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康桥中心
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心名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生活园区学生教育管理中心康桥中心
第二条中心性质康桥中心是由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生活园区学生教育管理中心直接领导的学生组织,有责任和义务为生活园区服务。
第三条中心宗旨
1、坚持四项基本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并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使大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在校大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2、以“家”文化为理念,以注重生活、引导生活为宗旨,以“生活处处精彩,康桥有你有我”为宣传口号。
3、通过加强学生、校方、后勤和园区的沟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而充分发挥生活园区学生教育管理中心管理机构的职能。
第四条康桥中心要维护本章程的尊严,中心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中心的组织机构和成员都必须遵照本章程。本中心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康桥中心是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活动原则的优秀且富有朝气的团体。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凡河北大学的学生承认本中心的章程,品行良好者由本人申请经中心公开招聘、考核、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加入本中心。
第七条本中心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中心的各项选拔活动。
2、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对本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本中心的有关会议,阅读本中心有关文件,接受组织
和获得奖励。第八条本中心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积极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
2、维护本中心的内部团结和中心形象。
3、遵守中心的考勤制度,执行中心的决议,带头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康桥中心实行中心实行行政问责制,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出现问题直接由该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组织人员负责。
第十条本中心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中心的主席、副主席由生活园区学生教育管理中心的老师任免。
(一)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例行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并及时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情况,对外代
本中心。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活动事宜,领导办公室、宣传部、实践部、外联部、生活部的工作。在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主席职权。
第十一条本中心设康桥代表大会、办公室、外联部、宣传部、实践部、生活部康桥代表大会:协助主席开展日常工作,优化中心的干部结构,为中心储备人才,把握中心的发展方向。其成员主要为经过考查后的优秀人员。
办公室:负责中心成员情况的登记,相关证件卡片制作和发放;负责办公室日常的管理;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并将有关帐目适时呈交主席老师核定,定期向中心成员公布;负责档案,资料和财产的管理;负责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的记录;负责各会员对中心工作的意见和
的搜集,整理并反馈给主席和康桥代表大会。
实践部:负责中心的各项组织事务,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增进交流和合作。对各活动进行详细的计划,在活动中负责活动的组织次序,确保各活动安全有序按计划进行
外联部:负责中心赞助的争取。保持并增强康桥中心与校内各单位和老师的联系,提高康桥中心在学校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保持并增强康桥中心与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联系,提高康桥中心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宣传部:负责相关海报和宣传单的设计制作并协调好发放工作。负责中心的宣传工作,负责所有宣传资料的汇总。主要负责建立及维护康桥中心的网站,同时负责通过网络加强与外界类似组织互相交流,搜集各类各类第中心工作有益的
信息。
生活部:负责学院各个学生组织的展板、条幅等的审批,严格按照制度及
执行。负责园区铁质展板的管理工作,只能作为制作展板使用而不能作为支架使用。负责清理过期的条幅展板,维护园区的活动秩序。
第十二条各个部门的部长、副部长由主席团及办公室经考察审核后,向指导老师推荐,由指导老师宣布任命。
第十三条优秀部员的评选以及入党资格,应经主席团和办公室审查、考核后向指导老师推荐,由指导老师最终确定。
第十四条各个部门的部员由中心统一招聘,进行面试考核后方可进入本中心。
第四章活动经费及管理
第十五条本中心的经费来源:外联部拉的赞助、学院对中心的专项拨款、由办公室按计划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活动经费申请。
第十六条外联部为中心所拉回的赞助80%作为中心的活动经费,20%作为该人的回报。
第十七条本中心所有的经费收支情况均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上报主席老师。
第十八条各部门开展活动必须先请示老师批示,经老师签字后方生效。
第十九条无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中心实行财务公开化和管理透明化的制度,并定期向主席老师汇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中心的活动支出,经费使用必须经主席提出动议,经部长讨论通过后才能动用;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好经费使用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康桥中心的名义进行活动,违者必究。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康桥中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