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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2013-04-29 9页 pdf 318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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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赵汀阳 /文 提  要 : 本文主要分析了自由以及表现为权利自由的政治哲学问题 , 其中着重 批评了伯林的两种自由模式 , 试图论证 , 不自由切割为两种 , 将导致对自由的 各种误解。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只是同一种自由的两面 , 但伯林问题可以 转换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问题 , 这样就可以消除混乱。 关键词 : 自由 ; 权利 ; 消极权利 ; 积极权利 ; 消极自由 ; 积极自由 中图分类号 : D0       文献标识码 : A   权利的深层问题表现为自由问题 , 权利无非 是获得合法承认的...
赵汀阳《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赵汀阳 /文 提  要 : 本文主要分析了自由以及表现为权利自由的政治哲学问题 , 其中着重 批评了伯林的两种自由模式 , 试图论证 , 不自由切割为两种 , 将导致对自由的 各种误解。所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只是同一种自由的两面 , 但伯林问题可以 转换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问题 , 这样就可以消除混乱。 关键词 : 自由 ; 权利 ; 消极权利 ; 积极权利 ; 消极自由 ; 积极自由 中图分类号 : D0       文献标识码 : A   权利的深层问题表现为自由问题 , 权利无非 是获得合法承认的自由。只有深入自由问题才能 够更清楚地理解权利问题。自由也有两个层次 , 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和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这 两层意义虽然不同 , 但仍然密切相关。正是在自 由的复杂路径中 , 自由迷失了自身。 在形而上学意义上 , 自由是一个与必然性相 对的概念。它意味着 : 一个人在可能的条件下对 可能的事情做出自我决定的选择。必然的事情就 是只有唯一选择而别无选择的事情 , 而可能的事 情就是存在多种选择的事情。在可能选择的范围 内 , 一个人想要做 x并且做了 x, 这是纯粹意义 上的自由。这种自由虽然符合人们对个人自主性 的直观 , 但其实暗含许多混乱之处。在 “我想做 x就做了 x”这一自由直观中 , “想要 ”是一个颇 为混乱的问题 , 想要可以是主观意愿 (want) , 也 可以是客观需要 ( need)。据说主观意愿只是偏 好 , 而客观需要则是真实利益。在日常用法中 , 人们一般把自由与主观意愿联系在一起。假如就 以主观意愿为准 , 那么 , 自由选择就有可能选择 了实际上对自己不利的事情 , 比如有人自愿选择 了吸毒。在这个意义上 , 自由意味着 : 我自愿想 做 x就做了 x, 无论 x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这种 意义上的自由最充分地表现了一个人的完全独立 自主。但这种彻底的主观性蕴含着 “选择错误的 权利 ”, 这种自由就难免有些令人担心了。 苏格拉底早就指出 : 无人自愿犯错误。他的 意思是说 , 人人都必定愿意选择对自己好的事情 , 可是人们往往缺乏关于好事情的知识 , 因此难免 不知好歹地做出错误选择 , 但无论如何 , 只要人 们知道了什么是真正好的 , 就肯定不会选择坏的 事情。苏格拉底这个问题显然制造了大麻烦 , 他 自己苦恼的是找不到判别好坏的 “真正的知识 ”, 而且那种真正的知识还未必存在 , 没准根本就没 有这样的知识。还有比苏格拉底的烦恼更麻烦的 事情 : 什么是真正的知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 被认为是真正的需要 , 需要 ( need) 不一定都是 客观的 , 有时候与主观或主观意愿 (want) 是不可分的 , 比如说 , 人们一般认为 , 好死不如 赖活是真正的需要 , 可是文天祥就认为能够 “照 汗青 ”才是真正的需要。还可以考虑与苏格拉底 相反的情况 : 假定某人知道什么是他真正需要的 , 但是他仍然故意选择错误的事情 , 比如有人明明 知道贪污难逃法律惩罚 , 但仍然选择了贪污。这 样是否算是自由的选择 ? 假如按照德国先验哲学 的标准 , 这当然不是自由的 , 因为他受到欲望的 支配。但是先验哲学的这一理论很漂亮的自由是 缺乏意义的 , 假定只有超越了因果关系成为不受 任何欲望支配的纯粹的人才有自由 , 这种自由也 许是最彻底的 , 可也是无意义的 , 因为不存在这 样的人。如果没有纯粹的人 , 纯粹的自由又有什 么用 ?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 就是这个道理。 哲学喜欢编造一些纯粹的东西 , 都像庙中之神 , 虽然威风 , 恨无灵验。即使那些推崇纯粹的人的 98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哲学家也都不是纯粹的人。 有意义的自由概念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 个形而上学概念。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或许具 有理论分析上的意义 , 但没有真实意义。超越了 因果关系的自由仅仅属于神 , 几乎超越了因果关 系的人就是半神 , 可是无论是神还是半神都解释 不了人的生活 , 所以与人无关。人们真正想搞清 楚的是决定着人的命运的政治意义上的自由 , 人 们并不奢望超越因果关系 , 而且乐意沉溺于欲望 , 人们真正希望的是能够免于权力的支配 , 免于被 他人所强制 , 因为被物的力量所支配并不是被奴 役 , 而是被限制 , 被人的力量所支配才是被奴役。 因此 , 人们真正所追求的自由是 : 一个人没有受 到任何人或权力的强制而做了他想做的事情。当 然 , 在大多数情况下 , 一个人总有多种不能同时 实现的意愿 (wants) 或者不能同时被满足的需要 ( needs) , 但他毕竟独立自主地选择了其中某一 种 , 无论这一选择多么错误 , 他都是自由的。我 们这里所理解的自由基本上符合麦卡勒姆的自由 公式 : 某人 x摆脱了构成妨碍的条件 y而做了事 情 z①。麦卡勒姆定义的自由不仅符合一般直观 , 而且表达了霍布斯以来的现代自由精神 , 尤其是 , 这一自由概念有一个学理上的优势 , 它全面地表 达了自由的相关因素 , 因此能够容纳各种类型的 自由而不会把自由的问题搞乱。 麦卡勒姆的自由概念是为了纠正被伯林搞乱 的自由概念。伯林 “两种自由 ”的理论如此著 名 , 以至于成为当代关于自由的研究的一个基本 场面。伯林的自由理论虽然深入了自由的一些实 质问题 , 但他过于泾渭分明地区分了两种自由 , 即 “消极自由 ”和 “积极自由 ”, 反而搞乱了自 由问题。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区分有其深远渊源 , 其中最重要的灵感来源是贡斯当在 1819年提出的 两种自由的区分 , 即 “古代人的自由 ”和 “现代 人的自由”。贡斯当的两种自由与伯林的两种自由 尽管有诸多相似之处 , 但并不完全一致。粗略地 说 , 贡斯当的 “现代人的自由 ”约等于伯林的 “消极自由”, 而 “古代人的自由 ”约等于 “积极 自由”, 贡斯当主要分析了从古代人的自由到现代 人的自由这一历史变迁和两种自由的特性 , 而伯 林则把两种自由夸大为政治上的两条路线斗争。 贡斯当指出 , 现代创立了代议制政治 , 于是 创造了与此相匹配的 “现代人的自由 ”, 它表现 为 : 对于每个人来说 , “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 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 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 , 它是每个人 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 财产的权利 , 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 事由而迁徙的权利 ”, 还有结社、信教、选择生 活方式的权利 , 最后还有选举政府和官员、以申 诉、请愿等方式对政府施加影响的权利②。古代 虽然有民主 , 但由于没有保护个人的代议制 (按 照我们的分析 , 根本原因是古代还没有发明个 人 ) , 因此古代人的自由就很有些不同 , 贡斯当 发现 , 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 “集体性的自由 ”, 它表现为人们 “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 的若干部分 , 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 , 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 , 投票表决法律并做出判决 , 审查执政官的财物、法案及管理 , 宣召执政官出 席人民集会 , 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 ”③。 这两种自由根本的区别在于 , 古代人没有真正的 个人自由 , 尽管在公共事务上是主权者 , 但作为 个人其实是奴隶 , 尽管人们有权利决定战争与和 平这样的国家大事 , 还有权利审判执政官之类的 大权 , 但作为个人却无法抗拒自己所属的集体强 加给自己的迫害④。贡斯当并不像伯林那样试图 在绝对的意义上证明消极自由是好的而积极自由 是坏的 , 他只想指出 , 由于社会条件和生活方式 不同 , 古代人会比较喜欢作为公民而分享政治权 力的那种自由 , 而现代人则比较喜欢保障下 享受个人快乐的那种自由。社会条件和偏好的差 异使得古代人宁愿牺牲小我以参与大我 , 而现代 人却会认为牺牲小我去参与大我是得不偿失的⑤。 贡斯当所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09 世界哲学 2008年第 6期 ① ② ③ ④ ⑤ MacCallum,“Negative and Positive Freedom. Phil2 osophical Review”, 76 ( 1967) , pp1312 - 3341中译本见 应奇、刘训练 : 《第三种自由》, 东方出版社 , 2006年。 贡斯当 :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 商 务印馆 , 1999年 , 第 26页。 同上。 贡斯当 :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 商 务印书馆 , 1999年 , 第 27页。 贡斯当 :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 商 务印书馆 , 1999年 , 第 33页。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之分就是集体自由与个人自由之分。在古代社会 里 , 人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乐趣对集体 (共同 体 ) 的依赖性很强 , 一个人需要通过集体的力量 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 , 甚至 , 一个人只有成为集 体的成员 , 生活才可能进行。尽管现代结束了古 代生活 , 但现代人其实仍然对 “集体性的自由 ” 很感兴趣 , 只不过可能对个人自由更感兴趣。现 代人对两种自由同时都有兴趣 , 这就使自由这一 概念产生了一种内在矛盾。个人自由使个人免于 他人的支配 , 所以人们喜欢 , 可是如果能够支配 他人就能够充分放大自己的个人自由 , 因此人们 也喜欢。伯林敏感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 他发现 , 往往表现为集体性自由的积极自由会对作为个人 自由的消极自由构成严重威胁。在他看来 , 这是 现代许多政治灾难的根源 , 比如极权主义的灾难。 伯林在 《两种自由的概念 》这篇划时代的论文中 讨论了两种自由的冲突 , 这一方面是对自由问题 的深化 , 但同时也搞乱了自由问题。 按照伯林 , 一种自由是消极自由 , 它试图回 答这个问题 : “主体 (一个人或人的群体 ) 被允 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 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 ?” 另一种自由是积极自由 , 它要回答的是这个问题 : “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而不做那 个、成为这样而不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 根源 ?”⑥ 伯林对消极自由的理解是清楚的 , 它就 是标准的个人自由 , 即 “免于被强制去做某事的 自由 ” ( free from )。有了消极自由 , 人才能成为 独立的 “个体 ”。积极自由则貌似清楚其实混乱 , 积极自由是 “去做想做的事情的自由 ” ( free to) ⑦, 它源于人想成为主人的追求 , 即人想自己 独立做主 , 试图贯彻落实自己的意志 , 概括地说 , 就是想成为 “主体 ”。这样两种自由本来并不矛 盾 , 甚至也并非 “两种 ”自由 , 而只是同一种自 由的两个方面。伯林自己知道这一点 , 他说 : “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 , 与不受别人阻止 地做出选择的自由 , 初看之下 , 似乎是两个在逻 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 , 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 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 ”⑧。尽管如此 , 伯林还是 坚持对两种自由进行区分。 积极自由本来是自由所必需的一个方面 , 而 且也不是坏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自由的两 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 按照麦卡勒姆公式 , 在 “某 人 x摆脱了约束 y而做了事情 z”这一完整的自 由概念中 , “免于约束 ”是自由的第一环节 , 但 仅仅免于约束还没有实现自由 , 因为此时还什么 都没有做 , 什么都不做 , 自由就等于空集 , 因此 , 自由的第二环节是必需的 , 即 “做了某事 ”才实 现和完成了自由。由此可见 ,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 由其实是一个连续过程的两个步骤或者环节 , 伯 林把自由拆成两种 , 在学理上是可疑的 , 不仅没 有必要 , 而且导致混乱 , 使人们以为存在着两种 各自成立的自由 , 还以为能够分出一种好的和一 种坏的自由。事实上 , 正如麦卡勒姆公式所表明 的 , 自由其实是不可分的 , 所谓消极自由 , 正是 积极自由的实现条件 , 而积极自由则是消极自由 的目的和用处。从逻辑结构上看 , 消极自由都必 须包含积极自由 , 否则消极自由是无意义的 , 即 任何一种消极自由都具有这样的结构 : “{ x做某 事 z} 是免于约束 y的 ”。由此可以清楚看出 , 消 极自由 (免于约束 y) 必定包含积极自由 { x做 某事 z} , 否则在意义上不完整。我相信 “{ x做 某事 z} 是免于约束 y的 ”这个改进版的麦卡勒 姆公式已经完全清楚地表达了什么是真实有效的 自由。既然消极自由必定包含积极自由 , 因此就 不可能有单纯的消极自由 , 两种自由的划分就是 很诡异的了。 可是 , 伯林为什么非要做出这个区分不可 ? 其中必有深意。伯林为了突出他在积极自由那里 所发现的危险 , 几乎是故意的把自由划分为两种 , 以便能够坚决明确地反对积极自由而保护消极自 由 , 他相信 , 积极自由 “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 丽伪装 ”⑨。那么 , 暴政如何能够伪装成积极自 由 ? 这是关键。伯林最担心的是 , 既然积极自由 是要去做事情 , 就必定要追求一些好事物 , 比如 公正、幸福、善、智慧 , 平等 , 诸如此类 , 正如 前面讨论到的苏格拉底难题 , 人们往往并不知道 19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⑥ ⑦ ⑧ ⑨ 伯林 : 《自由论》, 译林出版社 , 2003年 , 第 189 页。 伯林 : 《自由论》, 译林出版社 , 2003年 , 第 200 页。 同上。 伯林 : 《自由论 》, 译林出版社 , 2003年 , 第 200页。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哪些事情是好事物 , 即使知道了 , 也不知道如何 去追求那些好事物 , 于是就会有人被假定比别人 更知道那些好事物 , 他们会以更高智慧或者普遍 理性的名义去代表大家 , 并且引导大家采取集体 行动去追求美好事物。这种引导或许是正确的 , 但也可能是错误的 , 更危险的是 , 那些更有能力 扮演引导者和人民代表的权力机构 (政府是个典 型 ) 就非常可能以权谋私 , 假公济私 , 以引导带 领人们去追求好事物为名而实现暴政和奴役。比 如说 , 强制酒鬼戒酒似乎是对酒鬼好 , 但强制本 身是奴役。这样 , 积极自由就从 “去做想做的事 情 ”的自由变成了某种权力 “去强制 ”的自由 , 人们的自由就蜕变为权力或权威的自由。这还没 完 , 积极自由不仅容易被权力机构所利用 , 还同 样容易被人们利用来迫害少数人 , 意见相同的多 数人会以民主或者公意之名去迫害少数人 , 所谓 多数人的暴政。总之 , 伯林不信任卢梭式或者黑 格尔式的对自由的解释 , 而且认为那不是真正的 自由。 严格地说 , 卢梭式的和黑格尔式的自由确实 不是自由 , 而是自由名下的专制和独断。伯林拒 绝专制是对的 , 但是拒绝积极自由却是错的。那 种冒充积极自由的专制只是对自由的积极方面的 滥用 , 如果因此就否定自由的积极方面 , 恐怕是 因噎废食。没有了积极方面 , 自由就不全面 , 就 不可能完成 , 自由就不成其为自由了。比较正确 的理解应该是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完整的自由 , 它 意味着一个人在免于被强制的条件下做了他想做 的事情。这样定义的自由才能够充分表达人的现 代性。可以说 , 人的现代性就在于现代人既想成 为 “个体 ”同时又想成为 “主体 ”, 假如一个人 仅仅想成为个体 , 而不想成为主体 , 或者相反 , 都不是标准的现代人。伯林问题应该改写为 : 我 们应该怎样反对专制冒充自由 ? 伯林把自由划分为两种自由的根本错误在于 混淆了 “自由 ” ( liberty) 和 “自由权利 ” ( liber2 ties)。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混淆。当一个人拥有自 由权利 , 并不等于拥有了实际上的自由。自由权 利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 , 却不是充分条件。比 如说 , 一个人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 , 这不 等于他就有了财产。伯林知道这一点 , 但是由于 他混同了自由和自由权利 , 于是他坚决反对把 “没钱买面包 ”之类的贫困无助状态归入不自 由 λυ , 他相信 , 只要拥有免于被强制的消极自由 就已经拥有了自由 , 穷人即使穷死也与富翁拥有 同样的自由。这样的话 , 自由就可以是永不兑现 的 , 可以仅仅是 “画饼充饥 ”, 可以一无所获 , 可以是一纸空文 , 这无论如何都是非常奇怪的事 情 , 必定什么地方出了错。 如果把自由缩水为单纯的消极自由 , 这恐怕 不可能获得普遍同意 , 很多人不会同意这种使自 己处于如此不利状态的自由 , 尤其是很多人不会 同意把这样的自由看作是比其它价值更重要的首 要价值 , 不能获得普遍同意的自由就失去正当性。 在自由状态下 , 一个人同意某种东西 , 是因为这 种东西使他所得大于所失。如果一个人生存都成 为问题 , 饥寒交迫 , 挣扎在水深火热之中 , 那么 , 无论从博弈策略去看还是从自然法的自我保护原 则去看 , 这个穷困交加的人都有理由退出社会 , 退出消极自由的契约 , 不再承诺尊重他人的消极 自由 , 因为消极自由对他自己已经毫无意义 , 他 在消极自由的契约中所失大于所得 , 他的生活已 经没有什么需要消极自由去保护的了 , 因为他一 无所有。这个 “没钱买面包 ”的人退出社会在自 然法意义上反而是合法的 , 他只有背叛社会才能 够生存。如果一个社会认可了伯林式的或者诺齐 克式的消极自由 , 就将不得不面对可怕的破坏性 活动。在这个意义上 , 罗尔斯理论是更加合理的。 退出社会的行为往往是坏的或者是破坏性 的 , 比如犯罪、犯上作乱、革命或者卖身为奴。 悖谬的是 , 当一无所有的人退出社会 , 放弃了他 的消极自由 , 换来的是更多的自由 , 即他所能够 做的事情反而更多 (无产者闹革命所失去的只是 “锁链 ”而可能得到一个新的世界 )。据说 “自愿 卖身为奴 ”是个自由的悖论。一个人自由地把自 己变成不自由的 , 确实很像是个悖论 , 但是 , 假 如一个人一无所有 , 所有想要的东西都没有 , 而 把自己卖身为奴却能够换来想要的某些东西 , 反 而能够获得某些自由 , 又怎么样呢 ? 假如在广义 上理解 “为奴 ”状态 , 现代社会里无数的人也因 为生活所迫而变相地卖身为奴。卖身为奴并非悖 29 世界哲学 2008年第 6期 λυ 伯林 : 《自由论 》, 译林出版社 , 2003年 , 第 190页。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论而是悲剧 , 画饼充饥的消极自由才真正是一个 自由的悖论。 权利是一种政治状态 , 而自由是一种存在论 状态。存在论状态绝非纯粹的 “存在 ” ( is) , 任 何存在都必须实现为行动 , 无事的存在是无意义 的 , 所以我愿意说 , 存在即行动 ( to be is to do)。 一个人所以需要一个免于被强制状态 , 是因为他 要去做他想做的事情。前者的意义在于后者 , 或 者说 , 消极自由的状态是为了达到积极自由的行 动 , 假如把这两者划分为两种自由 , 消极自由就 可能出现画饼充饥状态 , 想做的都允许做 , 但都 没有办法做 , 你有做某事 a的自由 , 但是 a在你 能够通达的任何可能世界中都不存在 , 比如 , 没 有人不许你寻找独角兽 , 但是独角兽在你所能到 达的可能世界中不存在 , 这样的话 , 自由就缩水 为 “空想的自由 ”而不再是 “行动的自由 ”, 是 否有人兴高采烈地满足于空想的自由就不得而知 了。无法兑现的自由作为一种不可能的自由而否 定了自身。不把兑现问题考虑在内 , 就会把自由 搞成一个悖论。对于权利 , 则不存在自由悖论的 问题 , 因为权利只是一个政治状态 , 它仅仅承认 可以去做如此这般的事情 , 却没有承诺做成如此 这般的事情 , 因此 , 没有做成某事不等于没有做 某事的权利。可以看出 , 只要分清了自由和权利 , 问题就迎刃而解。自由只有一种 , 自由是不可分 割的 , 而权利才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伯林的两种 自由问题应该修改为 “两种权利 ”的问题 , 即关 于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问题。自由总要落实为 具体的权利项目 , 每项权利都明确地规定了自由 的具体内容 , 只有当自由转换为权利 , 才能够明 确哪种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被禁止的。尽管自由和 权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 但各自的问题却很有些 不同 , 如果不加区分就会产生伯林式的混乱。 自由是从个人角度去定义的事情 , 它仅仅考 虑 : 对于一个人来说 , 如果他是自由的 , 那么他 就免于被强制或被约束而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情。 很显然 , 在仅仅考虑个人时 , 自由当然多多益善 , 个人想象的个人自由总是自由的最大化 , 以个人 为准的自由是没有边界的。但是 , 当他人同时在 场 , 自由的形势就发生根本的变化 , 他人的存在 就是自由的约束 , 他人的自由就是我的自由的边 疆 , 自由再也不可能最大化了 , 于是必须通过制 度把自由规定为权利。在这个意义上 , 权利就是 在我与他人的关系中共同定义和承认的有边界的 自由空间。概括地说 , 个人所追求的自主行为的 无限空间是自由 , 人们的相互关系所定义的有限 自由是权利。 当权利定义了具有明确内容的有限自由 , 权 利才能够被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 而在变 成权利之前的自由是无法划分的。把消极自由和 积极自由的问题转换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问 题的一个明显的好处是 , 自由悖论消失了。如果 自由仅仅是画饼的空想 , 这显然说不通 , 可是 , 拥有某种权利却不可能去实现这种权利所允许的 事情 , 这就说得通了。一个人有做某事的资格 , 但这一资格并没有担保他能够做成这件事。权利 与自由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 , 自由所担保的事情 大于权利所担保的事情 , 自由担保的是行动的结 果 , 而权利仅仅担保了行动的资格。比如说 , 当 某人拥有参加入学考试的权利 , 这不能保证他能 够入学 ; 但如果说他拥有入学的自由 , 显然是说 他只要愿意就可以入学 , 这类似于 “吃饭的权 利 ”和 “免费 ( free) 午餐 ”的区别。把自由混 同权利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指鹿为马。 那么 , 在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上 , 是否存在 伯林问题呢 ? 看来是这样 , 积极权利会产生伯林 式的问题 , 不过 , 对这个问题的伯林式答案却非 常可疑 , 就是说 , 伯林问题很可能需要一个非伯 林的解决。首先需要明确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消极权利意味着 : 对于每个人 , 如果他愿意做如 此这般的有限 n种事情 , 他将不会受到他人或权 力机构的干涉 , 其逻辑结构为 : “ { x做有限 n种 事情 } 不会被权力所干涉 ”; 积极权利意味着 : 对于每个人 , 他可以提出要求并且参与决定每个 人享有哪些消极权利 , 即参与决定哪些事情可以 又有哪些事情不能成为消极权利 , 其逻辑结构 为 : “x可以参与决定 { n种事情是消极权利 }”。 可以看出 , 消极权利保护个人自由 , 而积极权利 则保证消极权利的正当性。虽然积极权利有可能 被错误地利用去建立专制权力 , 但积极权利仍然 是必要而且极其重要的 , 无论积极权利多么危 险 , 它都是不可拒绝的。假如拒绝积极权利 , 哪 些事情能够成为消极权利就无法被确定 , 也不可 能获得普遍承认。积极权利正是消极权利的一个 39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存在条件。 尽管人人想要自由 , 但个人不可能随便去追 求他想象的自由 , 没有获得他人承认的想当然的 自由是无效的 , 他人有自由去反对某人想象和定 义的自由。一个人有自由反对另一个人的自由 , 这一霍布斯式的状态决定了从自由不可能推论出 权利 , 或者 , 自由不可能直接兑换成权利。所以 , “个人 ”不是用来分析权利的合适原则 , 权利只 能是在人间 “关系 ”中被确定。有效的自由只能 是普遍承认的权利所限定的自由 , 因此 , 自由必 须放弃最大化的欲望才有可能转换成权利。在理 想条件下 , 一种人人普遍承认的权利几乎总是自 由的 “最大最小值 ”或者 “最小最大值 ”, 否则 很难获得普遍承认。在这个意义上 , 契约论的思 路是正确的。 不过 , 由契约所确定的权利总是需要权力去 保护 , 如果没有权力的保护 , 权利也同样可能变 成一纸空文 , 因为权利无法自我设防。在真实社 会里 , 每个人的力量并不均等 , 各种势力也不均 等 , 社会总是处于很不均匀的状态 , 因此可以发 现 , 自由是由权利来保证的 , 权利又是由权力来 保证的 , 这一点决定了积极权利的必要性和重要 地位。消极权利事关自由 , 积极权利事关权力 , 积极权利正是人们用来保护消极权利的武器 , 人 们只有通过积极权利才能够去限制或反对权力。 革命就是人们用来反抗权力的一种最凶猛的积极 权利。如果人们拥有非暴力的积极权利 , 比如民 主 , 人们就会放弃革命。当然 , 权力是一个永远 的动态问题 , 绝非某种看上去很美的宪政能够一 劳永逸给予解决的问题。任何一种宪政的法治和 民主原则都是开放性的问题 , 人们有理由提出各 种质疑。任何一种宪政都存在着种种制度性漏洞 , 权力总有空子可钻 , 因此 , 人们需要积极权利去 参与权力而达到限制权力。 人们试图通过积极权利去参与把握自己的命 运 , 可是 , 积极权利具有一个 “成也萧何败也萧 何 ”的悖论形式 : 人们只能通过积极权利去维护 自己的消极权利和利益 , 同时 , 积极权利无法阻 止某些人利用积极权利去破坏别人的消极权利和 利益。这个难题才是自由和权利问题的关键所在。 这个难题与其说与伯林问题相关 , 还不如说与贡 斯当问题相关 , 更准确地说 , 是与民主问题相关。 积极权利不用不行 , 用了危险。多数人的意见以 及利益集团的影响力总能够千方百计把积极权利 演变成部分人而非每个人的政治工具 , 因此难免 出现种种明显或隐形的专制。自由需要民主 , 而 民主是不完美的 , 至少对于少数人来说 , 民主是 他们争取利益的手段 , 但同时也是损害他们利益 的一个原因。 无论积极权利蕴含多少危险 , 事实上绝大多 数现代人都愿意要积极权利。现代人最重要的积 极权利就是民主选举权或者投票权 ( rights to vote) , 它是所有自由社会都认可和必需的。按照 自由主义偏好 , 消极权利的各种项目被认为是 “基本的 ”因而是 “优先的 ”权利 , 而积极权利 则被看作是相对次要的。生命权、私有财产权、 契约权这些消极权利确实是基本权利 , 但这并不 意味着积极权利就都是次要权利 , 事实上一个有 效的权利体系必须包括一些消极权利和积极权 利 , 以便形成权利体系的内在配合 , 因为各种权 利总是互为条件而生效的 , 因此 , 即使是为了保 护消极权利 , 也必须承认一些积极权利。除了民 主选举权 , 我们还可以举出许多不可忽视的积极 权利 , 例如 , 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言论自 由 (包括新闻和出版自由 ) 权利、受教育的权 利、获得医疗的权利、获得健康食品的权利 , 乃 至享有阳光、清洁空气和水的权利 , 等等。显然 没有理由能够证明这些积极权利不如消极权利重 要。阿马提亚 ·森就相信有许多理由可以证明某 些积极权利至少与消极权利同样基本或者同样重 要 , 比如他特别突出民主权利以及各种有利于提 高人们生活 “能力 ” ( capability) 的权利。λϖ 森对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类的流行划分并不满意 , 他强调从 “能力集 ”去理解自由 λω———如果一个 人的 “能力集 ”非常小 , 他就几乎没有自由了。 森的理论能够消除消极自由的悖论。极端的自由 49 世界哲学 2008年第 6期 λϖλω 参见阿马提亚·森 : 《以自由看待发展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2; 《贫困与饥荒 》, 商务印书馆 ,2001年。阿马提亚·森 : 《以自由看待发展》, 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 2002, 第 62 - 63页。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主义相信 , 一无所有的穷人拥有与富人一样多的 自由 , 尽管是永不兑现的自由 , 这个悖论在森的 自由概念中消失了 , 因为那种无法兑现的自由并 不是自由 , 而恰恰是不自由。还有更极端的不同 意见 , 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甚至认为 “所有权利都 是积极权利 ”λξ , 因为所有权利都需要钱 , 都需要 政府基于税收的保护和实施。他们发现 , 自由主 义最喜欢的假设 “权利是用来制约政府权力的 ” 在某种意义上是误导性的 , 政府权力虽有危险 , 但 “无政府意味着无权利 ”λψ。 我们有理由认为 , 自由主义在推进个人自由 方面居功甚伟 , 但也由于过分强调个人自由而形 成了至少两个有害的教条 : (1) 消极权利总是优 于积极权利 ; (2) 消极权利是不证自明的和无条 件的。一般而言 , 消极自由和消极权利说的是 “不要什么 ”, 积极自由和积极权利说的是 “要什 么 ”。从表面上看 , 人们在 “不要什么 ”的问题 上似乎有着明显共识 , 因为人人都愿意免于各种 约束。至于 “要什么 ”, 人们则有很大分歧。这 一表面效果掩盖了许多要害问题。消极权利与积 极权利并不总是能够清楚区分 , 比如说 , 一个人 拥有财产权 , 因此免于被非法剥夺 , 这是消极权 利 , 而如果他要求得到面包 , 这就被说成是可疑 的积极权利。但假如换一个描述方式 , 似乎可以 说成 , 他要求免于被剥削的权利以便有钱买面包 , 这就变成了消极权利的要求了。消极和积极此类 概念虽然有助于理解自由和权利 , 但恐怕不是一 个真正重要的分析框架。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 区分与其说是理论性的 , 还不如说是政治性的 , 人们为了给法国大革命、纳粹运动和斯大林社会 所追求的那种导致专制的自由制造一个可以清楚 辨认的标志 , 而强化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路 线斗争。这种情感意义大于理论意义的区分反而 给自由和权利问题增加了许多混乱。 如果我们回到真实的自由问题 , 会发现事情 本来清楚得多。现代人需要个人自由 , 自由就是 为了保护个人 , 这没有错 , 问题是 , 个人可能遇 到的迫害很多 , 除了政府权力的迫害 , 显然还有 不公正制度的迫害 , 强者对弱者的迫害 , 甚至弱 者对强者的迫害 , 舆论的迫害 , 歧视性价值观的 迫害 , 诸如此类。总之 , 社会的各种方面都有可 能形成对个人的迫害。当具体地而非抽象地要求 保护个人 , 就会发现个人需要被保护的事情太多 了。假如仅仅把政府看成是个人自由的敌人 , 其 它各种迫害个人自由的力量就会乘虚而入。权力 能够伤害权利 , 可是权利也能够伤害权利。今天 的世界已经显示出 , 社会的各种力量、各种集团 甚至各种观念正在迫害个人自由。唯一能够保护 个人自由的是宪政制度 , 可是 , 并非任何一种宪 政制度都是令人满意的 , 并非随便一种宪政制度 就都能够保护每个人的自由 , 人们有权利去关心 制度的内容 , 并且选择一种确实能够最有效保护 个人自由、利益和幸福的制度。自由只是现代的 一个初始问题 , 它马上就会转入民主和公正问题。 民主的问题是 : 什么样的民主才能把对个人自由 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 公正的问题是 : 什么样的 制度安排能够使社会合作最大化同时使社会冲突 最小化 ? 人并非都是坏人 , 但世界总是坏的。自由的 问题所以复杂就在于自由是一切欲望的借口 , 人 们的欲望互相冲突 , 但都有合情合理的理由 , 所 以即使人都是好人 , 世界也是坏的。一个社会就 像一个游戏 , 必须确定什么是能够成为权利的自 由和不能成为权利的自由。可以考虑维特根斯坦 的游戏理论 , “维特根斯坦游戏 ”是一个充分复 杂的开放性游戏 , 这一游戏中的规则永远不足以 控制游戏中的所有行为 , 因此玩家总有机会利用 现成规则去改变这些规则 , 甚至能够找出理由去 发明新的规则 , 从而把自己不合规矩的行为变成 合乎规则的 , 使得博弈的制度条件变得对自己比 较有利。真实社会的情况非常接近维特根斯坦游 戏 , 人们在自由权利上似乎有着某些共识 (这相 对于规则 ) , 可是自由一直都是一个开放的实践 性事实 , 它到底可以落实为哪些具体权利总是不 确定的 , 人们总有理由把一些事情说成应该是自 由的或者不应该是自由的。在私人空间里 , 个人 59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λξλψ 霍尔姆斯、桑斯坦 : 《权利的成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4, 第 35页。霍尔姆斯、桑斯坦 : 《权利的成本》,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2004, 第 6页。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权利是明确清楚的 , 自己能够完全支配个人的主 权空间 , 别人不能干涉。问题出在公共空间 , 人 人都希望自己在公共空间里也是自由的 , 于是人 们就试图通过宣称各种权利从而把公共空间的规 则改造为与自己私人空间的规则尽量相一致 , 把 自己的偏好加于公共空间就在实际上扩大了自己 的自由 , 但这同时往往抑制了别人的自由。所以 , 仅仅明确了消极权利仍然不能保证自由 , 人们还 需要确定消极自由在多大的空间里有效。争夺公 共空间之战才是自由的决定性战争。 把自己的偏好以权利之名加于公共空间 , 自 己合适了 , 别人就不合适了。在这个多元化的时 代 , 想支持什么或者反对什么从来都不缺理由 , 既然不管什么利益和价值偏好都能够说成是自由 权利 , 就没有什么利益和偏好缺乏正当理由了。 在一个缺乏最后价值标准的时代 , 反对偏好就变 成政治歧视 , 所以出现所谓 “政治正确 ”。人们 可以同样以自由权利为名去支持或者反对剥削、 税收、市场、贸易保护、死刑、同性恋、女性主 义、资源浪费、卖淫嫖娼、环境污染、生态保护、 野生动物、经济发展、能源、塑料、噪音、放肆 言论、打击流氓国家、颠覆他国政府 , 如此等等。 大多数人认为吸毒必须禁止 , 素食者们可能觉得 肉食真正恶心 , 环保主义者可能认为塑料袋和汽 车尾气忍无可忍 , 非吸烟人士又认为二手烟无法 接受 , 某些人可以提出噪音是恐怖的听觉污染 , 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广告和城市彩光是疯狂的视 觉污染 , 诸如此类 , 都有理由。 很少有人满足于限于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 , 人们希望能够把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扩大到公共 空间 , 使自己的规则变成公共规则 , 增加自己的 自由并且压制他人的自由。假如人是理性的利益 最大化者 , 正如现代理论通常所假定的那样 , 那 么人类本性必定既是自由主义者又是专制主义 者 , 这两者都非常符合利益最大化 , 分别用来对 己对人。人们制造各种各样的权利去控制公共空 间 , 把公共空间改造成合适自己准则的地方 , 这 样才能在实质上扩大自己的自由。即使是消极权 利 , 如果不能在公共空间里去积极实现 , 它的 “用武之地 ”就会变得很小 , 比如私有财产权规 定个人可以任意使用甚至滥用自己的财产而不受 干涉 , 但假如一种社会制度规定不能生产豪华汽 车、游艇、私人飞机、豪宅以及其它奢侈品等等 , 财产就无法 “滥用 ”, 私有财产的自由就实际上 很小。同样 , 个人拥有过自己喜欢的生活而不受 干涉的权利 , 但假如制度规定 , 那些 “自己喜欢 的 ”生活方式只能在私人空间里实现 , 那么这一 自由也会有很大折扣。但是 , 人们以权利为名在 公共空间中扩大自己的实际领地 , 这样势必造成 权利的膨胀与过度繁殖。政治正确有可能造成社 会不正确。 世界和社会无法承担过度繁殖和膨胀的权 利 , 不仅在资源和经济成本上不可能承担越来越 多的权利要求 , 而且在社会秩序和法律上也很难 合理安排和协调越来越多而又互相冲突的权利要 求。当各种权利要求都有理由去改变社会游戏的 规则 , 这个游戏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混乱。可以发 现 , 自由的真正问题并不在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 利之争 , 不在于消极权利应该优先于积极权利还 是相反 , 因为很大比例的积极要求都能够被说成 是消极权利。正如前面分析的 , 自由的完整表述 是 “{ x做某事 z} 是免于约束 y的 ”, 人们总是 选择自己喜欢的事情去填空而变成消极自由所应 该保护的 , 可是人们喜欢的事情往往互相冲突。 日本人会认为捕鲸应该免于被干涉 , 动物保护者 则不同意 ; 有人认为裸奔和色情电影都应该免于 限制 , 保守主义者恐怕不同意 ; 诺齐克认为富人 应该免于强迫征税 , 罗尔斯则不同意。显然 , 一 种自由到底应该不应该成为一种权利与一种自由 本身的性质无关 (消极的或是积极的 ) , 而与这 种自由在社会游戏中的可行性相关。 如果不考虑一种自由权利在社会游戏中的可 行性是不负责的。现代社会的一个危机就是人们 想要尽量多的自由权利和尽量少的义务 (这与个 人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欲望是一致的 ) , 这是误导 自由的一个根本原因。只想要权利不想要义务的 自由意味着 “无负担的权利 ”, 这样的权利将使 社会不堪重负。这种被误导的自由主要源于霍布 斯对自然权利的论证 , 霍布斯从自我保护的自然 法推论出一个惊人的结论 : 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 , 69 世界哲学 2008年第 6期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而义务是有条件的。这一不对称的关系诱导人们 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权利的积极义务 , 而只强调权 利的消极义务。正如我们讨论过的 , 权利与义务 有两种必要的正当关系 : (1) 一种权利如果是正 当的 , 那么它必定承诺了 “做某事 ”的积极义 务。在其中 , 权利相当于收益 , 所承诺的某事相 当于成本或支出 , 因此 , 拥有一种权利就承诺了 某种相应的负担 , 反过来 , 承诺了某种负担就获 得相应权利的资格。这种积极义务是权利的第一 正当条件 ; (2) 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 , 那么它 必定不是某人或某些人的特权 , 而必定是属于每 个人的普遍权利 , 因此 , 拥有这一权利的每个人 都必须承诺尊重任意另一个人这一权利 , 即每个 人都拥有不破坏他人权利的消极义务。这种消极 义务是权利的第二正当条件。权利的这两种义务 缺一不可 , 否则不可能是正当的。 如果仅仅以消极义务去证明一种权利的正当 性 , 就会出现康德式错误。康德相信 , 如果我愿 意采取行为 a, 并且同意 a成为普遍的行为 , 人 人都可以做 a, 那么 , a就是正当的。以消极义务 去证明一种权利正当性的方式与康德原则几乎相 同 : 如果我想要权利 r, 并且同意 r成为普遍权 利 , 人人都有权利 r并且都有尊重别人权利 r的 义务 , 那么 , r就是正当的。这种康德式论证至 少有两个错误 : (1) 形式主义错误 , 即控制不住 行为内容 , 于是坏事也可以被说成普遍有效的 , 比如某人愿意酒后开车和吸毒 , 他也愿意每个人 都像他那样 ; (2) 独断论错误 , 即个人独断地代 表了所有人。可是并非所有人都人同此心 , 我并 没有权利去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做主 , 因此 , 一个人自己想象的普遍性并非被承认的普遍性 , 别人有权利不同意我所主张的权利。为了克服这 两个困难 , 也许可以在康德论证中加上 “众心一 致 ”论证 (尽管康德不会喜欢这种不纯粹的理 由 ) , 即某种行为或某种权利获得了所有人的同 意。这样虽然能够克服独断论 , 但其结果必定极 其贫乏并且可能有害。就权利而言 , 能够无条件 得到所有人同意的普遍权利一定少之又少 , 大概 只有生命权 , 可以看出 , 这根本解决不了生活的 绝大多数问题。即使著名的财产权也可能存在严 重分歧 , 诺齐克和罗尔斯的理解就非常不同 , 而 共产主义者的理解就更加不同。 我们有理由怀疑关于自由和权利的现代理论 在论上存在着严重错误。在现代理论中 , 考 虑自由和权利问题时 , 其计算单位 (分析单位 ) 是某种完全独立自主的主体 (个人或国家 ) ; 而 在考虑义务问题时 , 其计算单位却是主体间关系 , 这两者之间在方法论上是不协调的 , 尤其可疑的 是 , 主体间问题总是被看成从属于主体问题 , 就 好像在主体间关系之前 , 主体就已经具有自身完 整的意义 , 就好像自由和权利能够不把他人的利 益计算在内而被确定。这样一种 “主体为本 ”的 方法论必定导致对生活事实 ( fact) 的误解。无 论是自由、权利还是义务都是生活事实 , 任何生 活事实都是由人际关系所定义的 , 没有一个生活 事实能够由个人决定 , 相反 , 任何一个在生活事 实中出场的个人的条件、权限、能力和意义都是 由生活事实所确定的 , 而生活事实都是主体间事 实 , 简单地说 , 不是个人创造了事实 , 而是事实 创造了个人。因此 , 从个人的内在性 (内在性质 或者内在要求 ) 或者个人的自然性 (自然欲求 ) 不可能推论出任何自由和权利及其任何内容。由 霍布斯定调的权利理论方法论 , 即从自然法推论 出个人的自然权利 , 是完全无效的 , 因为它无法 推论出任何一个生活事实 , 而只是表达了一种政 治欲望。在人际关系所定义的生活事实之外 , “我 ”什么也不是 , “我 ”甚至不存在 , 更加不存 在 “我 ”的自由和权利。除非在一个没有他人的 世界中 , 否则没有一种自由或权利是属于个人的。 自由和权利以及保障自由和权利的制度都是由人 际关系定义的生活事实 , 如果没有他人的同意 , 谁都不可能拥有自由和权利。因此 , 无论对于权 利还是义务、自由或者权力 , 人际关系事实都是 一个更为合适的分析单位。 (作者工作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责 任编辑 :张小简 ) 79被自由误导的自由 ©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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