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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保门诊报销

2017-09-20 2页 doc 12KB 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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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保门诊报销农村医保门诊报销 农村医保门诊报销 (一)待遇享受时间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首次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其监护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选择独立参保或随母参保,对选择独立参保的应完清有关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以上人员超过规定时...
农村医保门诊报销
农村医保门诊报销 农村医保门诊报销 (一)待遇享受时间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首次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其监护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选择独立参保或随母参保,对选择独立参保的应完清有关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以上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全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费用管理 1.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定额标准每年按照我市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 2.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到人。 3.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重新参保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4.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三)住院支付标准 1.起付线 参保人员住院需自付起付线的金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300元/次,三级800元/次。 2.封顶线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设立封顶线金额,标准为:一档7万元/人、年,二档11万元/人、年。 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 3.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档: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特殊疾病管理 特殊疾病包括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一般诊疗费管理 符合渝价〔2011〕277号文件规定的一般诊疗费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按总额付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大学生医保待遇 在渝高校大学生发生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统一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规定执行。 (七)新生儿医保待遇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八)孕产妇待遇支付标准 对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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