得搞清楚一个事实,像董事、经理等职业经理人是劳动者吗? 这也是让人犯迷糊的一个问题,因为职业经理人往往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更多的时候代表着企业的利益,他们貌似有着“雇主”的身份,如有时候会作为企业方的代表与本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因此,职业经理人是劳动者,这一点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只是基于他们特殊的身份,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是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经董事会授权的部门。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不少职业经理人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左手拿着企业的公章,右手拿着自己的私章,为谋私利而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现象很多。对于此类情形,如果其合同签订的对象不合法律,当属无效。 主持人:有的单位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什么关系? 何志敏: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往往签订的是聘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都签了。那么,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法中并没有对聘用协议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所以,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那么双方就是劳动关系,两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可以根据该合同来确定。此种情况下,聘用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 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于是有些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又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即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签订《聘用协议》,其内容或者对职业经理人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和薪酬进行细化,或者对职业经理人进行授权。说白了,此时《聘用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者附件。 但是要注意,如果聘用协议仅简单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或者只是公司单方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发放聘书,则双方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主持人: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不一致,该怎么办?比方说两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样? 何志敏:劳动法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而公司的聘用合同更多关注对职业经理人所在职位进行授权,对年度经营目标的规定等,如果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企业对劳动者的授权存在矛盾,就有可能阻碍职业经理人的正常工作,造成有权无职或有职无权,导致企业政令不畅,影响效率。因此,正确处理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尤为重要。 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一般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角度出发,希望由公司把握职业经理人的岗位及其期限的决定权,而劳动法鼓励维持长期的劳动关系,因此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期限与聘用协议期限通常是不一致的。当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短于聘用协议期限时,如果企业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便易导致劳动合同届满未依法续签,最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将可能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当聘用协议期限短于劳动合同期限,聘用协议届满企业不同意劳动者继续担任高管或拒绝劳动者继续从事关键岗位时,则有可能引发劳动合同违法变更的争议风险。   主持人:案例中,郭东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了,劳动关系是否还在? 何志敏:案例中,公司免除了郭东的总经理职务,但并没有解除与郭东之间的劳动合同,郭东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存在。 只是,被免除了总经理职务的郭东工作岗位肯定要发生变化了,针对调岗的问题,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公司应依法操作,与郭东协商解决好这一事宜,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主持人:对于既是“管理者”又是“劳动者”的职业经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国外的立法是如何定性的? 何志敏:大致分为两种观点吧。 第一种观点是,除了职务、报酬、岗位上与一般普通劳动者存在区别之外,职业经理人在本质上就是企业内部的一名劳动者,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之间还是适用劳动法。当然,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所有者)同时是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则另当别论。一般情况下,即使职业经理人持有用人单位少量股权,他也不完全代表用人单位的所有者,在企业内部的角色定位依然是劳动者、受雇者。 第二种观点是:职业经理人是资方利益的代表者,是用人单位所有者的代言人,根据雇主的意志对企业实行管理,行使着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具有雇主身份;资本所有者作为雇佣关系的另一方,天然不可能是劳动法保护的弱者,因此职业经理人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弱势群体范围。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都把职业经理人归入了雇主的范畴,而将其排除在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双方签订委任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显然,我国属于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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