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设备管理,统一医疗设备报废
和
,根据《军队医院医疗设备管理规定》、《武警部队主要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规定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医疗设备报废的流程
第二部分、医疗设备报废的标准
第一部分设备报废的流程
一、医疗设备报废由使用科室向器械科提出
,填写设备报废申请
,并由专科负责人或科室主任签名确认。
二、使用科室不得虚报仪器的损坏情况,基本完好的仪器原则上不得办理报废。
三、申请报废的设备需要进行鉴定、审批以后方可执行报废。
鉴定及审批权限如下:
1、C类及以下(<10000元)设备由器械科做报废鉴定,报医务处批准;
2、B类以上(≥10000元)设备需由医务处组织技术鉴定,提交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将报废设备送到器械科修理室,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严肃处理。
五、修理室应妥善保管报废设备,对于仍有利用价值的设备,可向主管领导
后,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六、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报废设备所产生的残值收益应及时上交财务。
七. 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实际处理后,器械科应及时办理财务销帐手续,核消该设备的折旧,并报财务核销该设备的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部分设备报废的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设备应予以报废:
一、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二、超过使用寿命,基础部件严重损坏,或性能低劣,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三、应用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四、机型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又年久失修者。
五、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六、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其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七、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
健康,有不良事件反应者。
八、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