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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车险条款 PDF

2017-09-30 10页 doc 25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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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车险条款 PDF平安车险条款 PDF 华泰机动车辆保险及附加险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
平安车险条款 PDF
平安车险条款 PDF 华泰机动车辆保险及附加险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 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 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 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1P021211-10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2L021211-10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 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3L021211-10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4L021211-10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车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5P021211-10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6P021211-10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7P021211-10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 失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8P021211-10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条款编号A0406Z01F09C021211-1000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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