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计量法律体系计量法律体系 null
一、概述
(一)计量
为保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或者说是以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的测量。
计量的特点(p89)
1、准确性 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性程度。
2、一致性 测量结果的一致,即测量结果的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
3、溯源性 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溯源到同一个测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
4、法制性 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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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法律
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
的总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
1、立法宗旨
(1)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计量法制;
(2)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3)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4)保护消费者利益,使其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
(5)保护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null
2、调整范围
(1)属地管辖
(2)社会活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
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
(四)计量法律体系
1、法律:计量法
2、行政法规:计量法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3、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五)计量立法原则
统一立法
区别管理null二、计量单位制度
(一)计量单位制
由一组选定的基本单位和由定义公式与比例因素确定的导出单位组合,构成全部单位的总体及一套完善的规则。例:1J =1 N •1m
(二)国际单位制
1、国际单位制是在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单位制。SI-国际单位制的简称。
2、国际单位制的内容
七个基本单位、两个辅助单位、导出单位、词头、十进倍数与分数单位。null(1)SI基本单位(p91)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长度 米 m
质量 千克(公斤) kg
时间 秒 s
电流 安[培] A
热力学温度 开[尔文] K
物质的量 摩[尔] mol
发光强度 坎[德拉] cd
(2) SI辅助单位(p92)
弧度 rad
球面度 srnull
(3)SI导出单位
用SI基本单位以代数形式表示的单位。
(见表6.2,p91-92)
例:1 Ω =1V/A;牛顿(N)单位
(4) SI单位的倍数单位
用以表示倍数单位的词头,称为SI词头。用于附加在SI单位之前构成倍数单位(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而不能单独使用(例:毫 -10-3)。
(见表6.3,p93)null(三)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定义
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且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
2、内容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包括由以上两种单位构成的组合单位。
除SI单位外,我国为11个物理量选定了16个与SI单位并用的非SI单位。其中10个国际计量大会同意并用:时间(分min,时h,日d);平面角(度、分、秒);体积(升L);质量(吨t和原子质量单位u);能量(电子伏eV)。 另外6个:长度(海里)、速度(节)、面积(公顷)、旋转速度(r/min)、级差(分贝dB)、线密度(特[克斯]tex)等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选用的。(p94)
null (四)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使用方法
1、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p95)
(1)全称与简称
(2)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一般与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如:Nm-牛顿米;kg/J-焦耳每千克)
(3)单位中带有幂的名称。幂的名称应在单位之前(如:102二次幂为二次方,m2/s用于运动粘度时,为二次方米每秒;用于覆盖速率即“m2用于面积”时,为平方米每秒)。
2、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符号
(1)字母一律用正体。
(2)单位符号一般用小写字母(如kg,mol,s)。
(3)单位名称来源于人名时,其符号第一个字母大写(如Pa 帕[斯卡]; Hz 赫[兹])。
(4)“升”的符号例外,可以用L。null 3、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使用规则(p96)
(1)单位的名称和符号作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如:20℃应读成20摄氏度)
(2)用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时,不得使用重叠词头。(如:不得使用毫微米、微微法拉等)
(3)词头通常加在分子中第一个单位之前,分母中一般不用词头。(如:摩尔内能单位kJ/mol,不宜写成J/mmol)
null三、计量器具
(一)定义
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
是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具有现代科学技术所能达到的最高准确度,经国家鉴定通过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null (三)计量标准器具
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实施细则8条)
2、国务院、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实施细则9条)null
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实施细则10条)
(四)标准物质
是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的、高稳定度的,并确立了物理、化学和计量学特征,用来校准计量器具,评价计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物质或材料。null 四、量值溯源和计量检定/校准
(一)概念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值与计量基准(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量值溯源性使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避免量值出于多源或多头。
量值溯源是指自下而上通过不间断的校准而构成溯源体系。
检定和校准是实现量值溯源的最主要技术手段。
(二)计量检定
1、概念 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2、分类 计量法制检定-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null 3、强制检定的范围及检定周期
强检范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法9条)
检定周期:两次检定之间的时间间隔。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地县(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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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强制检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实施细则12条)。
(三)校准
1、概念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为校准。
2、主要含义
(1)在规定的条件下,用一个可参考的标准,对包括参考物质在内的测量器具的特性赋值,并确定其示值误差;
(2)将测量器具所指示或代表的值,按照校准链,将其溯源到标准所复现的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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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准的目的
(1)确定示值误差,并可确定是否在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
(2)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可调整测量器具或对示值加以修正;
(3)给任何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物质特性赋值;
(4)实现溯源性。null 五、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1、申请与受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许可。(办法14条)
质监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null 2、计量器具新产品制造许可(实施细则18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
在全国已经定型,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未经型式批准或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3、计量器具的销售(实施细则22-24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比照18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null 六、计量认证
由计量行政部门对技术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认证。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
七、计量法律责任
(一)计量违法行为
·指在从事与社会相关的计量活动中,违反了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和他人的有过错的行为。举例:《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上述三种计量器具均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null(二)处罚形式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制造、营业、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例:实施细则46条 属于强检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检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送检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赔偿损失;
4、吊销证书;
5、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6、罚款
关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计量监督员有权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null
七、《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简介
(一)条例主要内容
六章39条
(二)条例特点
1、完善和加强了对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的规范管理
对经营活动中安装和设置计量器具提出了要求,第9条对一些安装使用后难以拆卸检定,又关系到用户、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计量器具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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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了对经营活动中商品及服务贸易计量值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特别第18条)
3、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
进行了重点规范;(第9、15、16、17条)
4、体现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29、34条;31、32、33条;32条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
5、对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了法制管理。(第35条)
null谢谢,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