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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2013-04-12 2页 doc 23KB 1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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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契税的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二、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契税的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二、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契税的申报缴纳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契税的减免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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