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A股上市公司
运作
若干法律问
A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若干法律问题
null目 录
A股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框架
关于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A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宜
A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宜
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null第一篇 A股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框架及市场概况一、法律监管框架
A股上市公司法律监管有4个层次规范性文件,按照效力排序,分别为:
1、国家法律:《公司法》、《证券法》、《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
2、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拟议中); null 3、证监会等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
4、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等。null第二篇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一、股东大会召开次数、通知时限和权限
1、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大会,年会每年至少一次,年会应当在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并必须提前二十日将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大会应当提前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不设出席人数、表决权数的最低要求;部分议程要求设网络投票;要求律师对会议进行全程见证。合计10%的股东有股东大会提议权和自行召集主持权、合计3%股东临时提案权、1%股东独董提名权。
null 3、股东大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召开股东大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null(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null(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八)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十)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十一)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null 二、董事资格、会议程序
1、董事任期均为三年,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独董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兼任高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关于独董: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董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高校副教授以上的人士);独董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章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未定稿):上市公司董、监事十二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亲自出席董监事会会议,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null 3、独董资格限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null 4、董事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不限单双数);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null 4、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
证监会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null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
主板:可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董需占半数以上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人士。
中小板: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董需占半数以上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人士。
创业板: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三人且为单数,独董需占半数以上且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人士。
null 一、对外担保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文】。
二、对外担保原则
1、 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上市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以及违反权限和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篇 对外担保null 三、股东大会审议担保权限: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12个月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null 四、特别事项
1、由董事会审议的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特别审议同意,且同意的董事占全体董事过半数,方能通过决议;
2、必须在指定报刊进行披露(决议、对外担保总额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
3、独董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担保专项独立董事意见。null 一、关联的定义
1、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关联法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篇 关联交易 null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null 3、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前两项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null 4、关联人其他情形: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面规定情形之一的;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面规定情形之一的。
5、上市公司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交易所所备案。
null 二、关联交易的金额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注主板中小板为300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注:主板中小板为3000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null 三、关联交易的审议
1、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方可交董事会讨论。
2、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表决。董事会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
4、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关联交易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所申请豁免。null第五篇 信息披露null 一、信息披露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关于临时报告的一般性要求
1、披露时限:在触及披露时点2个交易日内
2、披露时点: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管)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null 3、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符合下列条件应及时披露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该事件难以保密时;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该事件的传闻时;
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
4、下属企业
控股子公司视同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预计对股价发生重大影响的,参照执行披露义务。
null 三、交易事项披露
nullnull 4、交易事项审议程序
重大交易(即50%以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般交易(即10%以上)需披露,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依公司章程确定。
null 四、关联交易披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