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版
SHEHU IKEXUEBAN
出现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土地兼并。在我们
国家的农民工,还不可能有稳定的非农就业,以
及国家没有能力建立一个可以覆盖全体农民的
社会保障系统的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允许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实上等于是拔掉现存的
社会安全阀,剥夺农民仅有的社会保障。这一
政策也与我国的发展模式的内在规律相矛盾。
正因为如此,这样的 �改革 �措施应该缓行。
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土地私有化
曹锦清,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 教授
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 �决议 �的公布,前些
日子围绕着 �第三次土改 �或 �土地私有化 �的
热议有望暂时冷却下来。说其 �暂时 �是因为
要求土地私有化的理论及其背后的各种社会力
量决非随一纸决议而消失。说其 �冷却 �,是因
为 �决议 �用明确的语言重申: �土地家庭承包
制 �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
政策的基石,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
为什么要 �毫不动摇地坚持 �这项事关中
国改革开放全局的 �土地家庭承包制 �? �决
议 �给出两大理由:一是该制度 �适合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 �;二是 �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 �。
这两个理由是否充分和有效, 笔者不作评论。
依笔者之见,中国在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时
间内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这项农村基本制
度,有一个十分重要,也十分简单的理由:土地
(耕地与宅地 )承载着亿万农户 �社会保障 �的
重大责任。在笔者的记忆里,是温铁军先生最
早提出土地与亿万农民生存、失业与养老保障
之间的关系。只要我们还无力将 8亿农民的失
业和养老保障从承包地上剥离出来,交由国家
财政来承担,那么土地就不能私有化。笔者把
�土地保障论 �称之为 �铁军 �发现的 �铁律 �。
笔者注意到 �决议 �对此项农村基本经营
制度不再使用 �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 �的完整
述,而是用 �家庭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
营 �的表述方式。这是偶然的疏忽, 还是有意
为之,不得而知。或许取消全部农业税费后,由
农户承包的土地不再承担什么 �责任 �了。 80
年代初,我们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全国农村推
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那时的政策制度者们
清楚地意识到:农户在承包土地的同时, �承
包 �了一组 �责任 �。一是对国家的责任,即交
纳农业税 (后又增加农业特产税 ) ;二是对已废
除的 �公社集体 �承担的责任,即向乡镇政府提
交五项统筹。三是对村集体承担的责任,即提
交三项提留。到 2006年末,这三项责任在全国
范围内取消了。三项责任从承包的土地上剥离
出来交由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来承担。对于中
国农民与土地来说,可谓三千年未有之大解放。
但农户所承包的土地从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吗? 温铁军说,还有一项更为繁重,解决起来更
为困难的责任,那就是亿万农民基本生存、家庭
养老和失业保障的责任。所以,我们还得把这
项农村基本制度老老实实地称为 �土地家庭承
包责任制 �。
已富裕起来且富有同情心的城里人说,国
家能否将亿万农民兄弟的养老与失业保障也从
土地上剥离出来,与城里人同享此 �国民待遇 �
呢? 笔者的回答是三句话:一是 �应该 �; 二是
暂时还做不到;三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财
政增加,逐渐达到 �应该 �。补充一句:谨防 �欲
速不达 �或 �好心办坏事 �。 2006年取消农民全
部税费负担, 县、乡、村三级总共少收了 1 500
亿元左右。该年国家财政总收入近 4万亿,中
央与省两级财政补得起这笔钱。自 2006年后,
农村九年义务制教育经费也由政府财政来负
担,以防 �大病返贫 �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逐步覆盖全国乡镇。 �决议 �提出,按个人出一
点,集体、国家补一点的办法,到 2020年建立起
农村养老保险。但关键在于涉及亿万农村工的
失业保险, �决议 �只提出 �扩大农民工的工伤、
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农民工养老保
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根本没有提及 �失业保
障 �问
。事实上,在官方 �失业人员 �的统计
上,只涉及城市户籍人口,从未将非城市户籍的
农民工或农民列入 �失业 �统计的范围。似乎
农民拥有承包地便处于 �稳定就业 �状态。为
什么现在还不能取消明显带有歧视性的城乡分
割的户籍制,关键也在于内含在城市户籍内的
诸多社会保障,尤其是失业、养老保障无力赋予
进城打工的农民。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决
议 �只提及 �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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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卷 第 1期
总第九十五期
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为城市居民 �。
在 1. 5亿农民工中,具有稳定就业、较高收入,
因而能购、租住房的人,只是一个少数,他们有
能力 �自动长入城市 �。
在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化将
长久地滞后于工业化,这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
的现象。此处所谓的 �工业化 �是指 �农民 �脱
离农业进城打工。 �城市化 �是指在城市获得
稳定就业和居住的 �农民 �。绝大部分农民工
的就业是不稳定的、高流动的,无力拥有高价的
城市住房。也就是说,他们只是进城打工,而无
法完成城市化。城市的高价住房和无失业保障
将他们挡在 �城市化 �外。他们的住房只能建
在家乡的土地上, �失业保障 �只能由他们承包
的土地来承担。由 �农民工 �这一奇怪称谓组
成的全新社会阶层在中国整个社会转型期内将
长久存在。这一庞大阶层的 �前锋 �会自动地
�长入城市 �,但绝大多数农民工将长期往返城
乡之间,并在一定年龄段回退到农村。这是一
个 �事实判断 �,任何 �价值判断 �都必须考虑到
这一难以令人乐观起来的事实。我们为什么要
搞新农村建设,为什么要坚持土地承包制,反对
土地 (包括宅地 )私有化,一个重要而充分的理
由在于,确保在城市 �失业 �的农民工返回农村
时,有房、有地且有一个较好的生存环境。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士,都拿保护农民权
益,提高农民收益来说事。有些经济学家说,三
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产权不清,只有土地私有
化,才能抵制地方权力对土地的圈占,只有土地
私有化,才能使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要素自由流
动,合理配置。有人说,应赋予农民土地 (包括
宅地、房 )抵押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农民小额
贷款问题。还有种种高论,不必在此一一开列。
事实上,已经运行三十年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
制确实存在各种问题与矛盾,如就确保稳产高
产必须的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而言,土地家庭
承包制肯定不如人民公社体制。规模狭小、雷
同的承包制小农经济与国内外大市场的连接问
题一直存在着。随着农村青壮年脱离乡村与农
业,中国宝贵的土地资源的闲置与粗放使用也
一直是个问题。小块土地通过自愿有偿转包能
否普遍地向 �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也有不少困
难。如果 �城市 �无力为他们提供城市化的成
本,那么单凭小块承包地实难支撑起 �生活宽
裕 �的 �全面小康 �。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私
有化能否解决上述问题,尤其能否解决私有化
鼓吹者们提出的那些问题。答案只有一个:不
可能。依笔者之见,一旦中国的土地私有化,中
国历史上不断重复的土地兼并问题必定再次出
现。市场与资本一定会利用土地私有化而展开
一场惊心动魄的 �原始积累 �过程:千百万农户
与他们的小块土地相分离的过程。自然经营的
风险与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一定会协助资本去
执行这一流淌血泪的分离运动。结果是造成农
村的两极分化:一极是资本与土地集中;一极是
失地、生活又无法被城市吸纳的 �三失农民 �。
假定土地私有化就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与
收益,这是对世界历史,尤其是近代社会转型史
的惊人无知。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持续
增长的同时,社会总体保持稳定,土地家庭承包
经营制度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它是中国农村
社会,进而全中国社会保持稳定的一块重要
基石。
用 �社会保障 �来为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作
辩护,内含着这样一个前提:随着中国经济与财
政持续增长,国家有能力将全体农民的社会保
障彻底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并成为国家对农
民承担的义务。加上城市有能力为转移到城市
的农民工提供稳定就业与住房 (无论以什么方
式获得住房 ) ,那时,我们便可着手对这项农村
基本制度作重大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现代农
业发展的需要。包括在一组法律严格约束下的
土地私有化。任何制度安排,恰如衣物,总会穿
旧,土地家庭承包制这项农村基本制度,总有一
天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而退出舞台。但在目前
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此项基本制度,必须毫不含糊地反对土地私有
化。
特殊国情下的中国农地集体
所有制
潘维,北京大学 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自进入 2008年 9月,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届
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一些 �专家学者 �和城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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