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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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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思考有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思考 学术探讨2009年11月 有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思考 文/徐一楠 摘要: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强制婚检的规定变更 为自愿婚检,使得近几年婚检率 骤降,由此引发诸多争议.本文依据现实资料和数据,从法理学,民法学的角度分析婚检的现 状,并提出相应解决途径. 关键词:强制婚检;婚检制度. 中图分类号:D422.6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32(C)一0080—0l 婚前健康检查自1986年起在我国强制实施.有关婚检的内容 ...
有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思考
有关于中国婚检的思考 学术探讨2009年11月 有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思考 文/徐一楠 摘要: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强制婚检的规定变更 为自愿婚检,使得近几年婚检率 骤降,由此引发诸多争议.本文依据现实资料和数据,从法理学,民法学的角度分析婚检的现 状,并提出相应解决途径. 关键词:强制婚检;婚检制度. 中图分类号:D422.6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32(C)一0080—0l 婚前健康检查自1986年起在我国强制实施.有关婚检的内容 及其强制性在1995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但1980~((婚姻法》与2001年《婚 姻法均未明确规定强制婚检.而20o3年10月1日出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强制婚检变更为自愿婚检,致 使近几年全国婚检率锐减,也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赞成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的人认为,我国原有的强制婚检制度 侵犯了人民的婚姻缔结权,婚检结果可以否决婚检男女的结婚权 … .结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除法律明确禁止的情 形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结婚自由的权利. 而赞成I灰复强制婚检的人认为,由于取消强制婚检,将有可 能导致新生儿健康状况下降. ?母婴保健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 而《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 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这就产生了法律之间的冲突.通常,法律间的冲突应遵循”上位 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原则.但在婚检问上,”后法优于前法”,母婴保健法应 让位于后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但《母婴保健法是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婚姻登记条例》不过是国务院出台的行 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理应是婚姻登记 条例》让位于《母婴保健法)).而且,与《母婴保健法属同等 效力的((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强制婚检,这是法律的空 白.这样的现状势必造成法律法规适用的混乱. 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对公民私权的回归的呼声日益高涨. 由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标志着国家公权的弱化,公民的私权似乎 得到了尊重和保护.但是,从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应该存在一个 逐步过渡的时期.法律规范毕竟属于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制度上 层建筑,法律规范能否被人们所接受并自觉遵守还要看其是否 能够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还要看其是否能够符合作为法 律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意志基础的法律意识.大多数国 家的法律在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中,仅限于精神类,智力低下等 疾病,而不禁止影响后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我认为,这样的规 定与这些国家人们的思想基础是密不可分的.在很多发达国家, 多年来始终保持人口的低增长,甚至是负增长的状况.在这些国 家,人们并不认为婚姻的目的是生育后代,也不会将生育后代作 为一种人生使命去完成.因此,在这一方面法律只考虑婚姻问 题,并不会把生育后代的要求附加于婚姻行为之上.婚检是针对 婚姻行为确定的,与生育没有必然的关系,婚检不用承担过多的 社会责任,婚检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它的监控,对婚姻双方的身 体状况及未来生育提供指导.然而,具备可行眭的法律必定要适 应它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即一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在我国,几 千年的文明传承至今,人们始终固守着”养儿防老”的观念,特 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思想已是根深蒂固.人们普遍将生育后代 作为人生使命来完成,生育是结婚状况延续的必然结果.因此,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必须顾及社会现实,要将生育的要求附加 于婚姻之上,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就婚检制度而言,法律不能 简单地因为结婚可能引发疾病传播就剥夺当事人自由缔结婚姻的 权利.但是,对于有疾病传播或遗传可能的当事人来说,缔结婚 姻的条件应是双方知情并自愿.我个人认为,法律规定强制婚检 正是为了避免有疾病传播或遗传可能的当事人由于不知晓自己的 患病情况,或是知晓自己的患病情况而故意向对方刻意隐瞒,故 意欺骗,从而导致婚姻的无效.伤害当事人感情的同时,也使得 疾病的传播与遗传的可能l生大大增加.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距离成为发达国家 的目标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发达国家的模式是我们应该学习借 鉴的,但这种学习和借鉴应秉承”扬弃”的态度,而不是一味挪 用与移植.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于,人们的公共意识 不够强烈,个人主义盛行,公民整体的道德素质还没有达到发达 国家公民的水平.法律规范的设定必然要符合社会的最低道德水 平,而不是任意定在一个理想化的上这样就会使法律形同 虚设,处于法律设定的道德水平之下的人很难自觉遵守. 自强制婚检被取消后,一直引人热议,最近黑龙江省,广东 省又因遗传I生疾病的频发而恢复了强制婚检,这也证明了强制婚 检制度在我国还有其扎根的土壤.因此,我国当前与婚检相关的 法律法规应当为人们设定一个模式,最初规定强制婚检,使人们 通过法律对行为的正确规范和积极引导而确立一种观念:婚检不 仅仅是对自己配偶,家庭,后代的负责,更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负责;最终在婚检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行为习惯后,婚 检也由强制变为自愿,强制就不再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必需手段, 而自愿婚检的时代已经到来.到那时,引导人们为正确的,有益 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公权才可真正退出私权的领域. 作为保障中国人口质量,减少疾病传播的有效途径的婚检, 由于其涉及的不仅仅是公民的私人利益,更关乎国家的长足发 展,因此婚前实施健康检查是极为必要的.由于各地区人们的知 识层面,认知水平不同,有必要增强人们对于婚检的重要性的认 识.就目前的情势,我认为应继续推行强制婚检制度,但对于有 疾病传播或遗传可能的当事人,只要缔结婚姻的双方知情并自愿 结婚,明确须承担风险和后果,那么相关部门不能以婚检不合格 为由剥夺其结婚的自由.同时,应推行全国统一的婚检制度,进 行统一的检查项目,实施统一的衡量标准,使婚检制度不再因各 地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产生混乱.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强对医 生的职业道德的教育,有利于保障婚检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 私权.最后,既是作为通过合理限制公民私权而保障国家公权的 手段,强制婚检应当免费面向公众,由国家财政补贴.最终强制 婚检的终点,是在实施强制婚检的过程中对民众进行医学,法律 的教育及道德,文明建设,使民众的意识及认知上升到更高的层 次,从而自觉自愿进行婚检.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爹勺义: [1藤徐山.关于中国婚检制度的研究ID】.上海:复旦大学,2005. [2】付子堂.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现代法学,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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