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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文件

2013-03-30 50页 doc 454KB 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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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文件xxxxxxxxxxxxxxxxxxx 招标文件 总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图纸(另附) 第五章:工程量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六章:工程量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
施工招标文件
xxxxxxxxxxxxxxxxxxx 招标文件 总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图纸(另附) 第五章:工程量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六章:工程量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承包方式、结算方法及付款方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2 1.1 建设地点 3 1.1 建设规模 4 1.1 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5 1.1 质量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图纸内全部内容 7 2.2 工期要求 施工工期 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9 4.1 投标人资 质等级要求 具备电力总承包甲级资质或送变电工程专业一级资质,且必须是国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在经营期内的独立法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电力(或送变电)专业一级项目经理或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且未担任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 10 4.2 投标有效期 为90日历天(从截止投标之日算起) 11 4.3 工程计价方式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2 4.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13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价目表》 14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期算起) 15 16.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以外的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公对公形式 递交方式:开标截止前二日17:00时前需到账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五万元 开户银行: 账 号: 户名: 有 效 期:同投标有效期 16 14.1 发标 发标时间: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 发标地点: 17 8.1 答疑时间 如对招标文件有疑义,在发标后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代理公司在二个工作日内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回答。 18 17.1 投标人替代 无 19 18.1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一份正本、三份副本;电子版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技术标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20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地 点: 时 间:201 年 月 日 时分 21 24.1 开 标 开始时间:201年 月 日 时30分 地 点: 22 32.4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工程评标办法 23 33.1 履约担保 24 24.1 工程最高限价 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公布(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5 24.1 中标服务费 中标方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投标总报价)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中标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40%计取; (3)中标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4)中标服务费的缴纳形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向招标机构直接缴纳中标服务费。 二、投标须知 (1) 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 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有效期详见表格。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 图纸押金3000元/套; 6.2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本,售后不退. 6.3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六章 工程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相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 当投标人完整地退回图纸时,图纸的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但投标人若将图纸损坏、污染至影响使用,则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图纸押金。中标单位图纸押金不退。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将于投标时间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注:1、若采取由投标人来领取澄清文件时,应由授权代理人签收以示确认。 2、若采取传真将澄清文件发送给各投标人时,传真文件附有回执,投标人在回执上加盖公章后传真给招标人以示确认。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修改文件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根据文件投标工作进展实际情况,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1.2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主要材料报价表; (4)定额计价表。 11.3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组成 (2)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5)工期保证措施 (6)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8)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计划 (9)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10)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附表第3项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 标书如出现大写与小写不符时,以大写为准;工程投标总价与项目造价合计不符时,以合计价为准; 13.5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塔吊基础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3.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程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项有关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等形式。 16.1 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投标保证金必须于开标前缴入指定账户。 16.2 投标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提交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评标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本息退还。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须缴清交易费后并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办备案后5日内予以本息退还。 16.6退还方式:统一为转帐方式,一律不得采用现金方式。 16.7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2小时未向招标人以正当理由提出弃权而在投标截止时间未递交标书的。 16.7.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中,标书袋须使用专业招标办统一印制的标袋:A标书(技术标)须按A4规格打印装订,加封皮。B标书(商务标)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表。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注:胶装)并逐页编写连续页码。 19.2 A标书装入A标袋中,B标书装入B标袋中。 19.3 标袋密封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密封签,密封签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投标文件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B标书投标报价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及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专业印章并附证书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投标单位无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不得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或清单编制单位)编制报价文件,并由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及加盖专业印章。投标单位须与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附在报价文件的后面。同一标段单位的外聘中介机构不得为同一单位,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也不得重复,否则按废标处理。 19.4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19.5 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9.6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第19.3款和第19.4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前48小时向招标人提供经确认的材料,并报送招标办办理备案登记变更。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5、开标 25.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须持法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与资格预审相一致的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项目经理投标备案册(外地企业除外)、投标保证金交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原件接受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按废标处理)。 25.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违反本须知第25.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5.3开标程序: 25.3.1 开标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 25.3.2 开标时由监察、监督单位共同审验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原件、投标备案册(外地企业除外)、投标保证金交纳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25.3.3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密封情况签字确认。 25.3.4 由开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应对唱标结果签字确认。 25.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5公布招标最高限价(开标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 25.6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6.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6.1.2 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6.1.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1.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6.1.5 投标文件不符合本须知第11条规定,其组成缺项者; 26.1.6 投标人未携带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原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投标备案册(外地企业除外)、投标保证金交纳凭据原件等有效证件的。 26.1.7 投标文件文字版中未按招标文件中要求全部内容及表格打印的。 26.1.8招标人给定金额的预留金、分包工程、材料购置费和投标人采购但由招标人暂定品牌、价格的材料、设备未按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报价的。 26.1.9投标文件未加盖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执业资格章的。 26.1.10 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定价报价的。 26.1.11 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非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盖章;未附委托协议的。 26.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 清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必须保密进行。 27.3 评标方式采用手工评标,不再进行电子评标。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 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0.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1、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1.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1.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1.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1.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其他标书评标工作。 32、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2.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9项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2.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2.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后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2.4 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本工程评标办法)。 32.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3、履约担保 33.1 中标人确定后 5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本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履约保函的形式。 33.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3.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依次递补中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担保数额的,应当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中标通知书 34.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招标活动监督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4.2 招标活动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标活动监督部门备案。 34.3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5、合同授予标准 35.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2.4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6、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6.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7.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 %的罚款。 37.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 38、合同的主要条款 38.1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的同意,不能擅自更换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认定的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组织人员。违约者,建设单位有权中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者承担。 38.2中标单位必须自行施工,不得转包,确需分包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招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9、奖惩办法 39.1按照中标工期及合同有关条款,工期提前,每提前一天奖励 元人民币;推迟一天,罚款 元人民币。 39.2未达到工程质量要求时,扣罚合同条款的 %,而且所返工的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九)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约定、调整及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 40、承包方式 40.1本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 40.2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造价审计,审计单位必须是具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按竣工结算价除预留总价的10%做为工程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结算。 40.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图纸工程量相比,若工程发生了变化,增减的工程量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以实结算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价格以建设单位考察审定的价格为结算依据。 41 补充条款 41.1 最高限价在开标前三天由招标人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 41.2 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24小时由招标人查验,并将查验情况告知招标主管部门。 41.3 开标时由监标人现场复核投标保证金缴纳原始单据(复印件由投标人装入投标文件中)。 41.4 因投标人主管原因而导致流标,需要重新招标,该投标人不得再次参加该标段投标。 41.5工程款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照有关财务制度拨付。 41.6投标人所用的民工、劳务人员工资由投标人造表盖章,付款由招标人监督投标人发放。 (十)纪律和监督 42.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2.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42.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五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2.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2.4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印发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面积: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1) 工程立项文号: 资金来源: 二、开工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元 (小写)¥: 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 元,零星工作费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 元,总承包服务费 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x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回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活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在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回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要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挡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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