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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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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工作制度汇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20076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受理、 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来信来访接待、 受理、办理工作,有效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和工作质量,依据《信访条例》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的相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受理、 办理工作,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访接待处(以下简称 “信访接待处”)负责。 信访接待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信访接待处是由管委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20076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受理、 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来信来访接待、 受理、办理工作,有效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和工作质量,依据《信访条例》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的相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受理、 办理工作,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访接待处(以下简称 “信访接待处”)负责。 信访接待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信访接待处是由管委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组成,信访与法律 援助一体化运行,由管委会负责人领导,负责受理、办理管委会 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行政机构。具体工作职责: (一)受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国内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管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请求的来信来访事项; (二)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办理、转办、交办、督办;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管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六)对信访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地 向管委会反映重要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负责对管委会其他工作部门和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和监督。 信访接待处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信访接待处有权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对管委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或任免、考核、奖励行政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满,请求纠 正的投诉请求; (二)对管委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 的工作提出的建设性建议; (三)管委会其他工作部门和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需管委会 协调的信访事项; (四)要求改变或者撤销管委会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 行政措施、指示和决定的投诉请求; (五)对信访接待处或管委会所属其他工作部门、行政机关 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满的投诉请求; (六)其他需要由信访接待处受理的信访事项。 管委会其他行政机关、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 管委会其他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应成立相应的信访机构或指 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具体工作职 责: (一)办理管委会领导批示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接待 处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受理、办理直接到本单位、本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 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来信来访事项; (三)定期向管委会领导、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接待处 报告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 的开展情况; (四)协助、配合信访接待处对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定期向管 委会或信访接待处进行情况通报。 管委会其他行政机关、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范 围 管委会其他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有权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或下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任免、考核和 奖励行政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满,请求纠正的投诉请求; (二)对本部门或下级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提出的建设性 建议;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需本部门协调的; (四)要求改变或者撤销下级部门的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 决定的; (五)对本部门或下级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 务行为不满的; (六)其他本部门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 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 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请求的 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已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 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接待处和管委会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 理; (二)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 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要明确职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引导信访人 向有权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反映问题。 (一)非垂直管理系统信访问题的处理,以属地管理为主, 先“块”后“条”;同时,非垂直管理部门在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负 有咨询、指导、监督等职责。 (二)垂直管理系统信访问题的处理,由该垂直部门负责。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一)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就地解 决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防止信 访问题久拖不决。避免因矛盾累积和激化,引起信访人越级访、 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 (二)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 众情绪。 (三)做好对信访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知法、 守法、依法信访。 坚持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一)信访人有依法向管委会及管委会所属各行政机关、工 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阻碍、限制。管委会各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尊重信访人的信 访权利,不能妨碍信访人正常的信访活动。 (二)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畅通信访渠道,为 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向社会公布 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 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通过为信访人提供 方便和服务,引导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映 问题。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一)信访接待处及管委会所属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科 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的矛盾纠纷。 (二)管委会各部门信访机构或专人要在信访接待处统一组 织下,形成统一领导、相互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司其 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矛盾排查调处机 制、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三)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 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 (一)管委会及所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 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各部门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 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三)各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专人负责制和领 导接访制度。 (四)各部门要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水 平,并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负责和接受监督。 登记 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区信访办及 管委会其他行政机关、工作部门不论其来源必须予以登记。 (一)采取走访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信访人应填写《来信来 访人员登记表》。 (二)登记按要求逐项进行文字录入,要做到手续简化、高 效便捷、记录准确,有条件的应将登记内容录入计算机。登记要 记录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 式等。 2.基本事实。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 3.具体要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是什么,要解决什么 问题。 4.理由和依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具体理由、依据和事实 证据。 5.事项来源。注明信访事项是由信访人直接提出的;或由上级 信访工作机构转办、交办的。 6.处理方式。对属于受理范围事项的要标明受理时间;对不属 于受理范围事项的要注明已告知信访人向何机关提出等。 7.收到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间记录等。 此外,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诉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 住址、事实和理由。 (三)对群众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登 记人员要及时认真阅读。按上述要求登记记录。对电报和特快专 递,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拆阅,有紧急事项的应妥善处理。启 封信件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 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并标明收信日期。对 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件和《信访条例》有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 理、内容不清、地址不详的信件,可作简略登记。 接谈 (一)对下列情况,要安排接谈。 1.集体访; 2.属党政部门处理的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它需要安排接谈的信访事项。 安排接谈的,信访登记人员应按《来访接谈表》填写接谈人 姓名或工作单位。集体访,安排代表5人以下接谈。 (二)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或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信访事 项应要求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 (三)对来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请相关部门前来联合 接待处理。 (四)对越级进京、到市的集体访或个人访,信访接待处要 按上级要求通知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一同到现场做好疏导接待工 作。 (五)对到管委会进行围堵、冲击办公区的集体访,得到信 访接待处通知后,相关部门要立即派人接访,公安机关须及时赶 至现场维持秩序。 初步审查 (一)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查: 1.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2.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3.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4.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 5.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 6.是否已经由其他信访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 等受理或正在办理。 (二)经初步审查后,应区分不同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或《信 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 信访人。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还应说明理由。 1.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3.对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的同时,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办理的程序。 (三)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 所涉及的信访事项应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受理;对涉及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 理;对受理的有争议、职责不清的信访事项,报请各单位领导或 管委会,指定主要责任科室或单位牵头办理。 (四)各部门要建立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责任制,对可 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行政机关第 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办,接报后应及时报送管委会;有必要时,通 报有关主管部门。信访接待处在做好工作安排、协调的同时,要 及时报请管委会领导批示并进行交办、督办,同时向市信访办通 报情况。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 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 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1.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主要包括: (1)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群体性事件; (2)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事故类事件; (3)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灾害疫情类事件; (4)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涉诉类事件; (5)涉及重大社情民意或具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定、酿成社会 风波的隐患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社会事件。 2.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时限为:紧急信息要随同事件发生 随时报送,一般各责任单位向管委会或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 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主管、业务部门向管委会或上级部门报告,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5小时。 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 (一)信访接待处予以登记的信访事项要在3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人民来信(访)转送单》形式分拨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和部门。 (二)接收单位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在书面告知信访人是 否受理的同时,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与否回执单》送达信访接 待处。 (三)信访接待处对转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重要信访事项, 要及时进行交办。各工作部门要在指定期限内向信访接待处反馈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回执单》,并提交办结报告。 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办理主体。信访事项的办理主体是指有权处理该事项 的行政机关和工作部门。 1.对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包括人民政府信访工 作机构在内的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办理主体; 2.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办理主体仅指有权直接对信访事 项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3.对信访投诉对象是本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涉及 多部门联合办理但没有明确指明办理机关等特殊信访事项,由管 委会指定部门或信访接待处牵头办理。 (二)办理时限。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5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本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过程。办理信访事项时,办理机关应当开展信访 工作调查。 1.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2.必要时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3.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人员调查。 4.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 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 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 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其它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做出支持信访 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办理。 办结告知 办结的信访案件应当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答复书》的形式 书面答复信访人。需延期办结的案件必须具有信访事项情况复杂 等正当理由,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以《信访事项延期办 理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注明延期理由,可适当延长 期限,但不能超过25日。 复查 (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办理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自收到《处理意见答复书》30日内,可 以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同时要求信访人填写《信访 事项复查》。要求进行信访听证的,应参照管委会相关规定 申请,信访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二)收到信访人《复查申请书》的行政机关应当登记,并 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答 复书》形式书面答复信访人。 复核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做出复查意见的机关应当告知信 访人自收到《复查意见答复书》30日内,可以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核,同时给予信访人《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同时以《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 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工作要求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答复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答复 书》必须加盖发文行政机关公章。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 和名称。 (二)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种设施,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 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 秉公办理,查证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 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符合下列情况 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回避: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该信访事项中的当事人(含信访人)或 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 姻亲人员)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做出信访事项办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再主持 信访复查、复核程序或参与做出信访复查、复核决定;做出信访 事项复查决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再主持信访复核程序或参 与做出信访复核决定。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 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 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六)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求,在接待过程中, 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就暂不能确定的来访事项处理倾向做实质性的 表态,不能将还未形成最后处理结论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来访 人。 (七)对来访人有《信访条例》禁止的六种行为,在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拨打“110”进行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信访事项结案后,应 当做好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本工作规则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事项督查督办 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 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信访 人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有关 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采取“督中有帮、以帮促办、搞好协调、化解矛盾”的方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维护 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指开发区信访接待处。督查督办 的对象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行政机关及下级部门。督查督办的内容是 信访事项的处理(包括执行)情况。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避免形式主义,善于抓 住主要矛盾,讲效率、求实效。做到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准 确、全面、客观地督查督办。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 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和政策正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坚持全面督办与重点督办相结合原则。围绕党和国家的 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 坚持督查督办与帮助协调相结合的原则。督办时既要了 解情况,又要分析原因;既要指出不足,又要帮助协调问题;既要指 导工作,又要总结经验。 区信访接待处负责全区各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在信访事 项办理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行为督查督办工作。在工作中实行信 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对国家、市信访局(办)及有关领导批示、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对领导包案的重点信访事项以及其它需要结果的信访事项受 理、转办、处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情况反馈。 (二)结合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 索规律。对进京上访量大、集体访和越级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 单位和部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三)对各责任单位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和指导,对两 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负责组织协调。负责向上级领导 机关报送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和申请延期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 (四)负责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按期审结情况的统计、归类和呈 报工作,并向有关领导呈报相关工作信息。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立项 (一)凡符合督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履行立项申请程序。 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二)对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领导包案的 重点信访事项及转送、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统一立项。 (三)对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要填写《信访事项督查 督办申请表》,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交办 (一)对领导批准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向上级呈报的文件函为 “津开报字”;向下交办的函为“津开办督字”。 (二)承办单位(部门)应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55日内办结。上 级机关及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对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经交办的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 长25日办结,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跟踪督促。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部门)未按期办结交 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查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 情况。 (二)专门立项。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信 访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六种严重不当的情形,要予以专门立项,及 时督导。立项时要明确督办的理由、内容、目的、对象,并提前将有 关材料汇集整理,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可以将专门立项的决定通 知被督办的行政机关,要求其准备配合督办工作。 (三)调查协调。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 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 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完毕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单位(部 门)反馈情况。 (四)协调帮助。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 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和有规模的群众集体上访事项, 由区信访接待处组织协调。对协调中存在一定工作难度的,报请管委 会领导批示后指定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区信访接待处跟踪督查督 办。对超出隶属管辖区域或行政职权范围的,可报请上一级信访机构 出面帮助协调。 督查督办上报材料的审核 (一)呈报。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限 内向区信访接待处提交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交 办件的文号,信访人陈述的事实、意见、要求,对主要问题逐一核实 后认定的事实、办理意见、办理依据及办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由本机 关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向信访人出具办理意见书及必要的调查附 件。 (二)初审。区信访接待处对呈报的办结报告,要按照“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 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 或重新查报。 (三)复审。对重要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由区信访接 待处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管委会有关领导审定。 (四)结案。经审核办结报告符合结案的,应办结存档。需 要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反馈办理结果的,区信访接待处要按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反馈。 督查督办方式。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 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会议督办和 联合督办,须报请管委会有关领导批准。 立卷归档 信访事项经督查督办结案后,要将督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 件、办结报告和来往文件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单位(部门) 研究完善的,经区信访接待处审核研究后,送请有关单位(部门)研 究处理。对重要的政策性问题,区信访接待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后,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报管委会研究决定。 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 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有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经区信访接待处审核研究后,向监察机关 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提请通报建议权的使用 对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 经区信访接待处研究后报管委会领导批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通报。 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区信访接待处对于各责任单位采纳建议的情况、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 信访事项涉及的主要问题、被投诉较多的单位等情况,定期汇总形成 书面材料后,向管委会领导报告。 工作自查 区信访接待处将定期开展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的自查分析,总结 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 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守法纪,廉洁自律,主持公道,保守秘密。 对涉密和举报类的立项交办件,要按相关保密规定交办;需要自行交 办并督查督办的,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交办和督查督办工作。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重大紧急信访情况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中央、市政府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建立高效、快捷、畅通的信访渠道,及时有 效处理重大突发性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据《信访条例》 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重大紧急信访情况包括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重大紧急信访信息,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20名以上(含本数)上访群众围堵、围攻、冲击党政机关、 要害部门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上访群众发生打、砸、抢、烧、服毒、自焚等过激行为的; (三)因工程施工、债权债务、噪音扰民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群体 性纠纷或冲突; (四)造成道路交通中断或城镇和重要交通枢纽交通堵塞的群体 性事件; (五)上访群众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事件的; (六)5人以上(含本数)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或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 上访; (七)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集会、上访、示威、请愿、罢工、 罢市、罢课、抗税、静坐等重大情况; (八)上访群众反映突发性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或通讯中断 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情况; (九)对行政机关受理的劳资纠纷、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 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能会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事件; (十)群众有集体到市和进京上访动向的; (十一)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人员身份特殊,可能造成 恶劣影响的敏感性信访事件;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群体性聚集和发生可能危及社会稳定、酿 成风波隐患的倾向性问题。 (一)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的时限 紧急信息要随事件发生随时报送。凡属于报告范围内的重大紧急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区信访接待处报告。 (二)报告方式和主要内容 重大紧急信访情况报送要区别于一般信息,做到特事特报、急事 急报、要事快报、持续准确。原则上要以书面形式报告为主,情况紧 急的首先要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工作 时间内,应首先通过电话向区信访接待处报告(电话:25201111)。夜间及节假日,通过电话向管委会总值班室报告(电话:25325110、25201111)。书面报告要写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危 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内容。应追 踪事件或情况的发展变化,续报事态进展、处臵措施等情况。 (一)领导重视。管委会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重大紧急信访情况 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信访专干为报 送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岗位责任。上报的重大、 紧急信访信息必须经过核实,要真实准确,避免信息失真。要由分管 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以确保上报信息的 真实有效。 (二)排查预防。各单位要特别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 和热点问题。要搞好问题的排查,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 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切实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三)责任追究。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 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造成严重 后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迟报、漏报、误报、瞒报紧急信访信息的 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要限期 整改。 (四)加强值班。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特别是节假日、 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要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班,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及信访专干的通讯工具要24小时开机,确保信息畅通,能及时接收和报送各种紧急重大信息,及时做好稳定、化解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草案) 为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问题,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和信访人依法信访行为,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加强信访监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在处 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 质证,讲清事实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进行评议,作出 结论意见的程序。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民主、效率原则; (二)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三)实事求是,注重证据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证: (一)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已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 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重大群体性信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对于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访苗头的信访事项,需 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 解决的信访事项,及其他不需要听证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再举行听证。 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信访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在做出信 访问题处理决定或意见时,应当告知信访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 应当公开进行。 信访听证由信访机构或由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 施。 信访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二)决定是否对重大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三)审定听证; (四)组织实施应由信访机构直接组织的听证; (五)对由信访机构直接组织的或由其指定的职能部门组织的听证 程序进行监督。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10日 内以书面形式向信访机构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 权利。信访机构应当在接到信访人申请5日内提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在做出决定后的15日内直接组织或指定相应职能部门 组织听证。 信访机构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 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信访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名 单,告知信访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 听证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允许。 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在 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场的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制止的,视为放弃听 证权利。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信访人不得再次 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员若干名、信访事项原承办人、 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听证记录员及经听证员允许旁听的其他 人员。 听证员由听证机关指定,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 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 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听证员由组织信访听证的部门根据 信访事项的需要指定信访事项原承办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应具备处理该信访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背景;听证员及听证主持 人组成听证合议庭。 组织信访听证的部门应另行指定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名担任听证工 作的记录和准备工作。 听证合议庭的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按照程序确定听证主持人; (三)就信访事项有关的问题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 (六)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它权利。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 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听证会上,做出原 处理决定的承办人或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必须如实说明原处理决定 或者原复查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 的承办人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进展情况进行说明。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 提交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集体信访 举行听证的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二)有权申请与听证内容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 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听证组成人员回避;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 述和申辩;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不得虚 假陈述; (六)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七)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听证主持人在查明听证参加人出席情况后宣布听证会 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合议庭组成人员、记录员、听证参加人员姓 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 理意见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 (六)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或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就相关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政 策及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协调、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休会 合议,经听证合议庭做出听证结论,并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当即形成听证结论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 证结论;对不能当即形成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30日内作出书面听证结论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合议庭应当做出中止或延 期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一)信访人或其他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 听证的; (二)信访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或听 证员的; (三)发现新的重要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出现其他应当中止或延期听证情形的。 中止或延期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合议庭应当恢复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信访人丧失权利能力三个月仍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二)信访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中途退出听证经劝告无效;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 由听证参加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中予 以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和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 信访人提供的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由组织听证的部门立卷归档。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写出听证报告(包 括听证事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结论),报送有关领导部门、信访机构、 组织听证的部门负责人。 信访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将作为处理该信访问题 的处理依据。 对于信访听证结论中的有关问题落实,采取现场解决 和限期解决相结合的办法督促落实。 信访听证组织实施部门向信访人反馈督办落实情况、 需要解释、疏导的要加强解释教育工作。 听证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合议庭在举行听证会前临时组成,由管委会信访 接待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听证合议庭的组成应为单数,不超过五名 人员。 听证会可设专家席,由专家就有关专业问题向信访人解释并向听证 合议庭出具专家意见报告,作为信访合议庭作评议结论时重要依据之一。 专家席专家可聘请管委会法律顾问、经济顾问及其他专业领域具有 权威性的人士担任。 由信访机构指定有关职能部门举行的信访问题听证 会,组成听证合议庭时,应由信访机构人员或信访机构指派法援律师参 加。 本暂行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开发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加强政府同群众的密切联 系,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履行维护人民群 众正当权益的职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此办法适用于开发区保税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及 各级党委和事业单位、直属公司等相关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直接 责任人员。 开发区保税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 任制,明确管委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分清 责任、各负其责。要确定信访工作的考核标准;要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 公务员考核体系;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对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开发区保税区工委、管委会各部门的党政第一领导负总 责,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具体信访工作, 为信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 访工作,为分管工作的信访工作责任人;信访专干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 岗位责任人。 管委会各部门及其信访工作人员承担着接待、处理信访事 项的主要任务,要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硬性任务纳入到职能部门的工作 范围,认真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严格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办理,对 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督查督办,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追究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要按期办理转送、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审签结案报告。要认真解决好越级访、集体访的劝 返和接待处理工作,提高疑难案件办结率和息访率。对重大紧急突发性 信访事件,要做到信息呈报及时准确,措施得力,处臵有效。 要深入开展信访调研工作,及时捕捉和处理各类信访信 息,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 制、早解决。 要认真落实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和领导包案责任制 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对于没有按要求建立的或已建立但未能认真组织实 施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发生到管委会和越级到市、进京的集体访或其他需到场 进行现场接待处理的,接到区信访接待处通知,责任部门领导不按规定 时限赶赴现场做接待疏导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贻误处理最佳时机加 大问题处理难度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做出 书面检查并向管委会有关领导说明理由。 对发生集体上访和越级个人访,因责任部门工作不力导致 重复上访的,对责任部门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对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的单位,又不能 说明正当理由的;连续2年经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被国 家信访局和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工委、开发区管委会通报批评 的;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予以诫勉。 信访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 人员承担的信访行政责任是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 其刑事责任。 对管委会各部门承担的信访行政责任追究。对管委会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发生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现象和失职违 法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 的规定,责令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 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对信访行政人员承担的信访行政责任追究。信访行政人员的信访行政责任,按管委会行政隶属关系对其给予惩戒措施,对于违 纪、违规的行为,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管理条 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由信访事项而引发的责任共分四种情形: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 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有 权处理的相关部门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以上四种情形导致信访 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管委会、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追究其行 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访事项的受理责任。由信访事项而引发的受理责任共分四种情形:不按规定登记;未按规定转送交办;违法不予受理;不适 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在行政 组织承担行政责任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由信访事项而引发的办理责任共分三种情形: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以上三种情形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行政机关要承担行政责任,其相关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或任 免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使用人员不当的,要承担人事责 任。 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责任。对具有下列情形不督办或不适当督办的,应当承担督办责任。应督办事项共分六种情形:无正当理 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执行 处理意见;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的。对以上六种情形不督办或不适当督 办的,由本部门或管委会责令改正。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对履行督办职 责错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息的报告责任。对管委会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报告程 序,因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在社会上 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严重损害了国家、人民利益和信访人的基本权利 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透露信访人检举、揭发信息的责任。对于泄露或披露信访人检举、揭发信息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的责任。对管委会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信访人实行侵害其人身、财产、民主和政 治权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法律程序 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告 知 书 存 根 编号: 姓 名 人 数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网址)或工作单位 来信来访时间与事项: 告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等候办理意见。 信访人签收: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编号: 同志: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请您按规定等候办理意见。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存 根 编号: 姓 名 人 数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网址)或工作单位 来信来访时间与事项: 告知信访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人大常委会、人 民法院、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签收: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编号: 同志: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关于“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规定,请您按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存 根 编号: 姓 名 人 数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网址)或工作单位 来信来访时间与事项: 告知信访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签收: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编号: 同志: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请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存 根 编号: 姓 名 人 数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网址)或工作单位 来信来访时间与事项: 告知信访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等候办理意见。 信访人签收: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编号: 同志: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 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您提出的信访事项,请 等候有关的办理意见。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存 根 编号: 姓 名 人 数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网址)或工作单位 来信来访时间与事项: 告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复核完毕,不再受理。 信访人签收: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编号: 同志: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 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 再受理”。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复核完毕,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存 根 编号: 姓 名 人 数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网址)或工作单位 来信来访时间与事项: 告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 天。 信访人签收: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 知 书 编号: 同志: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因 ,需要延长办理期限 天,请您按规定等候办理结果。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编号: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提出的信访事项,经 调查核实,认定 根据 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您如不同意此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部门(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经办部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信访人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编号: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提出的信访事项,经 调查核实,认定 根据 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经办部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信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编号: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提出的信访事项,经 调查核实,认定 根据 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您如不同意此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书日起30日内向我部门(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经办部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信访人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上报案件办理情况示例 ? ×××区、县联席办或单位(正式文头) 文号 签发人:××× 关于×××上访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市联席办: ×××××××××××××××××××××××××××××× ×××××××××××××××××(正文,具体要求见《规定》)。 (上访人签署意见) ? 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交办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单 ××× ××××××××× 信访人姓名 信访人住址 问题发生地 中信联办 赴京上访时间 (附后) (附后) 问题类别 (附后) 交办函号 ×××××××××××××××× 承办单位 责任人 信访人的主要诉求 (交办内容以实际调查情况为准,如遇调查情况与交办内容不一致请说明) 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如有查人此人、查无此地、查无此案等情况,请直接标明) 省(区、市)联席会 (此项不填) 议专项工作小组意见 省(区、市)联席会 议专项工作小组审核(此项不填) 意见 ? 上方人不同意见签署意见详细说明 注:示例?至?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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