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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纱布留在腿内十年医院赔偿七万元

2013-04-20 2页 doc 25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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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纱布留在腿内十年医院赔偿七万元手术后纱布留在腿内十年医院赔偿七万元 1996年12月,原告钟赣州因车祸导致右股骨开放性骨折,被急送到被告赣州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医生在完善相关检查后,急诊行右股骨骨折内钢板固定术手术。手术成功,切口愈合良好,一个多月后出院。出院后根据医生的医嘱复诊、和功能锻炼。手术后一年多,钟赣州复查提示骨折愈合良好,可以取出内固定钢板。原告遂于1998年元月在被告处实施了内固定钢板取出手术,住院十余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一直感觉右大腿不适、有时疼痛。2008年9月,原告发现自己右大腿有一处包块,质地一般,按压有压痛,但对右下肢活动...
手术后纱布留在腿内十年医院赔偿七万元
手术后纱布留在腿内十年医院赔偿七万元 1996年12月,原告钟赣州因车祸导致右股骨开放性骨折,被急送到被告赣州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医生在完善相关检查后,急诊行右股骨骨折内钢板固定术手术。手术成功,切口愈合良好,一个多月后出院。出院后根据医生的医嘱复诊、和功能锻炼。手术后一年多,钟赣州复查提示骨折愈合良好,可以取出内固定钢板。原告遂于1998年元月在被告处实施了内固定钢板取出手术,住院十余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一直感觉右大腿不适、有时疼痛。2008年9月,原告发现自己右大腿有一处包块,质地一般,按压有压痛,但对右下肢活动影响不大,也未到医院查检处理。同年10月9号原告因外伤导致右大腿受伤,伤口刚好在右大腿包块处,见伤口有一小块纱布露出,原告觉得奇怪,回到被告门诊就诊。2008年10月11日,在被告处做纱布取出手术,并对其创口周围的皮肤进行切除,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 创口愈合后,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的骨折内固定或钢板取出术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身体损害和精神痛苦为由,多次向被告索赔,由于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总额为12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但其纱布遗留与该骨折所致伤残无关联。不排除遗留纱布对右腿膝关节功能有一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在进行手术治疗中,将医用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存在严重的过错,造成原告身体一定程度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应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膝关节功能受损,且持续时间长达十年之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应予补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赔偿原告钟赣州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律师评析: 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患矛盾日益尖锐,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其中大部分或多或少与医方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关。象本案,手术室、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对手术器物清点都作了规定,医院将纱布留在患者体内长达十年,显然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的,过错明显,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提醒医院,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这是医疗安全的最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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