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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输液猝死村卫生所赔偿7万元

2013-04-20 3页 doc 27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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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输液猝死村卫生所赔偿7万元病人输液猝死村卫生所赔偿7万元 案情: 2011年2月12日上午10时许,龙南县杨村镇大塘村村民游典源因为淋雨后出现发烧、咳嗽、咽痛,到村卫生所里找医生看病,医生章林询问了病人的症状,然后看了下病人的咽喉,听了病人的心肺,测体温是39.2℃,诊断是“感冒”,章医生便给他开了250毫升的盐水加3克头孢曲松钠静脉点滴。 刚打上点滴不久,游典源就出现不良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呼吸急促,不久便不醒人事了,章林见状考虑是药物过敏性休克,立即静脉推注肾上腺素1毫克抢救,但没有效果,他让儿媳妇拨打了120电话,120到...
病人输液猝死村卫生所赔偿7万元
病人输液猝死村卫生所赔偿7万元 案情: 2011年2月12日上午10时许,龙南县杨村镇大塘村村民游典源因为淋雨后出现发烧、咳嗽、咽痛,到村卫生所里找医生看病,医生章林询问了病人的症状,然后看了下病人的咽喉,听了病人的心肺,测体温是39.2℃,诊断是“感冒”,章医生便给他开了250毫升的盐水加3克头孢曲松钠静脉点滴。 刚打上点滴不久,游典源就出现不良反应,现为恶心、呕吐、呼吸急促,不久便不醒人事了,章林见状考虑是药物过敏性休克,立即静脉推注肾上腺素1毫克抢救,但没有效果,他让儿媳妇拨打了120电话,120到达后把游某转到县人民医院抢救。虽医生全力抢救了近一个小时,但游典源最终没有苏醒,医生宣布死亡。 事发当晚,县卫生局医政科的负责人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章林和游典源的家人,并对现场的药品、器械等进行封存,但医生给游典源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抢救时用的肾上腺素药瓶等都已找不到了。 游典源死后,游典源父母认为卫生所医生存在过错,要求卫生所赔偿,卫生所认为,病人死亡是病人体质差异所致的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自己的治疗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游典源父母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游典源父母认为,儿子游典源死亡,完全是因为章林用药不当和抢救不力导致死亡,卫生所的负责人章关红及医生章林要赔偿损失。 章林辩称,根据病人游典源的症状体征,诊断“感冒”是正确的,他所使用的250毫升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用于病人静脉点滴也符合治疗,没有错误,况且游典源自己说以前曾经用过头孢类药物,没有出现过过敏的现象。头孢曲松钠的药品说明书上没有说使用前必须做皮试,相关医学教材等文献也没有要求头孢类抗生素必须做皮试。而且,游典源死亡后,他一再要求进行尸检,都遭到游家的拒绝,他认为游典源死亡另有他因,不是用药不当造成的,游家不同意尸检,应承担不能查明死亡的不利后果。 法院开庭后做出判决:卫生所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71395.44元。游家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酌定卫生所赔偿游家2000元的精神慰抚金。 律师评析: 游典源到村卫生所就诊,双方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游典源在接受治疗中死亡,且游典源死亡后,卫生所给其用过的注射器、药瓶等都因卫生所保管不善“找不到了”,卫生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典源父母拒绝为其子做尸检,应承担不能查明游典源死亡原因的不利后果。法院酌情判决卫生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应是合理的。 但是,笔者认为法院酌定的精神抚慰金只有2000元,似过低了。虽然,法律没有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明确规定,只规定根据侵害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侵害方的赔偿能力等酌定。但本案中,医方的过错程度是60%,应是主要责任,所以笔者认为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显得过低了。 教训:从医方来说,对病人进行诊疗应当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进行记录,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应注意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和相关物品(药瓶、注射器、输血袋等等),对于死因不明的病例,应告知患方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否则应承担不能查明诊疗死因和过错的责任。从患方来说,对于死因不明的,医方告知尸检后应进行尸检,否则就应承担不能查明死因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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