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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2013-04-13 26页 ppt 228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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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null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 买卖的法律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 买卖的法律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公约 三、国际商务惯例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大陆法系 民商合一主义与民商分立主义 英美法系 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中国 《民法通则》、《合同法》、 《对外贸易法》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公约产生的背景与意义 公约的宗旨与结构 公约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null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 买卖的法律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 买卖的法律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公约 三、国际商务惯例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大陆法系 民商合一主义与民商分立主义 英美法系 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中国 《民法通则》、《合同法》、 《对外贸易法》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公约产生的背景与意义 公约的宗旨与结构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中国对公约的保留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与意义(一)公约产生的背景与意义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与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6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以大卫、施米托夫和巴布斯库为指导委员会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 公约的诞生,不仅是国际贸易法统一运动的产物,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更是任何一部国内立法或国际惯例所不能比拟的。(二)公约的宗旨与结构(二)公约的宗旨与结构宗旨: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采取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合同统一规则,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结构:四个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总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三)公约适用范围(A)(三)公约适用范围(A)第1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2条:本公约适用于货物买卖,包括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但下列货物买卖除外: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公约适用范围(B)公约适用范围(B)第3条:本公约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第4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约适用范围(C)公约适用范围(C)第5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6条:当事人可以排出公约的适用,或减损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 第7条: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四)公约的保留(四)公约的保留根据公约第95、96条的规定,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对于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的适用之保留。 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公约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 国际商务惯例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 国际商务惯例(一)成文化的国际商务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3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 (二)国际贸易术语 (三)几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二)国际贸易术语(二)国际贸易术语概念:又称价格条件,商业术语,价格术语等,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简短的语言或英文缩写字母来示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专门用语。 特点:是一种合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只在选择适用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 作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简化交易程序;节约交易时间、节省费用开支。贸易术语分类贸易术语分类依交货地点分:内陆交货、装运港交货、目的地交货。 依交货方式分: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 依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分E、F、C、D四组。国际贸易中的交货国际贸易中的交货装运港目的港内陆 工厂货运代理货运代理内陆 工厂贸易术语通则的分类贸易术语通则的分类E组:EXW,工厂交货。 F组:FAS,船边交货;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 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负付至。 D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三)几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FOB)(三)几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OB (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离岸价格),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的义务:1、提交货物与单据;2、办理出关手续;3、将货物装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买方;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义务:1、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与单据;2、办理入关手续;3、订立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4、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注意通知问题和FOB的不同理解。国际贸易中的交货(FOB)国际贸易中的交货(FOB)装运港目的港内陆 工厂货运代理货运代理内陆 工厂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CFR)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CFR)CFR,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指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在指定装运港船上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义务:1、提供货物与单据;2、办理出关手续;3、订立运输合同并按期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通知买方;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买方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与单据;2、办理入关手续;3、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4、支付除运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国际贸易中的交货(CFR)国际贸易中的交货(CFR)装运港目的港内陆 工厂货运代理货运代理内陆 工厂运费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CIF)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CIF)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到岸价格),指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履行交货义务。 CIF下,买卖双方的义务,除卖方应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外,其余与CFR相同。但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最低险别。国际贸易中的交货(CIF)国际贸易中的交货(CIF)装运港目的港内陆 工厂货运代理货运代理内陆 工厂运费+保险费几种常用贸易术语比较几种常用贸易术语比较共同点: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风险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2、交货性质,均属象征性交货;3、只适合海上或内河运输。(其他运输方式或集装箱与滚装滚卸可选用FCA、CPT、CIP。) 不同点:1、缩略语后所接港口名称含义不同,FOB后是装运港,而CFR、CIF后是目的港。2、价格构成不同,以及双方的责任、费用划分也不同。关于货交承运人关于货交承运人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 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null《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关于适用:如果要使合同适用Incoterms规则2010,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指定地點),并标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或Incoterms® 2010)。 主要变化 :1、减少为11个。DAT 和DAP 代替原DAF、DES、DEQ和DDU ;2、分两组。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提示: 1、卖方义务仍然从小到大 ;2、通关手续与2000贸易术语相同; 3、取消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因此,《2010年通则》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时候才有义务遵从术语有关进出口手续的要求。 [国际货物买卖案][国际货物买卖案]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买方提货后,发现因海上风浪过大,造成部分货物湿损变质。买方遂向中方公司要求赔偿。中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请问:1、中方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交货时间是几时?2、货物损失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3、如果本合同是以CFR成交,上述问题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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