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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2013-05-17 2页 doc 27KB 1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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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洞穴奇案 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五个人被困在山洞里在通过一致决议之后以一种博弈的形式决定杀掉其中的一个人而保存剩余四个人的生命。在我看来,为了保存四个人的生命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判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判决四个人杀人罪成立。 1、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法律是在人类历史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得到人们普遍承认的规范总和。一个文明社会必须要有相应的条文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构建一个有序的社...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五个人被困在山洞里在通过一致决议之后以一种博弈的形式决定杀掉其中的一个人而保存剩余四个人的生命。在我看来,为了保存四个人的生命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判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判决四个人杀人罪成立。 1、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法律是在人类历史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而得到人们普遍承认的规范总和。一个文明社会必须要有相应的条文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构建一个有序的社会。古往今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有两种规范,一是法律,二是道德。违反前者会受到制裁,而违反后者只会遭到良心的谴责与舆论压力。但是在道德在最底限的的时候就触碰到了我们所称的法律。 (1) 洞穴奇案中的五个人被困于洞穴中,许多人争论认为他们五人被困于洞中因此根本不应该受联邦法律的管辖而应该适用所谓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当时那些人可能已经算是脱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范围,回到了原始的环境中,在那个环境中发生的一切,恐怕不应该以现代的法治思想进行评判与推定,而且,依照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契约是在一定环境下,对该环境内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洞穴中的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算是脱离了现代的法制环境,他们有权制定自己的契约,并对自身产生约束力。然而在我看来他们的论点都是建立在洞穴已脱离联邦,五个探险队员都已脱离文明社会。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在被困于洞穴时他们还有无线设备与外界联系。试问在一个原始社会能否有高科技无线设备的出现?因此在我看来,认为他们因为处于洞穴之中而回归原始社会完全不受联邦法规制的观点是荒谬的。 (2) 不能为了一个良好的目的而去适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 在本案件中, 这四个人在极端苦难的情况下, 为了一个良好的目的— — —大多数人的生存, 而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 通过抽签来决定吃掉其中的一个人而使其他人生存下来, 这不符合法律的本质目的, 而且因为这四个人使用的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去使自己生存下来, 所以他们的目的因为这个手段而变得邪恶, 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在现实社会会中已经见到太多的实例来证明这一点。例如人们一直在争论大义灭亲是否合法?能否为了正义为了一个良好的目的而去杀一个人?就算争论再多然而纵观历史,大多数的大义灭亲还是做的有罪判决。这样的原因何在呢?人们普遍认为这样的判决违背了所谓的良心所谓的道德但是法律是人们普遍接受并认可的。它能够发挥效用的前提是得到大众的普遍接受,既然在从前的杀人案件中被判有罪在此案中就应该同样遵循有罪判决。倘若作出无罪判决那么就会使不法者有机可乘钻法律的漏洞,越来越多的人效仿就会扰乱社会秩序使法律的规制作用荡然无存。应该说一个良好的目的可以作为犯罪之后减刑的考虑因素,但是不能因为一个良好目的就去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还企图被判无罪。洞穴奇案中的四个人为了活命杀了另一个人,但是也许他们再坚持几天也不是没有活命的可能,医生只说没有食物活命的几率微乎其微但是并没有断然否认活命可能性。所以杀掉维特莫尔活命并不是唯一的手段。 2、 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不该被量化 在案例中, 探险者受困于地底深穴, 有限的食物不足以维持他们的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 人的基本权利生存权, 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在得知还要十几天才能获救的消息后, 为了生 存, 大家达成了一项协议, 杀掉一位伙伴并以其尸体为食。这里就涉及到了法律价值的一个冲突。法律与人权的冲突。我们都知道人权的实质是对弱者的保护。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谁是弱者保护哪些人才算真正实现了人权呢?从这个角度说,被杀掉的维特莫尔才是真正的弱者。这样维特莫尔的人权根本没有得到保护。另一个角度来说,生命权能否量化?支持无罪观点的人都赞同牺牲一个人的性命去换取四个人是值得的。然而生命不是简单的数字相加,不是四大于一那么那个一就应该被牺牲。在援救这五个被困的探险者的时候,因为塌方已经造成了十名救援者的死亡,如果生命可以被量化,这样推论下来,外面的人根本不应该继续援救这里面的五个人了因为已经死了十个人了继续去救他们的人还要继续面临着塌方死亡的危险。量化生命而为四位杀人者找无罪的借口也是不可行的。 3、 寻求法律与道德平衡,寻找另外的救济途径 洞穴奇案的判决结果如果放在一般没有学过法学的普通人来说判决都应该是无罪的(下文会附上我对非法学专业的调查结果)。就像大义灭亲在大多数人看来应该是值得赞扬的。这也是为什么一旦涉及到大义灭亲类似的案件,老百姓都会伸张正义去到法院闹事坚决反对有罪的判决。在大众的眼中道德与正义是他们的首先考量因素。法律条文是应该随着案件的不同而事实上予以改变的。但是频繁的改变会有损法律的权威从而丧失法律本来的威慑力。为了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可以寻找其它的救济途径。例如行政赦免。在著名的杜德利案中虽然被判有罪,但是他们最终被女王赦免了。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很好的平衡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方式。既不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条文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又不会违背大众的意愿违背公认的道德与良知。四名杀人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做出的吃人决定并且是通过他们公认的抽签方式民主决定的,虽然有罪但是在道德与良心上是可以被原谅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四名被告应当被判决有罪,但是应当得到行政赦免。 附调查结果及被调查者理由:一、我会做出无罪判决,我觉得既然吃掉同伴来存活这个提议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的,那肯定就是他有想继续存活的强烈意愿,而且既然维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大家也同意了,那连规则都是他制定的,没有违背他的意愿的,但 开始投掷之前维特莫尔反悔了,可队友坚持继续投掷,并代替他,当时他也默许了,整个过程都是所有人一致同意的啊,并没有强制或者强迫任何一个人的意愿啊,大家都是在一致通过后才投掷完等待结果的,所以我觉得他们无罪。 二、我觉得是无罪吧,,因为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不这样做谁都不能活,而且只是一个人被吃,说明商量结果是一致的。四个人要做心理治疗,因为这涉及到人的道德伦理,要让他们有意识。 三、无罪。在被困长达23天的时间里,没有食物,没有水。所有人的生命都没法保证的情况下,提出吃掉一个人才可能让其他4人能继续活下去的希望,而且提议是5人都默许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况且他们这样做是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才做的。 四、有罪。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活着的权利,就算人家同意牺牲自己去保全剩下人的生命那也是有罪的,因为你们活着别人却死了,还为你们的活付出了自己的全部,所以你们必须为你们的活付出相应的代价。 结合以上的调查,可以发现大多数的人对洞穴奇案持无罪观点。这也很符合实际。因为在常人的眼中常识常情常理是他们首先想到的。然而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认为在处理判定案件的时候应当将道德,良知与法律与立法目的很好的结合起来。从而真正思考何为法律,法律的目的价值是什么?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好法律?以及怎样做一个好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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