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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目的

2013-04-08 8页 pdf 1M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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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 � � � 年第 � 期 勺仑 崖匕 法 目 的 黎 建 飞 本文指 出 , 立法是人们的一 项有 自觉目的的活动 , 立法 目的始终贯 穿在立 二法过程中 , 成为立法的起点和 归宿 。 有鉴于此 , 作者扼要叙述 了立法 目的的意 义 、 立法 目的的 渊源 、 立法 目的结构层次和立 法 目的的 表述方式 , 并在此基础 上提出 了一些 自己的见解 。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 自觉 目的的活动 , 立法 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 , 这一过程就在 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
论立法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 � � � 年第 � 期 勺仑 崖匕 法 目 的 黎 建 飞 本文指 出 , 立法是人们的一 项有 自觉目的的活动 , 立法 目的始终贯 穿在立 二法过程中 , 成为立法的起点和 归宿 。 有鉴于此 , 作者扼要叙述 了立法 目的的意 义 、 立法 目的的 渊源 、 立法 目的结构层次和立 法 目的的 述方式 , 并在此基础 上提出 了一些 自己的见解 。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 自觉 目的的活动 , 立法 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 , 这一过程就在 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 。没有立法 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 、 无意义的 , 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 一 、 立法 目的的意义 立法 目的首先为立法者指引方向 , 立法者是依据立法 目的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 。 立法作 为人的活动的产物 , 是一种预定 目的的实现 , 一种有 目的的创造 。 立法的起草者 、 审议者 、 表 决者及颁布者 , 正是出于对同一目的的追求 , 才可能齐心协力地完成立法工作 。 在这些不同 的成员中 , 在他们所处的不同立法阶段中 , 约束着他们的就是立法 目的 。 在立法活动中 , 他 们应该努力运用 自己的全部智慧 , 并以文字的形式使立法 目的具体体现在法律文本中 。 而且 , 立法权的设置 , 立法机关的组成 , 立法案的提出 、 讨论及通过都应以 立法 目的为根据 , 以它 们对实现立法目的的利弊为取舍 。 立法 目的还使代表不同利益的立法者有一个共同的 目标 , 有一个解决分歧的依据和形成 一致意见的准则 。 立法的发展使立法者由独任到多员 , 由立法机关取代了立法的个人 。 立法 机关的成员通常是统治阶级内部各方面 、 各阶层的代表 , 他们来 自不同的行业 、 地区 , 各自 代表着本阶层的利益 。 例如 , 签署 �� � � 年美国 《独立宣言 》的 �� 名代表中 , �� 人是律师 , �� 人是商人 , � 人是种植园主 , � 人是其他职业者 。 他们虽然在经济 、 政治利益上各自都有所侧 重 � 律师注重政治权利和法律形式的完善 , 种植园主力图保有自己的奴隶和庄园 , 商人则要 求更多的经济自由 , 但在对英国采取独立的立场上却是一致的 。 在大陆会议上 , 弗吉尼亚代 表理查德 · 亨利 · 李向大会提出 � “这些联合的殖民地 , 依照正义 , 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 , 而应与英国完全脱离关系” , 这一动议代表了大家的共同利益 。 于是 , 各殖民地代表团结协作 , 一致起草了一份正式宣言 。 该宣言以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 , 阐述了政治联合体及人的平等 一 � � 一 权利 、 人民的主权等原则 , 列举了英国在北美的 �� 条罪行 , 最后宣布殖民地独立是 “合法” 的 , “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从此成为 、 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 � 它们解 除了对于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 , 而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 , 亦应从此完全 废止 。 ’, 这样 , 他们就将这次立法的目的直接地体现在立法文件中 。 立法集团间的利益差别 , 在任何时候 、任何下都是存在的 , 所不同的只是在质与量上 存在着差别而已 。而立法既不可能表达任何个人的愿望 , 也不可能同时认可差别不同的各种 目 的 , 它只能针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表达立法集团成员共同追求的 目的 。对此 , 马克思 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早有明确的论述 �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 应该是社会共 同的 , 由一定 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 而不是单个人的悠意横行 。 “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 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 , 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 为了维护这些条 件 , 他们作为统治者 , 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 , 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 。由他们 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 ,就是法律 。正是这些互不依赖的个人的自我肯定以及他 们 自己意志的确立 �在这个基础上这种相互关系必然是利己的� , 才使 自我舍弃在法律 、法中成 为必要 , 不过 , 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 , 而利益的自我肯定是在一般场合 ’, � 。 马克思和恩格斯 的这些论述 , 深刻地揭示了法律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立法所肯定和追求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 益 , 这种共同利益是以舍弃个别场合的 自我利益为前提条件的 。 因此 , 立法 目的必然成为立法 成员的行为标准 , 他们的个人意见或个别利益集团意见都要 由立法 目的来决定 。 只有依据立法 目的 , 才能解决立法成员的分歧与冲突 , 从而形成意见一致的立法文件 。 立法目的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 , 只有符合立法 目的的立法才能予以肯定性评价 。 无论 是立法的内在含义 , 还是它的外在形式 , 以及文字的选用等都应按照 目的的要求展开 。 黑格 尔曾精辟地描述过 由目的到现实发展的辩证过程 。 他指出 � “ 目的的运动可以这样来表述 , 即 运动的进行是要扬弃 目的的前提 , 也就是要扬弃客体的直接性 , 并且要建立由概念所规定的 那样的客体 。 对客体这样否定的对待 , 也同样是对 自身的否定对待 , 也就是 目的主观性的扬 弃 。 从肯定方面说 , 这又是 目的的实在化 , 即客观的与有 目的的联合 。 ’, � 立法过程是对立法 目的主观形态的否定和对客观形态的肯定 �作为立法结果的法律文件则是立法 目的的现实化 。 只有准确 、 客观地表达了立法 目的的立法 , 才是 良好的立法 , 同时也是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在 法律文件中的实现 , 也是对其主观努力的肯定和褒奖 。 另一方面 , 这种现实化也可以由于各 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 使法律文件扭曲甚至背离了立法 目的 , 成为一项畸型的或令人失望的产 品 , 这是立法活动的失败 , 是对立法者主观追求的变异 , 也是对其主观努力的否定或贬损 。 它 表明立法者不足以控制立法过程 , 因而也无法保证立法结果的质量 。 这样的立法结果是对立 法 目的的偏移 。 因此 , 只要我们准确地把握住立法 目的 , 就既能准确地掌握对某项立法的评 判和取舍标准 , 同时也为立法结果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提供了依据 。 立法 目的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 。立法文字在法律文本中应紧密地围绕立法 目的 , 以严谨的逻辑传达立法者准确 、 固定 、 清晰的意图 。 在理论上 , 立法文字必须具有特定的法 律含义 , 要尽量缩小其解读者 自我发挥的可能性 , 文字的通常含义或者其多义性在法律中必 须受到限制 。 这就要求不仅一般的技术用语 , 就是一些专业性极强的技术用语 , 也应这样做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 卷 � 第 �� � 贞 。 � �� 逻辑学》 下卷 , 商务印书馆 �� � � 年版 , 第 ��� 页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 , “药品 ” 一词就具体定义为 � “指用于预防 、 治疗 、 诊 断人的疾病 , 、有 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 、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 包括中药材 、 中药饮片 、 中成药 、 化学原药及其制剂 、 抗生素 、 生化药品 、 放射性药品 、 血清疫苗 、 血液 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 ” 而不是泛指通常意义上的全部药品 。 这一含义与该法 “为加强药品监督 管理 , 保证药品质里 � 增进药品疗效 ,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 维护 人民身体健康 ” 的目的是相 吻合的 。 因此 , 无论是执法的官 员 , 还是守法的公民 , 在解读法律 文字时都应认真考虑立法 目的 , 切实遵循立法目的的约定 , 在理解立法 目的的前提下 , 解读法律文字的含义 。 二 、 立法 目的的渊源 立法 目的不是 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 , 或 由外界强加的 。 立法 目的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 需要 。 每当人们对时下某种现实不满足 , 例如某种社会关系缺少法律调整 , 或调整某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已经过时 、 须以新的立法取代时 , 人们便根据 已有的经验 , 以及当时已经具备或 可能具备的各种 条件 , 提出充实和完善某一立法 目的 , 使之具有最大的现实可能性 。 有目的地进行活动的主体是具体的人 , 他所进行的总是指向具体客体的活动 , 因而人的 目的也总是具体的 、 有着特定内容的 。 正如马克思所说 � “一个 目的如果不是特殊的目的 , 就 不成其为目的 , 正如同行动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 目的 、 无意义的行动一样 。 ”� 人的立法 目的 也不例外 � 它总是包含着具体的 、 特定的内容 , 友映一种具体的法律需要 。 由于人的法律需 要是人的总体需要的一 个分支 , 因此要考察人的法律需要的内容 , 亦即立法 目的 , 就不得不 考察人的需要的内在结构 。 关于人的需要的内在结构 , 许多学考从不同角度作了多种描述 。 在当代社会中 , 有一定 影响的也许要算美国学者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 。 马斯洛在他的 《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 , 根 据他直接的临床经验 , 阐述了人的需要的层次论 他把人的基本需要划分为生理需要 、 安全 需要 、 爱的需要 、 尊重的需要和 自我实现的需要 , 并认为它们是渐次排列的一个优势层次 。 但 事实 �上 , 他又列举了 �午多例外的情况 , 如有的人 为 厂某种理想和价值牺牲一 切 , 有些具备创 造性天赋的人尽管缺乏基本需要而仍在创造 。 而且 , 马斯洛还把言论 自由 、 行动自由以及正 义 、 诚实 、 守纪律等作为满足 纂本需要的 光决条件 �实际 �仁这些条件本身也是 人的需要 � 。 应 该指出 , 人的需要固然包括生理上的需要 , 但不能仅仅归结为单纯的生理需要 , 更不能把这 种需要作为唯一的 、 最终的 目的 。 人是有理性的能动存在物 , 日益丰富的精神追求是人区别 于动物的重要标志 。 只有摆脱了纯粹物欲制约的需要 , 才能称之为人的需要 � 马克思正是在 这个意义上指出 � ‘’动物 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 , 而人甚至不受 肉体需要铂勺支配 也进行生产 , 并月 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 。 ” � 值得肯定的倒是马斯洛 比较公允地承认他对 人的基本需要的分类 , “只是企图部分说明在不同文化中明显多样性后面 的统一性 。 我们不认为这对一切文化来说都是根本的或者是普遍的 。 ” � 马克思 主义的需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 。 早在 �� !年 , 马克思在担任 《莱 甲 《马克思 �么格断全集 第 � 卷 , 弟 �� � 贝 � 耳 书呜 屯思恩格斯全集》第 枪 卷 � 第 盯 江 盆 沈��的潜能和价值旁, 华夏出版社 � , � � 年版 , 第 �� 一 �� 乡刃 茵报》编辑时 , 就注意到了劳动人 民的需要和专制国家之间的矛盾 。 他在 《 �黑格尔法哲学 批判 � 导言》 中就提出了 “彻底的革命只能是彻底需要的革命 ” 的著名论断 。 � 在 �� ! 年马 克思恩格斯合著的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 , 他们论述了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人们之间的 物质联系 , 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而形成了历史 � 需要是发展变化的 , 每一代人都根据 变化了的需要改变其社会制度 � 每一个人都是根据某种需要而进行活动的 � 需要在社会的发 展中既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 同时又是一个被决定的因素 , “需要又取决于分工以及 由分工产生 的人们所受教育的条件 ”� 等等 , 这些论述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需要理论 , 科学地对这 一基本理论的哲学 、 经济学范畴作了界定 , 是我们今天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需要理论 , 并结合法律领域中人的需要的特殊性 , 似乎可以提出这样 的看法 � 人的法律需要是对人的某些需要的一种法律保证 , 是对人的某些需要的确认 、 保护 和扩展 。 人的法律需要是以人的某些需要的内容为依据的 , 其特殊性在于它并没有淹没在这 些需要之中 , 也未在这些需要面前失去自己独立的品格 , 而使这些需要中的部分需要成为人 的法律需要 。 例如 , 为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 立法者以法律来保障社会成员的某些物质生活条 件得到满足 。 人的需要的历时性决定了立法 目的的变迁性 。 随着社会的进步 , 人的需要不断得到扩充 和发展 , 并使之从动物式的本能需要发展到真正的人的需要 。 立法 目的也就在这种情况下呈 现出 日趋理性的势头 。 例如 , 早期的野蛮 、 残酷性为后来的人类文明所取代 � 早期的单纯义 务让位于后来的权利 、 义务并存 � 早期的单纯否定性惩戒让位于后来的一般性调整 。 与此相 应 , 立法的内容 、 法律的部门都有了自己的发展史 。 同时 , 人的需要的空间差异也决定了法 律需要在具体内容上的多样性 , 不同社会环境中的人产生不同的法律需要 , 从而向我们献上 了一幅丰富多彩的法律画卷 。 法律需要的特殊性还在于它的普遍性 。 也就是说 , 并非任何个别成员的需要都可以成为 法律需要 , 或者任何个别成员的法律需要都具有现实性 。 法律是面向社会的 , 它服务于并制 约着一般的社会成员 , 因而它的制定是以扬弃了个性差异的共同需要为基础的 。 任何个人的 态意妄为最多只能上演儿幕法律的闹剧 , 并使自己成为法律所嘲弄的对象 。 至于个别杰出人 物的个人意见成为法律 , 其原因之一在于他代表或表述了当时社会的成员 、 尤其是统治阶级 内部成员的共同需要 。 因此 , 尽管集体需要是 由个人需要集中起来的 , 但单纯的个人需要在 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 。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 立法是以有统治阶级存在为前提 , 随统治阶 级的消亡而隐退的 。 阶级社会的人 , 总是同一定的阶级联系在一起 , “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 益的承担者 ” � , 没有不同阶级发生联系 、 超出于阶级之外的超然的个人 。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 出 � “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 、 受他们反对另一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 , 总 是构成这样一种集体 , 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 , 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 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体 � 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 关系中的 。 ”�所以 , 人的法律需求只有成为统治阶级的法律需求 , 才在立法上具有现实性 。 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 卷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 卷 , 年出版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 卷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 卷 , 第 �� 页 。 第 �� � 页 � 相关问题可参阅冯文光 《马克思的需要理论 》,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 � �� 第 �� � 页 。 第 � �一 � � 页 。 �� 一 �� 一 也不应 由此走向极端 , 把统治阶级的成员的需求与其他社会成员的需求绝对对立起来 。 事实 上 , 这二者有一种交叉关系 , 前者或覆盖 、 或蕴含 、 或同构于后者 , 其吻合度与历史发展成 正比 。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 作为国家主人的劳动人民占社合成员的绝大多数 , 他们的 需要最大限度地反映了整个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 并使社会主义的立法成为最高历史类型的 法律 。 三 、 立法 目的的结构层次 立法 目的在内部结构上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 一方面 , 是 目的自身的层次性 。 人们在 运用法律参与自己的生活时 , 是有总体追求和具体 目标的 。 社会生活十分纷繁复杂 , 立法者 在确立立法 目的时要考虑对象本身的性状 , 从而确立相应的目的。 即使在同一类社会关系中 , 立法目的也具有层次性 , 不同层次的目的调整着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 , 而且 目的层次之间也 存在一种递进与支配的关系 � 下一层次的 目的服从于上一层次 目的的需要 , 并为实现上一层 次的目的调整所属的社会关系 � 另一方面 , 立法 目的须与一定的法律形式相结合才具有现实 性 。 立法者固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与目的相适应的形式 , 但同时也不得不受到被选择对象 自 身层次的制约 。 在立法中 , 法律形式是多样化的 , 具有明显的层次性 。 因此 , 立法 目的在立 法中也就相应地具体化为不同的层次 。 这些层次也具有相关性 , 事实上与社会关系的层次性 相吻合 �我们这里所谈论的社会关 系是 由一定的法律形式所调整 , 并体现一定的立法 目的的 社会关系 � 。 这三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 相互影响和制约 , 从而使立法 目的必然具有层次性 。 立法 ‘目的可具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 第一层次属于一般性 目的 , 它体现着人们在法律上的 总体追求 , 亦即普遍的法律需要 , 反映了立法者带有根本性的法律意向 , 并且又制约着社会 中全部的立法 。 这一层次的 目的往往并不直接以文字的形式反映在法律文本中 , 而是在深层 的隐形结构中制约着法律的创立 。 它既潜在地左右着人们对法律的选择和评判 , 同时也使一 般社会成员参与立法活动 , 将他们对法律的一般性共识 、 他们所共同具备的法律价值观 自然 地或人为地显现在这一层次的立法 目的之中 , 进而使其选择 、 评价和认同立法有了可能 。 这 样就规定了一定社会中法律的现实命运 , 即在深层结构上与社会成员的一般法律需要吻合的 程度 , 是衡量一项立法生命力强弱的指标 。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墨所说 � “没有一个当权者 能够实施与当时当地的社会需要背道而驰的规则或安排 ” � 也如维诺格列多夫所说 “与一个社 会的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 , 很可能会由于消极抵制以及在经常进行监督和 约束方面所产生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 � 。 当人们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总需要与特定的法律形式相结合后 , 就形成了更为具体的 第二层次的立法 目的 。 这种具体的立法 目的由二个层次构成 � 第一是特定的法律部门的立法 目的 。 由于社会关系的实存状态是多样化的 , 所以立法者便根据它们的不同作用决定取舍 , 并 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对之加以调整 , 从而在总的立法 目的中出现了特定的立法 目的 , 制导和贯 穿于该法律部门之中 。 而特定的立法 目的对总目的有服从和体现的作用 。 例如 , 在刑事法律 领域中 , 立法者以刑罚为手段 , 通过惩罚罪犯来实现刑法某一具体目的 。 但惩罚罪犯并不是 刑法的全部 目的或根本 目的 , 其更高层次的目的还在于满足社会成员 、 尤其是统治阶级成员 � 《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 华夏出版社 � � � � 年版 , 第 ��� 页 。 � � 的安全需要 , 并在惩罚中体现社会成员的公平 、 公正等观念 。 正是基于这一点 , 当代社会的 立法者都自觉地在其刑法中摈弃单纯的惩戒意 旨 , 休现人道主义 、 社会公平等一般社会价值 观念 。 资产阶级在同封建刑法作斗争中就提出了刑法的三大原则 � 罪刑法定主义 、 罪刑等价 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 。 但在资本主义国家里 , 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 而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 可 能将其成为现实 。 我国刑法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 以宪法为根据 , 依 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并根据我国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 它通过用刑罚同一切 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 , 来保卫社会主义制度 ,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 主义社会秩序 。 这清楚地说明了刑法在实现其具体目的的同时 , 对整个法律体系所共同具有 的立法 目的有体现和服从的作用 。 由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 多样性所决定 , 具体的法律部门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 , 它往往由 法典 、 法规 、 条例 、 、 解释性文件等构成 , 由此又分化出第三层次的立法 目的 。 这 一层次的立法 目的在体现上两个层次的目的时 , 在更具体的 、 更小的范 围内有着自己特定的 内容 , 一般只贯穿于所属部分的法律条文中 。 仍以刑法为例 , 我国刑法典第三章规定了破坏 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有关罪名和刑罚 。 全章共有十五条 、 十三种罪名 , 涉及的方面和内容 十分 广泛 , 但这些条文一个共同的直接 的目的就在于用刑罚手段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这 一 目的充分体现在对全部条文的理解 、 解释 、 适用 、 修改和废止上 。 立法者也正是依据这一 目的来取舍 、 界定有关的罪名和刑罚的 。 因此 , 无论是对妨害货币 、 票证的犯罪的认定 , 还 是对破坏集体生产 、 自然资源的犯罪的处罚都始终依据这一 目的 , 并以此来解读有关的法律 文字 。 立法 目的的各个层次有一种密切联系 、 层层相依的关系 。 每一较低层次的 目的都是较高 层次 目的的体现 , 并可看作是实现上一层次 目的的手段 。 同时 , 中间层次的 目的又统率着下 一层次的 目的和所辖的全部法律 内容 。 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文件的骨架 。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可以说全部法律文字都是对它们的填充和表达方式 。 法律文件的目的体系与文字内容是一种 纲与 目的关系 , 正确地确立了立法 目的就等于完成了某项立法的主体工程 。 同样 , 准确地把 握了立法 目的 , 也就找到了解读有关法律文字的指南 , 知晓有关条文的内在要义 。 四 、 立法 目的的表述方式 人们在立法 目的的表述上是不能随心所欲的 。 纵观人类社会法律的发达史 , 可知立法 目 的的表述也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 其 一是历史的外在因素 。 要适 当地表述立法 目的 , 立法 者必须首先对立法 目的有明显的意识和正确认识其重要性 � 此外还需要立法技术的成熟完善 , 使之得以恰如其分地以相应的形式表述立法 目的 。 其二是其 自身内在的因素 , 即立法表述形 式与它的层次性相关 。 作为第一层次的一般性立法 目的 , 通常不用或不可能完全用文字作出 明确表述 , 因此也常常被人们所忽略 。 作为第三层次的具体立法 目的 , 由于它从属于上一层 次的 目的 , 而且又是以 “标题 ” 的形式表述出来 , 这种陈述性的语式也影响了其 目的的明晰 性 , 往往被人们只读作一般标题 , 而未意识到它对所属条文的统辖力 。 因此 , 在立法文件中 经常出现的是第二层次的立法 目的 。 这一层次的目的在每一项立法 中都实际地存在 , 因而 日 益为具体的立法文件所不可或缺 , 并在立法 中通常都以明示的方式表述出来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 � � � 年第 � 期 颠倒等级与“先锋小说”的叙事策略 陈 晓 明 本文剖析 了西方后现代主义 思潮中的 “解构主义 ”在哲学 、 文 学等领域 内运 用的一种策略—颠倒等级 , 作者认为 , 这正是 当代中国“先锋小说” �实验小说 �所采取的叙事策略 。文 章通过对儿位作家的创作手法和具休作品 的分析 , 论述 了 他们在小说叙事话语 中所进行的实验性变革及其面临的困境 。 等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生存网络 , 对权力的服从 使人们获得和谐的生存秩序 。 在文学领域 , 人们乐于 把文学叙事中人为设定的等级看成是本文和谐统一 的天然秩序 � 由于人 们迫 切需要把握中心和终极意 义 , 等级秩序的统治关系往往被本文的同一性光辉所 遮蔽 。 �� 与其说等级秩序是权力赖以存在 、 生长 、再生产 的必要条件 , 不如说它是权力运作的具体形式 。 在观 念 上 , 解构 �� � � � � �� � � ���� � �策略通过发掘“不在场 ” , 发掘被压制的边缘性因素 , 来颠覆 “在场 ”的权力 � 而 就其具体步骤来看 , 那些被压制的边缘性因素也就是 那些从属的等级 。 话语总须通过确定某些优先的等 级 , 压制那些从属的等级 , 才可能完成权力的总体意 图 。 所谓话语的权力 , 所谓权威意义 , 正是等级维护 的中心力量 。 而在那些人们习惯设想的和谐统一体 内部 , 总是有一个词语从价值观 、逻辑观等方面统治 支配其他词语 。 解构策略的具体运用就是颠倒这种 等级 , 从而彻底拆除在场的权力 。 在这里 , 我们不仅 要 阐明颠倒等级之作为哲学和批评的一般策略 , 而且 试图揭示颠倒等级有可能成为叙事话语改变存在状 况的非常手段 。 � 例如 , 海德格尔的 “空地 ” 概念即是指文学作 品内在统一的深度蕴涵 。 海氏阐释说 , “空 地 ” 是某种天 、 地 、 人 、 神整合的四重世界 , 是世界的自我开启 。 立法 目的的明示方式一般有如下表述 � 一是题 目式 , 即以法律的题 目直接表 明该法的 目 的 。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开宗明义 , 一目了然 , 人们一读题 目便可知晓该法的 目的 。 但其缺点也 是很明显的 , 有些长的题 目既不符合语言习惯 , 又不容易被人们记住 。二是条文式 , 即在条文中 明确规定该法的目的 。 例如 , �� �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第一章“总则”中第 一条就规定 �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 , 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 , 维护国家权益 ,特制定 本法” , 明确地表述 了这项立法的 目的 。 这种方式有明显的长处 �立法 目的作为条文的第一条 , 易使读者首先接受和理解 � 以条文的形式作出规定 , 也显示了立法 目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 尤 其适合一般人只对法律作条文式理解的习惯 。因此 , 这种方式已为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所广为采 用 。 三是序言式 , 即在法律文件的序言中阐明立法 目的 。 这通常用于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 例如 , �� ��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写明 �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 民 奋斗的成果 ,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 。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是现代国家中一国 � � 颠倒与嫁接�秩序的崩溃 逻各斯 中心 主义为了寻求在场的同一性 , 寻求 “终极真理” , 理所当然要建立意义的秩序 , 一 一 思想 、 理性 、逻辑 、概念 、范畴等都被看成逻各斯中心主义的 存在基础 。 因此毫不奇怪 , 所有与基本原理 、准则或 中心有关的名称都是被 , 并且总是用来指称一种 在场的恒久性的 。 任何一种哲学观念 、文学理论乃至 文学本文�出于对 “�� � �� ”的梦想 � , 都会自觉或不 自 觉地去维护 、张扬 、肯定它的中心和 “终极真理 ” 。 而 对 “真理 ”的确认总是要承担武断的风险 , 意义 只能在 理性的基地上才能建立 , 因此 , 理论话语的表达总是 在肯定 、维护某种中心的同时 , 隐瞒 、压制 、排斥某种 边缘性的东西 。 在这一意义上 , 逻各斯中心主义不过 是走到了头而 已 , 它必须通过与它利益枚关的�压制才 构成自身的历史 。 在某种观念体系或本文中 , 存在的意义总是由在 场等级与其从属等级之 �间的历史性支配确定的 。 “在 场”总是被设想为作为物质 �精神存在的实在 , 也就是 占据着作为目前和此刻之点的时 间性的实在 � 于是 , 我思的自我在场 、意识 、主体性 、 自我和他人的共同在 场 , 以及作为自我意向性现象的主体间性各种优先性 的存在等级都被确立起来 。 在德里达看来 , 围绕在场 的中心和本源性的基础 , 各种对立的等级关系相继建 立 , 例如 , 意义� 形式 、灵魂 � 肉体 、直觉 �表达 、字面 � 隐 喻 、 自然� 文化 、男性 �女性 、 父权 �母权 、肯定 �否定 、超 越 �经验 、具体 �抽象 、意识 �无意识 , 等等 。 优先的项 目属于逻各斯在场的权力 , 逻各斯中心通过设立第一 项的优先性而迫使第二项从属于它 , 作为第一项的含 义 、否定 、意味可能导致第一项压制的毁灭 。 对此 , 德 里达写道 � “在理想化中 ‘策略地 ’转回到一种本源或 ‘优先 ’ , 这种本源或优先被视为简单 、完整 、正常 、纯 粹 、标准和 自我认同 , 以便然后设想出 �为后来的思想 家 �引申复杂 、颓败 、偶然等等 。 所有形而上学思想家 都是沿着这条路走的 , 从柏拉图到卢梭 , 从笛卡尔到 胡塞尔 , 都是把善放在恶之前 , 肯定放在否定之前 , 纯 粹放在不纯粹之前 , 简单放在复杂之前 , 被模仿放在 模仿之前等等 。 在其他姿态中 , 这不仅仅是一个形而 上学的姿态 , 而且是形而上学的迫切需要 , 是最稳定 、 最深刻 、最有力的策略 。 ’, � 古典形 而上学 �例如亚里 士 多德和笛卡尔 � 的 “实在真理 ”事实上是先验的真 理 , 真理本身以及到达真理的途径都被预先考虑了 。 形 而上学把它拟定好的等级制度作为思维的客体范 畴来展示 , 其推论实践 不过是真理回到 自身的再次演 习而 已 。 因此 , 德里达的哲学解构策略反对在场的权力的 有效方法就是把哲学本文当作文学 , 当作一种虚构的 修辞学构造物来读 , 标示出哲学写作的成分和秩序是 由种种话语的强制性要求所决定的 。 哲学拟定的那 些优先等级一旦卷入本文的文学性修辞策略 , 它将无 法按照 预期的 “理想化 ”达到 “终极真理 ” 。 话语的强 制要求总是受到它所压制或忽略的那些成分的反抗 , 那些对立的等级之间的支配关系因为被颠倒而导致 解构 。 同样的 , 在文学本文中隐蔽着各种哲学姿态 , 规划着文学本文的意指活动 , 并且设置了本文内的多 � 德里达 � 《有限企业从 � � � � 年英 文版 , 第 ��� 页。 的根本大法 , 规定着该国国家生活中的重要事项 ,是肯定历史 、确立现实 、指引未来的纲领性法 律文件 , 因而其立法 目的难以用题 目或具体条文来表达 , 只宜采用序言的形式来概述 。 宪法的 序言一般都文字较多 , 概括性强 , 内涵十分丰富 。 以我国 �� � �年宪法为例 , 它着重记载了近一 百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成果 , 特别是 �� 世纪以来我国翻天覆地变革中的四件大事 �在 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规定了我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 任务 , 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指明了实现国家根本 任务的对 内对外的重要方 针 。 这些都清楚地说明了制定本宪法的理 由和 目的 。 因此 , 对于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文件中以序 言方式表述的立法 目的 , 不仅要解读其直接性规定 , 而且应通读全文 , 把序言文字作整体的理 解 , 从而全面准确地掌握立法 目的 。 �作者是我院法学系毕业博士生 , 现在国家劳动部法规司工作 , 本文是其学位 《立法学导论》 中的一节 , 指导教师是吴大英教授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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