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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2 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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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2 97号 建质(2012)9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确保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
建质2012  97号
建质(2012)9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确保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用户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DB34/1524-2011)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保障性住房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保证用户住上放心房。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住房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招应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水平高、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施工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应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为目标,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随意压缩,不得因造价、工期或其他理由,擅自降低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标准。 保障性住房工程合理造价和工期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造价管理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先后顺序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补充或变更。对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或有关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并盖有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答复意见)组织施工。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在场履责。质检员、监理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按照工程需要配备,每个项目部质检员不得少于1人,1万至5万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材料验收台账。保障性住房工程应优先使用预拌混凝土,监理人员应对进场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检查。确需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应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制,留置试块送检。对进场钢筋应按照规范进行检测,加强对调直后钢筋的质量检查。 建设单位应对主要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门窗等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第十一条 见证取样检测、桩基(含地基处理)检测及结构实体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实施前,应有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检测。检测单位应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结构实体检测项目应包括现浇楼板板厚、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等,检测部位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选定,每层楼不少于2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总承包单位对拟分包的内容和分包单位应提前告知建设、监理单位,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分包。总、分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职责,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管。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对基坑支护、桩基础、土方回填、混凝土浇筑、建筑节能和防水工程等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书面记录,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工艺、工序质量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和“样板引路”等制度。 钢筋绑扎、水电管预埋、模板安装、墙体砌筑及装饰装修等工序施工前,至少做一处样板。提倡使用大模板组装等先进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墙面粉刷时宜采用在墙面敷设耐碱玻纤网格布或钢丝网等防止开裂的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加强对监理部、项目部的检查和管理,企业质量安全职能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做实做好 “分户验收”工作,并邀请保障对象参与验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质量监督人员应到场监督,并抽查分户验收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保障性住房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要求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应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时应检查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醒目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一条 住房交付时,室外绿化、景观、排水设施、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配套附属设施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回访,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质量投诉。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发生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有责任的相关执业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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