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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畸形医疗被判赔偿

2013-04-20 3页 doc 27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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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畸形医疗被判赔偿9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畸形医疗被判赔偿 [案情] 200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曾某因停经40天,到医院检查做了尿HCG及子宫B超等检查,确认宫内妊娠。同年11月12日曾某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了孕妇保健卡,按规定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9次,其中包括普通B超胎儿检查及四维彩超胎儿检查。但是直到她临产前,医院才在产前的一次普通胎儿B超中确诊胎儿严重畸形:左脚缺如。此时,曾某和丈夫容某已经别无选择,此是引产无异于谋杀,7个小时后,孩子降生,六级残疾儿! 孩子出生3个月...
9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畸形医疗被判赔偿
9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畸形医疗被判赔偿 [案情] 2009年8月,佛山市南海区居民曾某因停经40天,到医院检查做了尿HCG及子宫B超等检查,确认宫内妊娠。同年11月12日曾某在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建了孕妇保健卡,按规定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至2010年4月12日生产为止,曾某一共在该保健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9次,其中包括普通B超胎儿检查及四维彩超胎儿检查。但是直到她临产前,医院才在产前的一次普通胎儿B超中确诊胎儿严重畸形:左脚缺如。此时,曾某和丈夫容某已经别无选择,此是引产无异于谋杀,7个小时后,孩子降生,六级残疾儿! 孩子出生3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其胎儿健康知情权及健康生育选择权(优生权),遂将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南海区妇幼保健院,要求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终生残疾用具等各项损失合计73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海区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孩子的左脚缺如并非被告的过错直接导致,是自身发育所致,是先天性的缺陷;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原告胎儿出生前的健康善知情权和优生选择权,判决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合计11.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认为法院认定被告承担的责任例过低,不服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按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象左脚缺如这种严重畸形是完全可以作出诊断的,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答辩称,按照现在的医疗诊断规范,B超检查胎儿肢体远端缺如不属于必须诊断的范围,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审判长焦艳说,本案中,南海妇幼保健院在其中两次检查中,分别检查提示“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长骨可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在此种情况下,南海妇幼保健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因此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她说,法律赋于医院的诊疗义务是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超声检查是了解胎儿健康状况的一种重要检查手段,但象其它医学检查一样,任何一项检查都有其局限性,就现在的超声检查技术水平来说,目前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即使如本例中的严重畸形,因受各种因素影响,也存在一定的漏检率。因此,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的见,酌定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因此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不一起“不当出生案”,近年来这类纠纷呈较快增加的趋势。这类案件,因我国民法并没有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法有 例外),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不是民事主体,因此不能以出生后的婴儿为原告请求赔偿。事实上这类案件,侵犯的是孕妇夫妻的胎儿健康状况行情权及健康生育选择权(即优生权),优生权虽示被《侵权责任法》列为“有名”的民事权利,但象当初的隐私权一样,这是客观存在的权利。我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都规定,公民有权进行优生选择,国家也是鼓励这种优生选择的,因此,优生权是不不容置疑的客观存在的。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侵犯民事权利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本例中不清楚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有哪些,笔者认为,请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似有不妥,因为毕竟婴儿的残疾不是医院的行为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叫“抚养残疾儿较抚养健康儿必然增加的支出”较妥当,因为这才是医院侵权导致原告的损失。当然数额的计算可参照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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