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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2013-04-28 1页 doc 44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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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合肥劳动争议网 合肥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作者:苏看律师 138 6610 2361 工伤待遇项目 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十级 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就业补助...
合肥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合肥劳动争议网 合肥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作者:苏看律师 138 6610 2361 工伤待遇项目 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十级 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十级 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备注: 1、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2、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3、退休年龄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4、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住院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原规定)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现规定)20元/天 基金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康复费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辅助器具费 具体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二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活护理费用 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四条 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 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费 首次及再次鉴定变更的由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九条 备注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合肥地区2010年统筹地区月均工资为3207元,2011年为37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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