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正规欠条的格式参考

2017-09-16 11页 doc 26KB 130阅读

用户头像

is_954223

暂无简介

举报
正规欠条的格式参考正规欠条的格式参考 例如: 欠条 今借到***人民币***圆整,于*年*月*日前还清,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1%付给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欠据 为 (事由) 欠 (债权人) 人民币 (金额) 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 年月日 注意, 1、亲笔签字比章的效力大,想用手印也行,一般签字就可以了。 2、借条要写明借款人和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时间,同时对于是否要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担保人要在最后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 3、借酒和借钱的区别在于最后是还物还是还钱,钱可以主张利息,而物则不存在利息。 看完上...
正规欠条的格式参考
正规欠条的格式参考 例如: 欠条 今借到***人民币***圆整,于*年*月*日前还清,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1%付给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欠据 为 (事由) 欠 (债权人) 人民币 (金额) 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 年月日 注意, 1、亲笔签字比章的效力大,想用手印也行,一般签字就可以了。 2、借条要写明借款人和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时间,同时对于是否要支付利息进行约定。担保人要在最后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 3、借酒和借钱的区别在于最后是还物还是还钱,钱可以主张利息,而物则不存在利息。 看完上文后大家应该知道,欠条的写法很简单,只要说清楚时间、时间、人物,基本就可以了。但请大家注意,在欠条中出现的任何数字都需要用中文大写记载,否则日后容易被人涂改。 典型案例 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2013年1月2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争议观点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分析结论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 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笔者较为同意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 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2013年1月1日。计息的终点则应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讨论欠款应否计算利息还有两个前提,一是欠款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二是债权人未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欠条诉讼时效的确定与上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为债务人延迟付款了,债权人自然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若双方对欠款偿付时间作出延展约定,诉讼时效自然中断,并重新计算,所以欠条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有着必然的联系。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 行保护的。那么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借条诉讼时效 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届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该合同则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对于该种借条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对履行期限协商一致的,在债权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且否定该债权的存在,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日的次日起计算。所以说书写情况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办法。 二、欠条诉讼时效 欠条则不代表合同关系,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说不能及时给付,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条据。而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债务人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因为本应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因无能力或不能及时给付才出具的,所以说应当认定债权人自出具欠条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引发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书写欠条之次日起起算,当然这是针对欠条中没有书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针对写下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日起计算。 手里有他人借条或者欠条的亲,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不然损失的可就是自己哦。 欠条的法律效力及诉讼时效 欠条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呢,欠条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针对这一些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欠条法律效力及其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 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希望以上有关欠条法律效力及诉讼时效的有关知识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对欠条的法律知识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 【案情】 3月10日,王某从赵某处购买花岗石板材数车,总价款为16万元。货物交付当日,王某向赵某支付现金1万元,并以资金短缺为由请求对剩余价款15万元推迟支付,赵某表示同意推迟一个月。五个月后,赵某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15万元价款,王某遂向赵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赵某花岗石板材款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整),欠款人王某,8月10日”。1月21日,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支付花岗石板材款15万元及利息。 【分歧】 本案中,因王某迟延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其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价款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赵某造成的损失。对于王某逾期付款给赵某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利息应当自4月11日起算。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王某与赵某约定付款期限“推迟一个月”,即4月10日为付款期限,故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4月11日为利息起算之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利息应当自王某出具欠条之次日即8月11日起算。理由是,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后,违约金的起算点也应当随之变更。王某出具欠条即为承诺付款,其实质上是变更了付款期限,故应当自王某出具欠条之次日起算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利息应当自赵某起诉之次日即2014年1月21日起算。理由是,王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支付期限,赵某向王某主张权利之日为应当付款之日,故自次日即1月21日起算利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决定利息的起算点 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 承担利息损失是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违约)的法律后果之一,买受人违约之日即为利息起算之日。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利息开始起算。 二、因双方没有变更支付期限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将王某出具欠条之日视为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对付款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同时履行的原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货物交付当日(3月10日),王某请求对剩余价款15万元推迟支付,赵某表示同意推迟一个月。“推迟一个月支付”是双方对支付期限的明确约定,故王某支付期限的届满之日为4月10日。 支付期限届满后,买受人王某并未履行价款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后来(8月10日),赵某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15万元价款,王某向赵某出具了欠条,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对拖欠赵某合同价款的确认,但没有变更支付期限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将王某出具欠条之日视为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三、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具欠条的日期对利息计算无实际意义 买卖合同中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结算结果,它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如合同价款、付款期限、出卖人、买受人等。结合出具欠条的时间及欠条是否约定付款期限,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具的欠条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交付货物的同时出具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以下简称A1欠条),交付货物的同时出具且注明了付款期限(以下简称A2欠条),交付货物后的某一时间出具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以下简称B1欠条),交付货物后的某一时间出具且注明了付款期限(以下简称B2欠条)。 对于A1欠条与B1欠条,因未注明付款期限,故应当根据买 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补充协议等确定付款期限,没有约定、补充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利息起算。此种情况下,欠条仅是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及价款数额的证据,除此再无其他法律意义。对于A2欠条与B2欠条,因买受人在出具的欠条上注明了付款期限,出卖人也收受了该欠条,其实质是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或变更,故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即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自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此时欠条出具的日期对利息计算亦毫无意义。 总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具欠条的情况相当普遍并且欠条的形式多样,在欠条注明付款期限的情况下,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即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在欠条未注明付款期限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确定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不能简单的以买受人出具欠条之次日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
/
本文档为【正规欠条的格式参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