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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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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试析 作者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广州 510300 作者简介:胡世杰 ( 1972- ) ,男,大学本科,主管技师,主要从事放射 防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文章编号: 1000- 6486( 2008) 01- 0049- 02 =监督与管理 > 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试析 An ana lys is on the system character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d iagnosis and validation in Ch ina 胡世杰 HU Sh -i jie ...
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试析
作者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广州 510300 作者简介:胡世杰 ( 1972- ) ,男,大学本科,主管技师,主要从事放射 防护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文章编号: 1000- 6486( 2008) 01- 0049- 02 =监督与管理 > 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性质试析 An ana lys is on the system character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d iagnosis and validation in Ch ina 胡世杰 HU Sh -i jie 摘要: 目的 探讨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 指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法 通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 定工作目的、工作原则、制度设定等进行,讨论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结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以医学为基础、 追求法律真实的准仲裁活动;诊断与鉴定工作属非行政性行为, 诊断与鉴定结论具有法定强制性。结论 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制度实质上是以医学科学为基础,以解决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为最终目的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准仲裁制度。 关键词: 职业病; 诊断; 鉴定; 性质 中图分类号: R135 文献标识码: B 随着社会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作为劳动 者申请工伤赔偿或者参照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 在职业健康损 害维权活动中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社会、经济、法 律等方面和职业病学科的发展趋势来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 作的开展将会更加广泛。如何正确理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 度性质, 对于正确地应用相关法律法规,指导职业病诊断与鉴 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着重要意 义。但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性质问题, 迄今为止 , 尚未见对 此有较深层次的研究报道。相反,受传统思想或专业习惯的影 响, 社会上对此问题存着一定程度的错误认识, 影响实际工作 的正确开展, 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1 两种传统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思维模式及其局限性 从实际工作和文献资料来看,当前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 度性质目前仍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 传统的思维习惯对诊断与 鉴定工作的理解与应用主要倾向于以下两种模式。 1. 1 疾病诊断模式 持这种思维模式者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质就是对劳 动者所患疾病的判断 ,是对劳动者临床症状与职业病危害因素 之间关系的一种辩证思考,其结论应当完全基于对疾病的准确 诊断而作出。由于疾病诊断所追求的是一种客观真实,因而持 这种思维模式的专家认为在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资料不 齐全时, 不应下结论, 甚至当诊断所需资料不全时不应受理诊 断申请。这种思维由于不能正确理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举证 责任倒置的规则设定, 因而在诊断资料 (证据 )的采信上较为被 动, 不敢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在用 人单位不配合诊断鉴定, 既不愿提供职业史证明, 也不提供职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料时,哪怕劳动者因职业病致死的情 况下也不敢作出明确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 1] ; 或者在用人单位不 愿提供劳动者职业史情况下, 建议劳动者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6 (下称5职业病防治法6 )第二十三条规定直 接起诉用人单位这一在司法上不可行的方法 [ 2]。 1. 2 行政行为模式 把职业病诊断活动作为行政行为看待的并不多见,但把职 业病鉴定当作行政行为的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持这观点者 认为: 首先,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行政机关是解 决争议的政府受理机构;其次,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是在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下进行; 再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为临时组成, 因而 对外承担责任只能是组织鉴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行政部 门。实际工作中也有出现认为 /劳动者对市级 (直辖市为区级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 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再鉴定,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对象是市 (直 辖市为区 )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 不服, 因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0的推论 [ 2]。 2 正确理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应是以医学科学为基础, 以解决职 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为最终目的的准仲裁制度。上述两种思 维, 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但都只是从某一个方面去考虑分 析, 对其本质难以作出合乎立法目的、科学、合理的诠释。笔者 通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目的、诊断与鉴定原则和制度规 定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对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 质谈点粗浅的看法。 2. 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目的 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目的来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最 终目的是对当事人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的裁决。劳动者认为其 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身体造成损害而申请 职业病诊断, 其目的是确认劳动者的病患是否由职业病危害因 素所引起, 确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裁决劳动者的病患该由劳动者本人还 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这一特点在一些曾患职业病、但已经 治愈的劳动者, 为获取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赔偿而申请职 业病诊断的案例中尤为明显。 2. 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的承认与执行 从这个角度来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具备法定的权威性和 #49#中国职业医学 2008年 2月第 35卷第 1期 Chin Occup M ed, February, 2008, Vo.l 35, No. 1 强制性。首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 人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当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也仅是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 3] ;其次是当事人对职业 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 ,只能按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申 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 [4]。由此 看出,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的承认与执行, 与可能多次申请 的医疗事故鉴定性质明显不同,更与一般疾病的诊断证明更有 着本质的区别。 2. 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基本原则 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基本原则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 以医学为基础的追求法律真实的准仲裁活动。职业病诊断与 鉴定有综合分析、归因诊断 (责任推定 )、集体诊断和专家判定、 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等原则,这些原则集中体现了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工作追求法律真实的仲裁特征。 2. 3. 1 归因诊断 (责任推定 )与及时便民原则 此原则体现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追求的结果是一种法律真实。5职业病 防治法6第四十二条规定,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 人临床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 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 应当 诊断为职业病。这就是归因诊断原则。对该原则首先可以理 解由于现代科学发展水平对职业病危害仍有许多未知领域, 虽 然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有关, 但因其必 然联系未被证明或列入诊断标准, 客观上可能难以明确诊断。 在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与健康损 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时,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在综合分析的 基础上, 排除了其他致病因素后, 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但是, 既 然科学发展仍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按此原则作出的结论就可能 并非是肯定的客观真实, 而只能是一种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 益、依法作出的法律真实。这与追求客观真实的医学诊断有着 本质差别。 同样, 要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也只 能做到追求法律的真实。在职业病诊断上, 可能由于历史资料 的残缺, 或者是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资料、掩饰危害 而使追求疾病诊断的客观真实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实现。有时, 要达到客观真实, 可能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调查与研究。 /迟来 的正义非正义0,这对于等待赔偿治疗救命的劳动者来说, 时间 就等同于生命。从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劳动健康权益角度 出发, 及时便民理所应当作为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的一个重要 原则。因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也只能采用这种利于诊断医生 掌握和实际操作, 利于促进正义实现的追求法律真实的方法。 2. 3. 2 集体诊断和专家判定原则 该原则体现了职业病诊断 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性。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行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 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 方行为。而职业病鉴定虽是由行政部门组织,但实质是由专家 集体对当事人责任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与具体行政行为 存在主体不同、结论形成不同、行为目的不同等本质差异。由 于鉴定活动不是行政行为, 如果当事人是对鉴定的结论不服 , 鉴定专家或组织鉴定的行政部门不可能作为被告而提起行政 诉讼。实际上, 在具体行政法规的规定中也未见有把职业病鉴 定技术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当然, 作为民事诉讼对象 也不可能, 5职业病防治法6有明确规定,对市级鉴定不服的, 当 事人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规定, 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 院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因而, 对市级鉴定行为直 接提起诉讼在法律上不可能得以实现。 2. 4 从制度规则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属于举证责任倒 置的准仲裁活动 5职业病防治法6第四十八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 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 用人单位应 当如实提供0,这是对用人单位义务承担提供诊断材料责任的 强制性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 病病人进行诊断0 [ 5], 这是对用人单位主动配合诊断工作的明 确要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 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 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 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 依据5职业病防治法6第 六十三条第 (二 )项、第六十四条第 (四 )项、第六十五条第 (六 ) 项规定情形处理0 [ 4], 这更是对用人单位举证行为责任明确具 体的规定。在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 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 按照5职业病防治法6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0 [ 4]。从这些法规规定来看, 职业病 诊断与鉴定工作可理解为一种举证倒置的仲裁活动。 综上所述, 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目的、基本原则、制 度规则的设计和诊断与鉴定结论的执行等方面来看, 我国职业 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性质上既不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也不是 医疗机构传统的疾病诊断行为, 它是一种由以医学知识为基 础, 以解决职业健康权益责任纠纷为最终目的举证责任倒置的 准仲裁制度。 参考文献: [ 1 ] 邵迪初,梅允淼. 诌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调查取证权 [ J].海峡预 防医学杂志, 2005, 11( 5) : 67- 68. [ 2 ] 王祖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若干问题探讨 [ J] . 中国工业医学杂 志, 2004, 17 ( 2) : 135- 136. [ 3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 EB /OL ] . ( 2003- 09- 23 ) [ 2006- 10- 15 ] . http: / /www. law - lib. com / law / law _ view. asp? id = 81093. [ 4 ]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 知 [ EB /OL] . ( 2003- 12- 23 ) [ 2006- 10- 15 ] . h ttp: / /www. law - lib. com / law / law _view. asp? id = 82064. [ 5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EB /OL] . ( 2001- 10- 27) [ 2006- 10- 15 ]. h ttp: / /www. law - lib. com / law / law _view. asp? id = 16435. (收稿日期: 2007- 07- 23 修回日期: 2007- 09- 20) #50# 中国职业医学 2008年 2月第 35卷第 1期 Chin O ccupM ed, February, 2008, Vo .l 35,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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