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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翻译

2017-12-29 12页 doc 28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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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翻译欧盟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翻译 (本规范)鉴于: (1) 欧盟委员会已颁布的88/609/EEC法令(“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为控制和 减少大型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作出了卓越贡献。为了做到进一步的清晰透明,此法令需要做重新的修改。 (2) 第十五届环境行动纲要制定了如下目标:对于特定酸性污染物,例如SO2和NOx, 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其超标排放,并且,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所有人都应该有效保护自身防范那些可识别的由空气污染引起的健康风险。 (3) 所有成员国已经在1999年12月1日签署了Gothenbu...
欧盟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翻译
欧盟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翻译 (本)鉴于: (1) 欧盟委员会已颁布的88/609/EEC法令(“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为控制和 减少大型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作出了卓越贡献。为了做到进一步的清晰透明,此法令需要做重新的修改。 (2) 第十五届环境行动纲要制定了如下目标:对于特定酸性污染物,例如SO2和NOx, 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其超标排放,并且,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所有人都应该有效保护自身防范那些可识别的由空气污染引起的健康风险。 (3) 所有成员国已经在1999年12月1日签署了Gothenburg 协议,并确认了1979年联 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空气污染的大范围减轻酸化,海藻污染、地平面臭氧污染以及减少SO2和NOx排放的承诺的协定。 (4) 欧盟委员会已经发布了关于欧共体防治酸雨战略的交流材料,在这个战略中,关于 88/609/EEC法令的修改被明确为一个此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此法令的长远目标就是减少SO2和NOx的排放以满足落地浓度和排放浓度达到临界水平之下。 (5) 和本条约条款5的附件原则相一致,通过成员国各自独立的行为以达到减少大型燃 烧工厂的酸性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并不令人满意,并且未经协定的行为不能提供达到满意的目标保证,考虑到减少欧盟范围内酸性污染物的需要,依据欧盟行动将更为有效。 (6) 现有的大型燃烧工厂是SO2和NOx的主要制造者,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是必要的, 因此,对于成员国的不同特征的大型燃烧工厂而言,响应这个提案是必要的(it is necessary to adapt the approach to)。 (7) 欧盟委员会96/61/EC关于污染物防治和控制法令制定了一项关于污染物防治和控制 综合措施,在这个措施中,综合考虑了一个设备装置的环境性能被,功率超过50MW的燃烧装置被包括在此法令之内,依照此法令的条款15(3),以成员国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主要污染物及此污染源的总量必须每三年由委员会公布一次。依据此法令的条款18,按照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将限制污染物排放以保持和条约所规定的程序一致,在此条约当中,特别地,依据法令的条款16中的信息交换基础,明确了欧共体的行动需求。 (8) 满足本法令所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满足96/61/EC(关于可获得的最好技术的使 用的)法令的一个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满足96/61/EC”可能涉及更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制、其它物质的排放限制和其它适用条件。 (9) 环保技术在大型燃烧工厂的应用已经有超过15年的时间。 (10)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大范围跨国界(long-range transboundary)空气污染大会关于 重金属协议中推荐通过采用某种特定装置以减少重金属的排放。利用除尘设备减少粉尘排放有助于减少粒状重金属的排放是众所周知的。 (11) 电厂是大型燃烧工厂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的96/92/EC法令(关于国际电力市场的常规准则)将对在新 的燃烧工厂参与者之间分配生产能力产生影响。 (13) 欧共体承担了减少CO2排放的责任,热电联产对于提高燃料的整体利用效率是一 个 很好的机遇。 (14) 越来越多的天然气利用燃气轮机用于发电,并且这个趋势还在继续。 (15) 考虑到生物质(biomass)能源产量的增加,对于这种燃料的特别排放标准正在制定。 (16) 1997年2月24日,委员会有关废弃物处理的决议强调了提高废物的回收,并规定, 对于焚烧设备,适当的排放标准也应该被制定。 (17) 对于大型燃烧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有关技术和设备的工程已经取得,欧盟委 员会标准化分会(CEN)承担了制定一种体系以确保测量结果正确的工作。 (18) 提高对对大型燃烧厂的主要排放污染物的认识,存在迫切需求。为了真正代表一个 装置的污染水平,这样的信息需要与能源需求知识结合起来。 (19) 本法令不违背成员国必须调整和贯彻88/609/EEC法令的时间限制。 已采用本法令标准: 条款1 本法令将应用于燃烧工厂,无论其燃料类型为固体、液体还是气体,其额定功率大于等于50MW。 条款2 对本法令而言: (1)“排放”指的是燃烧厂释放到大气中的物质; (2)“废气/尾气(waste gas)”指的是包含固体、液体和气体的气体释放(gaseous discharges containing solid, liquid or gaseous emissions)。其体积流速应解释为经调整水蒸汽容量后的在标准温度(273K)和标准压力(101.3kPa)下的每小时的通流体积量(cubic metre),以下(hereinafter)表示为Nm3/h: (3)“排放限值”指的是特定期间内,按照单位体积的质量(mg/Nm)计算所得燃烧废气所含物质的允许数量。对于液体或者气体燃料,假定废气中氧的体积含量为3%;对于固体燃料,假定废气中氧的体积含量为6%;对于燃气轮机,假定废气中氧的体积含量为15%。 (4)“脱硫率”指的是在给定时间内未进入大气中的硫的质量除以在相同时间内所需耗用的燃料中所含的硫的质量。 (5)“经营者”是指管理此燃烧厂或拥有此厂(或代表此厂)经济决定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6)“燃料”指的是燃烧厂用于燃烧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可燃物质,但以下法令所包含的废弃物除外:委员会关于新型废弃物焚烧厂空气污染防治的89/369/EEC法令,委员会关于减少现存的污染物焚烧厂的空气污染的89/429/EEC法令,委员会关于危险废弃物焚烧的94/67/EC法令或者是其后委员会对该法令的系列撤销和修订行动。 (7)“燃烧厂”指的是,燃料在其中被氧化,其释放的热量被利用的任何技术设备。 此法令仅应用于能源生产的燃烧厂,制造过程中直接使用燃烧产品的工厂除外。特别地,此法令不适用以下燃烧厂: (a) 燃烧产品被直接用于对象或材料的加热,干燥或者其它用途,例如:再热锅炉,取暖炉。 (b) 后燃烧厂(post-combustion plants),也即是,一种被设计为通过燃烧手段净化废气但并 不独立的燃烧厂。 (c) 催化裂化催化剂的再生设备。 (d) 将硫化氢转化为硫的设备 (e) 化学工业中的反应器 (f) 焦炭battery 炉 (g) cowpers (h) 用于汽车、轮船和飞机的推进设备 (i) 海上平台的燃气轮机 (j) 在2002年11月27日之前批准的燃气轮机,或是,考虑到在2002年11月27日之前, 行政当局是颁证主体,投产时间不迟于2003年11月27日且不违背条款7(1)及附件VIII(A)和(B)的燃气轮机。 此法令不含柴油、汽油或天然气马达驱动的工厂。 两个或更多的独立的新工厂通过以下方式安装,即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因素,根据行政当局的3 判断,这些工厂的废气可以通过一个普通烟囱合并释放。这样的工厂之间所形成的联合体应被视为一个单元。 (8)“多燃料单元机组”指的是燃烧厂可同时或交替燃烧两种或更多的燃料。 (9)“新建电厂”指的是燃烧厂的建设执照(或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程序的话,则运营执照)在1987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 (10)“现有电厂”指的是燃烧厂建设执照,或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程序的话,运营执照在1987年7月1日之前被授予。 (11)“生物质燃料”指的是全部或部分由来自于农林业的植物类(vegetable)材料产品构成的燃料以便可以再利用其所含的能量。以下的废物可以视为生物质燃料: (a) 农林业的植物类垃圾 (b) 食品或食品处理业产生的植物类垃圾,如果热量可被再利用 (c) 来源于原状纸浆和纸制品的纤维类植物垃圾,如果其在产地被焚烧且热量被再利用。 (d) 软木垃圾 (e) 木材垃圾(但不包括因为对木材防腐和油漆导致含有卤化有机化合物或重金属的木材垃 圾),特别地,包括源于建设和拆除产生的垃圾。 (12)“燃气轮机”指的是任何可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的旋转机器,主要由压缩机、一个氧化燃料从而产生热量以加热工质的热设备、以及一个汽轮机。 (13)“最远区域”指的是法国海外部分,葡萄牙的亚述尔群岛和Madeira群岛,西班牙的Canary 岛。 条款3 1. 不迟于1990年7月1日,对于现存电厂,成员国应该制定出适当的计划以逐年减少排 放总量,此计划需制定时间表和可行的程序。 2. 和第一段提到的计划相一致,成员国应该进一步符合排放限制并满足附件I关于二氧化 硫的相应的百分比。 3. 当此计划被执行时,成员国应该根据附件VIII(C) 决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 4. 如果因为能源需求或某种燃料或某种发电装置有一个实质性且不可预测的变化,对成员 国实施根据段1制定的计划制造严重的技术困难,委员会应该应相关成员国的要求并考虑此要求的内容,而后对附件I和II中对成员国设定的排放限制和日期做出调整决定,并在委 员会和成员国之间交流此决定,任何成员国可在三个月内提交此(欧盟)委员会决定至(欧盟)理事会。由资深人士组成的理事会可在三个月之内做出不同的决定。 条款4 1. 不违背条款17,成员国应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的项目具有建设许可证,若无此许可 证,应确保具有新厂运行许可证,考虑到2002年11月27日之前,行政当局是此许可证的要求主体,此新厂(无建设许可证的厂)含有遵守附件III的A部分至附件VII所规定的关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灰尘的排放限制值的条件,假如(provided that)此厂投产时间迟于2003年11月27日。 2. 成员国应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的项目具有建设许可证,若没有此许可证,应确保具 有新厂运行许可证,不同于段落1所述,此时新厂应含有遵守附件III的B部分至附件VII所规定的关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灰尘的排放限制值的条件。 3. 不违背96/61/EC法令和理事会1996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周边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的 96/62/EC法令,成员国应不迟于2008年1月1日完成大幅降低排放的目标,通过以下方法: (a)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现存工厂的运行许可证包含满足对于新厂的排放限制条件(参考段落1) (b) 确保现存工厂符合国家排放减少计划(参考段6) 并且,一旦合适,应用条款5、7、8 4. 不违反法令96/61/EC和法令96/62/EC,现存工厂可被免除遵守段3所要求的排放限制, 在下列条件下,也可被免除被包含在国家排放减少计划当中: (a) 现存工厂的经营者承诺,最迟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向行政当 局提交,从2008年1月1日起最晚至2015年12月31日,运行此厂不超过2万运行小时。 (b) 经营者被要求每年向行政当局提交为了保持工厂的运行寿命,工厂允许的使用时间 和未使用时间。 5. 成员国可以进一步提出比条款10中的第1,2,3,4段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制浓度和时间 限制的要求。此要求可包括其它污染,也可强制增加工厂技术进步的要求或应用。 6. 在不违背本法令和96/61/EC法令,且同时考虑成本和收益因素,以及执行欧盟议会和欧 盟理事会在2001年10月23日通过的(关于国家排放限制对于特定大气污染物)2001/81/EC法令以及96/62/EC法令义务的同时,对于现存工厂,成员国可以制定和实施一个国家减少排放计划,但需要考虑符合附件I和附件II的排放限制。 此国家减少排放计划应该减少现存工厂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粉尘的总的年排放量并 满足段3关于2000年现存工厂的排放限制规定,(包括那些2000年正在实施复原/rehabilitation计划以满足国家排放法规的现存工厂)此计划基于每个工厂的实际年运行时间,燃料耗量和输入热量,最近五年平均运行时间(含2000年)。 国家减少排放计划中所包括关闭工厂手段不应该是此计划所含工厂的总年排放增加的结果。 此减排计划决不免除相关的委员会立法规定,包括96/61/EC法令。 以下条件应该应用于国家减排计划: (a) 此计划应当由相关目标、措施、完成此目标的时间表及监督机制组成。 (b) 成员国应当不迟于2003年11月27日与欧盟委员会交流他们的国家减排计划。 (c) 上面(b)点提及的交流,委员会将在六个月之内评估是否这个计划满足此段落的 要求。当委员会认定不符合要求时,其将成员国且在接下来的三个月成员国将交流他已经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此段的要求被满足。 (d) 委员会应当不迟于2002年11月27日,发布指导意见以帮助处于准备阶段的成员 国。 7. 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以促进人类健康和保护欧共体环境为目标的96/62/EC 法令,委员会将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报告,此报告将评估以下几点: (a) 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必要性 (b) 大型燃烧厂重金属的排放量 (c) 污染减排的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ness)、成本和进一步减排的利益在成员国的燃 烧工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比较 (d) 此减排措施的技术经济的可行性 (e) 针对大型燃烧工业的设定标准(包括本地固体燃料的规定/provision)以及能源市场 的竞争形式对环境和国际市场的影响 (f) 成员国提交的任何国家减排计划需与第6段一致 委员会应当在其报告内包括一个可能的截止期限或附件6中A部分的脚注2所包含的关于法令豁免(derogation)的较低限值的合适建议。 8. 在第7段提及的报告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并参照法令96/61/EC提出相关建议。 条款5 作为附件3的豁免(By way of derogation from Annex III) (1) 热输入量大于等于400MW年运行小时没有超过以下数值(五年平均值): ――2015年12月31日前,2000小时; ――2015年起,1500小时; 应该满足SO2排放限值800mg/Nm 依据条款4(2)注册成立的新厂不适用此规定 (2) 1999年12月31日之前,西班牙王国可批准热输入量大于等于500MW燃烧本地或进 口固体燃料的新厂,这些工厂2005年底之前服役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进口固体燃料的情况下(in case of),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800 mg/Nm3 (b) 在本地固体燃料的情况下,至少60%的脱硫率 若此豁免并不超过此工厂的总批准容量 ――在工厂燃烧本地固体燃料情况下,豁免量为2000MWe; ――在工厂燃烧进口固体燃料的情况下,豁免量为1999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燃烧固体燃料的所有工厂的新的容量的7500(MW)或50%,选两者之中的低者(whichever is the lower )。 3 附件1 现存工厂SO 的限值及减排目标[1,2] 2. 1987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但并未运行的,且并未考虑此附件所要求的排放控制,燃烧厂的排放要么应当和此法令对新电厂的要求一致,要么应当按 照此附件规定对现存电厂的排放限制确定其占总排放量的百分比。 附件1 现存工厂NOx的限值及减排目标[1,2] 1. 在1987年7月1日之后批准的工厂,附加排放或可根据容量升高。 2. 1987年7月1日之前批准的但并未运行的,且并未考虑此附件所要求的排放控制,燃烧厂的排放要么应当和此法令对新电厂的要求一致,要么应当按 照此附件规定对现存电厂的排放限制确定其占总排放量的百分比。 附件3 SO2排放限值(固体燃料) A( 依据条款4(1)和4(3),新建和现存工厂的SO2排放限值如下(O2含量为6%),单位mg/Nm3: 由于燃料特性不能满足上述排放限值(Where the emission limit values above cannot be met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uel ),则对于热耗量小于或等于100MWth的工厂,脱硫率至少为60%;对于热耗量小于或等于300MWth的工厂,脱硫率至少为75%;对于热耗量大于300MWth的工厂,脱硫率至少为90%;对于热耗量大于500MWth的工厂,脱硫率至少为94%,或在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石灰石注射设备的已经签订,且此设施已经在2001年1月1日前已经开始安装的条件下,脱硫效率至少为92%。 B( 根据条款4(2),除燃气轮机之外,对于新建工厂,SO2的排放限值如下(O2含量6%),单位:mg/Nm3: 2对于热耗量大于300MWth的工厂,脱硫率至少为95%且最大允许排放值不超过400 mg/Nm3。 附件4(液体燃料,略) 附件5(气体燃料,略) 附件6 NOx排放限值(折算成NO2) 3 含量为6%,液体燃料O含量为3%),单位mg/Nm: C. 依据条款4(2),新建工厂的NOx排放限值如下(燃气轮机除外),单位mg/Nm3: 固体燃料(O含量为6%) 液体燃料(略) 气体燃料(略) 燃气轮机(略) 附件7 粉尘排放限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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