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2 1页 doc 30KB 9443阅读
is_577095
暂无简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供求发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工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郑州亿轩商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郑州市钢铁市场。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贰佰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张玉红;
出 资 方式:张玉红单方出资 计人民币贰佰万元。
(二) 合伙人姓名:冯晓歌;
出 资 方式:冯晓歌不参加投资
(三) 利润分配比列,张玉红分得公司纯利润百分之70%,冯晓歌应得公司纯利润30%。
(四) 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合伙人按照出资比列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 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 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 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
,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八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九条合伙入伙、退伙。
(一) 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 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 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 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五十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散;
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