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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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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www.77777d.com 济南标志设计 济南logo设计nji 年月日,平平食品公司就“卫龙”美术作品在河南省版权局作了作品登记,登记号为“豫作登字:”,作者和著作权人为平平食品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年月日。年月日,黄进忠就“卫龙”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作了作品登记,登记号为“”,作者和著作权人为黄进忠,作品完成日期为年月日,首次发表日为年月日。 年月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潮中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下称第号判决),查明黄进忠于年月日向温州市苍南县卫生局提...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著作权登记证》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www.77777d.com 济南标志设计 济南logo设计nji 年月日,平平食品公司就“卫龙”美术作品在河南省版权局作了作品登记,登记号为“豫作登字:”,作者和著作权人为平平食品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年月日。年月日,黄进忠就“卫龙”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作了作品登记,登记号为“”,作者和著作权人为黄进忠,作品完成日期为年月日,首次发表日为年月日。 年月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潮中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下称第号判决),查明黄进忠于年月日向温州市苍南县卫生局提交了《卫生许可证书》,并附有包装袋设计图纸,使用了美术作品“卫龙”作为其商标。结合上述卫生许可证和登记号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第号判决认定黄进忠于年月日创作了美术作品“卫龙”,并于年月日在浙江首次发表。第号判决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黄进忠以争议商标侵犯其享有的“卫龙”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评委认为,对于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直接认定,遂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平平食品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诉至法院,称涉案《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予以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卫龙”标志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平平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与年月日提出注册申请的争议商标相比,“卫龙”美术作品确实享有在先的著作权。但是,问题在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具体包括作品属性和权属证明。就本案来讲,号《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卫龙”美术作品是否当然能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定义。 有观点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基于尊重版权主管机关在作品判定上的权威性,对于获得了著作权登记的图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认可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不宜再作出相反判定。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并坚持“自愿登记”原则;另一方面,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非指申请登记的“作品”未能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作品的定义,而是类似于年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其并未做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是相关“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谓独创性,系指该智力成果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具备基本的智力创作高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注册程序中适用在先著作权保护,意味着禁止与该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标志在所有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和使用,且获得这种保护无需考虑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这种保护力度远远超过对在先普通商标的保护,甚至超过对在先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理应把握适当的独创性,特别是当作品仅以商标标识的形式存在时。 具体到本案,黄进忠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卫龙”标识由汉字“卫龙”和拼音“”经简单排列组合而成,其中汉字“卫龙”和拼音中的“”均为常见字体,汉字和拼音的排列组合方式亦为常见的上下排列,拼音中的首字母“”虽然作了一定的图案化处理,但此种程度的处理尚无法使整个商标标识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如对其给予作品保护,将可能导致公共资源被不合理占有的后果。因此,“卫龙”标识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的第七十条的规定,生 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且,即使在有反证可对在先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也只能由法定的程序处理。 对此,笔者认为,在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对在后案件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仍应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分析。一方面,第号判决认定黄进忠对“卫龙”标识享有著作权的事实,主要是出于在案被告对黄进忠提交的包括苍南县卫生局档案材料复印件在内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特定性。另一方面,在平平食品公司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依据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证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上述认定事实对平平食品公司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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