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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_杨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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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_杨旖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用法律武器,来制约有侵害过 错的一方,并最大限度的维护无过错一方,追求家庭的和 睦,促进安定的一种常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制定和推 行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是在瑞士被正式推向法 律层面的,后来随着各国法律的不断完善,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推广。步入新世纪,我国在婚姻 法的制定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更新,也正式确立了离 婚赔偿制度的实施方案。这是几代法律人努力的结果,该 制度的建立终于让我国的婚姻法在世界面前填补...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_杨旖
一、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用法律武器,来制约有侵害过 错的一方,并最大限度的维护无过错一方,追求家庭的和 睦,促进安定的一种常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制定和推 行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最早是在瑞士被正式推向法 律层面的,后来随着各国法律的不断完善,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推广。步入新世纪,我国在婚姻 法的制定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更新,也正式确立了离 婚赔偿制度的实施。这是几代法律人努力的结果,该 制度的建立终于让我国的婚姻法在世界面前填补上了这 一点瑕疵。这对于我们讲究人权的国家和社会也是一种制 度上的完善,更加具有人性化特征。坚决维护合法权益者 的合法权益,打击那些违法侵害婚姻的行为和个体,起到 维护家庭和睦和稳定的作用,小家的稳定才能更好地推动 我们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和谐。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 善婚姻法、加强民事法制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制裁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 过错当事人的行为;有利于健全法制,使司法活动有法可 依、违法必究。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具体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包括:首先,从性 质上,传统的婚姻法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因损害 和离婚损害。前者指当夫妻过错方的行为构成离婚的原因 时,无过错一方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后者指离 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从《婚姻法》第46条 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离因损害赔偿规 定;其次,从主体上,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请求有过错方 的赔偿。再次,从程序上,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离婚程序 中。当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即使正在私下协商,尚未进入法 律程序,无过错方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最后,在赔偿 的范围和上,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精神,离婚损害遭 受的可能是多方面的伤害,应得到全面赔偿。 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属于损害赔偿制度的一种, 其法理基础也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有过错一方的破 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既可能侵害到无过错方的财产权, 比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 身权,如配偶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行 为一样,即应具备侵权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结果具 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具体说来,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应包括:第一,婚姻中的一方实 施了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由此取 得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二,造成了婚姻解体的损害后 果。根据婚姻法的相关精神,即使过错方的行为已经造成 了实质性的损害,若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也不能 请求赔偿。第三,离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婚姻双方解除婚姻是由行为人的违 法行为直接导致的。第四,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人具备主观 上的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 我国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既 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结果,也是与世界各国立法接轨, 充分展现了当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 体利益的原则。然而,由于这样一个被寄予厚望的制度仅 仅停留在制度设计的表层,因此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充分发 挥,导致其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存在过错的离婚纠纷中提 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当事人并不多,获得赔偿的则更 少。具体分析,如在适用范围上,仅规定了适用的四种情 形,没有保底条款,没有概括条款;从适用对象和义务主体 上看,规定并不明确,主体权益保护不全面;损害赔偿的提 出只能以离婚为前提;举证难;等等问题的存在,大大削弱 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笔者重点对其中的婚内 侵权损害赔偿和举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三、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我国司法解释第2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 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 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这表明无过错方取得损害赔偿请 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如果不离婚就得不到赔偿,不愿 离婚就得忍受,这对弱势的无过错一方显然有悖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婚内侵权索赔制度,扩大 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形式来确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且约 定优于法定。据此,在分别财产制下,若夫妻之间主张婚内 的侵权索赔,完全可以用各自的财产作为清偿的支撑。即 使在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家庭、夫妻之间也拥有不属于 共同财产的部分,受害方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且 获赔后的财产也应纳入个人财产。其次,婚内侵权损害赔 偿能对婚姻家庭中的致害方进行震慑和警示,对受害方进 行有效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的有效预防和补充。 另外还应看到的是,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婚内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如西班牙最高法院于1985年11月26日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 杨 旖1,罗莉娅2 (1.贵阳中医学院 社科部,贵州 贵阳 550002; 2.贵州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4)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该 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一直为法学界所争议。本文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重点就婚内侵权及举例责任 问题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婚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离婚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1-0273-02 【其他综合】 273- - 的判决:“如果违反了一般法律义务,如配偶一方对另一方 造成人身伤害,如侮辱、欺诈或损坏物的行为,当然可以适 用侵权法。”因此,我国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是有一定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的。 此外,从作用上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一定危 害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因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预防 侵权行为进一步升级,使有过错方慎重对待自己的行为。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正义的,符合侵权即赔偿的原则,既 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忽视婚姻家庭关系 的稳定。 四、关于实际诉讼中的举证困难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 功能,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举证难。离婚损害赔偿是一般 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上,我国实行“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无过错方应当为其离婚损害赔 偿的诉请举证,即无过错方要证明其配偶有《婚姻法》第46 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并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事 实。然而在现实中,事实重婚与姘居一般带有一定的隐蔽 性,受害方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加之相 当一部分无过错方法律意识与自觉收集证据的意识不强, 从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缺乏有效证据。要解决这一 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在证据的认定上采取较高的盖然性标准。在这点 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只要无过错方提出的证明属于 间接证据而非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明,按照一般常人思维 行为方式的推理,即可认定证据成立。也就是说,在离婚过 错损害赔偿诉讼中,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较高 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 求。 二是诉讼中适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一般的诉讼中采 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离婚诉讼中处于 弱势地位的无过错方往往难以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因 而当无过错方收集的证据表明对方有过错,但尚不充分 时,即只具有间接证明力时,法官可考虑由过错方承担举 证责任,若其不能举出相反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 果,从而有效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 三是从法律上明确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在离婚损害赔 偿诉讼中,法院应当在对相关证据材料的认定上,允许受 害方所提供的下列材料视为合法:过错方配偶与第三人来 往的信件或照片;过错方配偶自愿签写的承认过错行为的 检讨书;受害方提供的伤情医疗证明及居委会、邻居等提 供的书面证词;对于无过错方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 第三者隐私权的前提下,采用跟踪、偷拍等手段取得的对 方同居、重婚等照片和资料,也应酌情承认该证据的合法 性。同时确保这一证据仅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得以使 用,以实现法与理的平衡。 总之,在实践中,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的难度相当大。 如何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是举证中非常复杂系统的问 题。同时,法律对于在举证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上 也没有明确给予规定,这使得无过错方寻求法律有效保护 几成空文。这也使得解决举证难的问题成为完善离婚损害 赔偿制度的关键所在。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维护无过 错方利益、惩治过错方,平衡着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 体现了公序良俗的法律理念。同时应正视的是,我国的离 婚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随着我国法制建 设的不断完备,这一制度将会逐步得以修正完善。立法上, 应当进一步拓宽赔偿义务主体;肯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 度;完善举证制度,实施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以维 护受害者权利,对侵权者起到威慑作用。司法实践中,司法 人员应立足于法律的基本精神,严格依照法律,同时做出 相对合理的司法适用解释,合理运用自有裁量权,切实维 护社会的正义与稳定。结合两方面的力量,使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和发挥。 参考文献: [1]张雨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 [2]朱红霞.离婚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析[J].云南大学学报,2008, (6). [3]王双.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时代报告,2012,(1). [4]雷颖.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2,(2). [5]刘建霞.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构之探析[J].攀登,2008,(6). 【其他综合】 大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需要更加灵活的配置教育资 源。 2.对基础教育要加大投入。对于基础教育,要想达到 “纲要”中提出的教育经费占GDP比例增至4%的短期目 标,一定要大幅增加国家投入,才能使城镇化集聚过程中 的教育公平得到保障。 3.对高等教育要扩大准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高等 教育的需求结构面临调整。许多高校会面临投入不足和生 源缺乏的困境,而对教育质量的需求则会越来越高。对于 高等教育,一定要放松管制、扩大准入,鼓励民间资本的投 入,以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教育,从而在经济转型期间逐步 形成企业家投资办学的热潮。 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中国目前的发展方式主要还是 依赖于廉价劳动力的粗放型发展,而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 的顺利转型,就需要大量专业化的高技术人才,同时必须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开办教学质量高、社会公信力强的职 业学校,培养市场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以引导就业方向,调 整就业结构。 参考文献: [1]李力行,等.教育资源配置对城镇化进程的影响研究[R].2011, (3). [2]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简况[G].2010,(3). [3]杨俊,李雪松.教育不平等、人力资本积累与经济增长:基于中 国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2). [4]郭书君,米红.我国高等教育规模与城市化互动发展的实证研 究[J].现代大学教育,2005,(5). [5]李宏彬,张俊森.中国人力资本投资与回报[M].北京: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8.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2B538) 作者简介:李淑玲(1968-),女,河南商丘人,商丘职业 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应用数学的教学与研究。 !!!!!!!!!!!!!!!!!!!!!!!!!!!!!!!!!!!!!!!!!!!!!! (上接 277页) 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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