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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经济法由厚变薄(背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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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经济法由厚变薄(背背)第二章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4个形容词和1个名词) 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yangjobe〗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 A、              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的财产,企业的责任也是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法人企业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
2007年经济法由厚变薄(背背)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4个形容词和1个名词) 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yangjobe〗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 A、              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的财产,企业的责任也是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法人企业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要记)和特点 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 法律对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同)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指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而是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3个要掌握) ⒈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⒉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⒊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⒌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看) 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 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要提交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1、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限制人员: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国企领导干部) 2、权利: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机构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       可自行管理 (2)       也可委托他人管理,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参见第一章:代理授权不明的后果) A、   委托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委托管理,属于代理) B、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职权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有关业务往来应当有效。(属于表见代理) C、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0种行为要记,多选题) 主要是损害企业利益和投资人利益,超越代理权限等。   2、事务管理内容:(主要看社会保险事务) 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 1、  工伤保险:应参加工伤保险。 2、  医疗保险单位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职工占本人工资收入的2%; 3、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按工资总额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 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现在基本上什么权利都有。 变更的,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散原因四个)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时间要记,与其他企业法不同) 清算通知日期对比: 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合伙企业:书中未提。 3、公司:合并的,在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破产解散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清偿顺序:(注:所有的清偿顺序都是一样的)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4)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以个人财产清偿。****与法人的重大区别。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与法人的重大区别。 【2002判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解析】只有申请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才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责任: 1.         骗取登记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使用名称与登记的不符合,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         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6个月未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5.         未领取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6.         清算前转移财产,依法追回。 7.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被判没收财产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总结:与营业执照有关的有5000和3000,骗取和伪造的是5000以下,不正确使用和不领取的是3000以下,其他都是2000以下, (二)管理人员责任:违反管理合同,(主要是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超载代理权限等)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转贴于:注册会计资师_考试大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   (一)合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概念看) 1、概念: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点: 合伙人:2人以上自然人。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第一,   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第二,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第三,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前四点把握) ⒈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2个),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1)       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在存续期间内没有必须)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公务员、公检法。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国企领导干部)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法定9个事项)(票据法中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非常重要)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②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③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⑥合伙事务的执行办法; ⑦入伙与退伙; 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⑨违约责任。 任意记载事项:经营期限、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要进行评估。 (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2)       合伙人对于自己缴纳出资的财产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3)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中存在“劳务出资”) (4)       必须对出资进行评估。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严格地讲也不应叫“公司”)。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一般了解) 工商自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决定。(个独是15日内)登记事项中还可以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⒈合伙人的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  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3、  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予他人。 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由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质押担保)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担保法中的规定,出质人要将担保物交给质权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两种形式: 第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企业的事务,也不代表企业。 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要背)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协议协定的有关事项。 〖yangjobe〗(其他全体同意的事项) (8)决定委托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包括以财产份额对外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办法。 (11)对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3)协议退伙,全体合伙人同意。 (14)除名,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5)有合法继承权的,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继承人可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16)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而非一致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唯一一个过半数标准。 (17)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以及对劳务进行评估。 (1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 (19)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5个权利,内容看) 包括五项内容(核心是平等)—— ⑴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不论出资多少,公司制是按出资比例) ⑵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A、 事务执行人与代理人不同: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合伙企业执行人权利来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B、 事务执行人与法定代表人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规定的,并经过一定登记手续而产生的法人单位代表,他不一定是该法人单位的出资者。而事务执行人则是因为出资行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可对外代表企业。 ⑶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⑷合伙人查阅账簿权。 ⑸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A、 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执行; B、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C、 被委托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义务 (1)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企业同意外)。 (4)  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3种方式要看) ⒈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注意归纳前面的) ⒉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⒊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⒈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合伙利润。(2)合伙亏损。 ⒉合伙损益分配原则。(重点把握) (1)      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法定比例) (3)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合伙损益分配的公平原则。(不得约定事项) ⒊合伙损益分配具体形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三种方式:共同执行、委托、非合伙人) (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受聘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越权限(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权合伙企业,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参见表见代理)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 3、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给企业带来损失,应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的部分和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即内部追偿只能以内部分担比例为限。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指个人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1)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yangjobe〗****个人的债务不得抵销企业的债权。 (2)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清偿顺序(个人财产;(企业分得收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对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yangjobe〗总结: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 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责任 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什么要告知的原因) (二)退伙 1.退伙的原因 退伙的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协议退伙的情形:(协议有约定或违反协议约定) (1)前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2)情形之一: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通知退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且不给企业造成不得影响,自愿退伙) 1、  前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2、  情形: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分为两类: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 当然退伙:有情形之一(失去合伙人资格,如无民事能力,无偿债能力等。) 1、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  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失去偿债能力, 4、  被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中全部份额。(相当于份额转让) 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  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有异议的,接到通知30内向法院起诉。 〖yangjobe〗退伙种类的总结: 1、协议退伙、法定退伙、除名,只需有规定情形之一。通知退伙需三项条件同时具备。 2、协议退伙、除名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通知退伙和当然退伙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1、  协议退伙情形:协议约定经营期,且约定退伙事由,或违反协议约定义务, 2、  通知退伙情形:协议未约定经营期,且不给企业造成不得影响,自愿退伙 3、  当然退伙情形:失去合伙人资格 4、  除名情形: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退伙的效果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三项条件:要有合法继承权;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的一致同意;继承人愿意。继承人不愿意,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二是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资不抵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注意:清算时如果清偿后还有剩余的,应按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没有约定平均分配。 (4)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不再承担按份责任)。退伙后发生的无关。   〖yangjobe〗对退伙前债务的连带责任,指债权人有权向其提出追偿要求,退伙人不得拒绝,应该负责偿还。但是已经办理退伙结算,结清债权债务,对内不再按份承担责任,连带偿还了多少,可以向现合伙人追偿多少。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看原因)——期满不愿经营;约定解散出现;全体决定;人数不符合规定;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执照。 (二)合伙企业清算(记点) 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⒉确定清算人——可全体担任;不能全体担任的,经全体过半数同意,解散后15天内指定或委托第三人;还不行,可申请法院指定。 ⒊清算人的职责。 ⒋财产清偿顺序。(和个人独资企业基本相同,都是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个人财产都不足清偿的,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A、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C、 合伙企业的债务; D、  仍有剩余,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未约定的平均分配。 (2)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按约定(亏损)比例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的,平均分担。 ⒌清算结束。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但是,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原合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持续偿债) 〖yangjobe〗与个人独资企业清偿的异同对比: 相同点 1、   清偿顺序相同 2、   都是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个人财产都不足清偿的,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不同点 1、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未约定的平均分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按约定(亏损)比例承担清偿责任,未约定的,平均分担 2、合伙人对退伙前债务的连带责任,指债权人有权向其提出追偿要求,退伙人不得拒绝,应该负责偿还。但是已经办理退伙结算,结清债权债务,对内不再按份承担责任,连带偿还了多少,可以向现合伙人追偿多少。 3、个人独资企业全是自己的,不用分配。   八、法律责任 〖yangjobe〗有数字的只有5000和2000元,比个独企业少 个人独资 1、   与营业执照有关的有5000和3000,骗取和伪造的是5000以下,不正确使用和不领取的是3000以下, 2、   其他都是2000以下, 合伙 1、   骗取营业执照的是5000以下 2、   不领取的是5000以下, 3、   其他都是2000以下,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了解)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没有收益权)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变更、终止 (一)设立: 1、  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特殊经营范围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办理工商登记,是取得合法地位的法律行为。 (二)变更和终止 1、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申请变更。 2、  变更前,应报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合并、分立的,须就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由各方达成一致。 3、  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公告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4个记) 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有权撤销的是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原因看) ③依法被宣告破产。――破产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 ④其他原因。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利。 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整体财产,经营管理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合权利。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14项内容,重点项为1、6、8、9,其他看看一般了解) 1.生产经营决策权 五项内容(多选、判断注意)要求签合同,要求调整计划,不行的,可不执行。可拒绝其他部门任务。 6.投资决策权 向国内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还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8.资产处置权 a、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b、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c、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进行评估。 d、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重点看兼并) (1)国有企业的兼并分两种情况: 1、  种是指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 2、  另一种是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3、  兼并程序: 1)向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报财政机关备案。 2)清查评估。请法定评估机构作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3)编制三样报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机关审批。 4)对财产评估作价。 5)对清查和评估中,清理出来的盈亏、毁损等,计入当期损益;未处理的亏损,报主管财政审批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金 6)转让底价,以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成交价确定,由主管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7)产权转让价低于底价的处理程序,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8)价款的交付。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在担保下,可分期,不超过3年,程序终结日的支付额不得小于成交价的50%。 ***注意和利用外资改组的支付价款要求不同: 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价款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兼并中的优惠政策: 免除利息、分年还本。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免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5年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11、从事管理权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部门任免,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报政府备案。   三、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一)转让产权或资产的规定 1、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改组方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  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应经股东会同意。 3、  转让国有企业债权的,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 4、  企业出售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应当事先征得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的同意,并通知债权人。   (二)利用外资改组国企的要求 1、  改组前,应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核准或备案(而不是批准)后,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 2、  改组后控制权转移或企业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 (1)  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  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保费等。 (3)  对解除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一次缴足社会保险金,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3、  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原企业继承;以其他方式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企业继承 4、  公开征集外国投资者。 5、  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利用外资改组程序。 改组方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全资、有控制权改组的,被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45天内决定 ――可能垄断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审核前组织听证。3个月内做出决定。 转让协议经批准后生效。 (四)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注意和内资企业兼并方支付价款的区别) 1、  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 2、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 3、  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支付全部价款 4、  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厂长、职工代表大会,2个机构性质、职权要掌握。每年考1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和职权 (1)厂长(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 (2)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包括六项:(与副厂级有关的、职工待遇有关的不能决定) ⑴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⑵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⑶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 ⑷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⑸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议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⑹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厂长必须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 厂长必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和职工待遇有关的,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其他的大会只能提议或审议。 (1)       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保措施、奖惩办法、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审议决定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组织机构。3个机构 (2)工作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注意不是到会代表过半数,是全体职工代表)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一)对企业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8个方面看看,其他了解性地看)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了解,国企管理体制已经发生变化) 目前这类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稽察特派员,二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 (一)稽察特派员 1.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重点大型企业。 稽察特派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国务院任免,助理由人事部任免。任期都是三年,可连任,但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稽察特派员负责5个企业,一年两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了解地看,与后面监事会职责一样) (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国有重点大型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方式与稽察特派员的职责及工作方式基本相同。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其职责主要有四项(看)。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从有关部门选作,兼职监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注意与公司制度中监事会不同。 (性质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政府派入企业的,而公司制是公司中内部监督机构。 (职权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职责: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财务活动;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公司监事会职责:监督财务,监督董事及经理行为,提议招开临时股东会等。 (人员组成不同。国有专职的是从有关政府机构派入的,兼职的也有职工代表。公司制的监事会是由出资人、还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七、法律责任 (一)   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 1、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打击报复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2-7年有期徒刑。对会计、统计人员打击报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工作过失,造成较大损失的,行政处分 3、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有期徒刑。 (二)   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 1、  工作过失,造成较大损失的,行政处分 2、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有期徒刑 (三)   其他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  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不够刑事处罚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  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3、  行为人扰乱企业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4、  行为人扰乱企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7年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2)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注意后半段的“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不是破产必经的程序。 破产与相近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比: 1、              清偿能力: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              执行目的: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3、              执行范围:民事执行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不涉及主体资格问题。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营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业务经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和行为,破产执行的范围仅为财产。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               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已经诉讼、仲裁生效确定的债务,才可进入破产程序受偿。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制度解决。破产法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执行。 2、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               与其他相关法律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靠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保障。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企业(破产申请提出一节)――因为非法人是负无限责任,和破产法规定不同。 《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但92年高院发布《意见》,审理非全民企业法人,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规定外,可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城市内的国企,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国企破产只能按规定实施,安置职工的费用只能通过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转贴于: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其要点包括:(3点要记)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 (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围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在此,须注意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理解)。 资不抵债:考察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即,(1)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2)计算债务总额时也不区分是否到期。 特殊情况:解散后清算中的公司发现资产不能清偿债务即资不抵债时,应当作出破产宣告。――正常情况下的资不抵债并不能表明债务人会破产。   4、债权人举证责任:“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5、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注意只能是由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其他人不能提。 注意:(谁能提;(各自证据资料;(举证困难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债权事实及证据 2、 债权性质、数额、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3、  债务不能清偿到债务呈连续的证据,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职工安置预案;亏损书面说明,附审计报告;至申请日资产明细表;金融机构开户详情;债权债务情况表;担保情况;已发生诉讼情况;。 〖yangjobe〗国企申请的,还交上级主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文件;其他的还要开办人或股东会决定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怎么能取得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或股东会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由此看来,该内容应该属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要求。   (三)在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受理的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告知债务人可以向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以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申请的,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或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四)试点国企的特殊规定:(以后将会取消,考试仍会考) 试点城市内的国企破产的,先由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对有关问题制定详细的企业破产预案后,企业方可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行入破产程序。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   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1.       收到当事人申请破产后,应依法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       申请人不服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3.       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4、《破产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债务人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或者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5、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       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该公告还应于30日内根据具体案情,在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这涉及到债权申报的期限。 (2)       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帐册等,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      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破产受理后,企业控制权就移交人民法院。 ****注意:不是停止生产经营,只有在宣告破产后,才停止生产经营。 (4)       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开户银行非法扣划的,扣划行为无效,应退回扣划的款项。同时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破产的,直接提交这些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7、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1)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存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该债务人或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如担保人就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3)       如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 (4)       特殊情况:债权人如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全部掌握,六方面) 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案件已进行二审的,受诉法院应继续审理。 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不得再向债务人提起新的诉讼与执行程序。 2.对与当事人有关的诉讼与执行案件的约束: 债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中止。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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