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
(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714-EMTC-4641
招标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2012年7月
目 录
1第一章 投标邀请
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第三章 技术要求
12第四章 承诺书
13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19第六章 评标标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招标人)的委托,对“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
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二、招标编号
0714-EMTC-4641
三、招标内容
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生产企业、产品及供货价格
包号
内容
第一包
LED筒灯 (4寸、6寸、8寸)生产企业、产品及供货价格
第二包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PAR20、PAR30、PAR38)生产企业、产品及供货价格
说明:投标人可以投一包或两包,每包中可投多种规格。
四、项目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要求,为鼓励半导体照明(LED)产品推广示范应用,进一步推动绿色照明工程和节能减排工作,引导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开展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招标。本次招标将选择一批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并确定供货价格。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
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终端用户。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本次招标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具备一定的
、生产、制造能力,所投标产品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生产、制造;所投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年产能各不低于20万盏。
2、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3、 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研发、
、产品及工程设计能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和产品在行业中具有先进性。
4、 投标人未曾发生因半导体照明(LED)产品质量问
而产生的商业纠纷;近两年未在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的生产和供货上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5、 投标人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
6、 投标人须具备较强的市场推广、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能力。
7、 投标人所投产品须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要求,并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LED筒灯)或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8、 投标人必须拥有所投产品的自主商标或所投产品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一个商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9、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10、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11、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售价、方式
1、 时间:2012年7月19日至 2012年8月12日,每天9:00~11:3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1217室,城乡贸易中心背面)。
3、 售价:每包人民币500元。
4、 方式:
(1)现场购买。现场购买时须带本人身份证,不需带其他资质文件。
(2)邮寄方式。若邮购,须共加付邮寄费10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和“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后附)”传真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汇款后尽快邮寄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汇款)
汇款地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行号:301100000363)
帐号: 110060836018150019163
户名: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5、 招标文件电子版下载(免费下载)网站(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网站:www.ceiec.com.cn;中国照明电器信息网:www.chineselighting.org;中国半导体照明网:www.china-led.net。
七、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8月13日14:30(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八、 开标地点和时间
地点:美泉宫饭店 三层 国际厅。
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25号(四季青桥南800米路西),电话:88869999 。
时间: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2012年8月13日12:00至14:30间递交至开标地点。开标时间为2012年8月13日下午14:30。
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九、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城乡贸易中心背面)
邮 编: 100036
开 户 银 行: 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行号:301100000363)
帐 号: 110060836018150019163
联 系 人: 宋继海、安炜
联系人电话: 010-68296407、68296260
传 真: 010-68249967
电 子 邮 箱: songjihai@ceiec.com.cn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本项目为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企业入围招标。
2. 投标人根据其所投包号、规格、型号,应分别报出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的“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价格。本项目鼓励投标人投多种规格(LED筒灯仅限4寸、6寸、8寸;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仅限PAR20、PAR30、PAR38)产品,但同一规格产品,投标型号不得超过3种。同时鼓励投标人推广应用模组及接口可通用的产品。
3. 如投标人某一规格、型号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该规格、型号产品将不能中标。
4. 如中标,投标价将作为中标供货价格,所投规格、型号产品将作为中标产品。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中标产品(在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提供的本次中标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LED筒灯)或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并保证按期供货。
5.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报价的合理性,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应包括产品、运输、保险、售后服务及相关税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招标人不接受开标后对投标价的修改。投标报价的最小单位为“角”,只保留一位小数。
6. 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两包同时中标入围,则中标产品合计年度推广量须不低于60000盏;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单包中标入围,则中标产品年度推广量须不低于30000盏。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技术要求、承诺书、投标文件的格式、评标标准等。
如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在2012年7月23日15:00前以书面(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被接受。
传真:010-68249967
EMAIL地址:songjihai@ceiec.com.cn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澄清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
8.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9. 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1 单独密封的、供唱标时使用的开标信封,内含:
(1)投标报价单(按格式填写的正本一份);
(2)投标保证金(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
(3)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全新U盘1份,采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excel格式,并在U盘外注明“企业名称”);
注:1)开标信封需单独密封,并在开标前单独递交。
2)“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应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版本上(网上下载excel文件)直接填写,不得自行设计、变更或更改表格,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纸制投标报价单”文件应为电子版本的直接打印稿(须保证纸制投标报价单与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4)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如与开标信封内“纸质投标报价单”相关内容不符,以“纸质投标报价单”内容为准。
5)投标人须按上述要求制作并递交开标信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拒绝其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 投标文件应包括:
(一)根据“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投标书(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2) 投标报价单(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3)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 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7)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 企业年产能说明文件;
(9) 投标人须提供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8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
(二)根据“第六章 评标标准”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人商务资质”
(10) 获得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证明资料;
(11) 半导体照明(LED)产品、技术或设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情况证明资料;
(12) LED相关技术及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情况证明资料;
(13) 照明工程设计及施工资质情况证明资料;
(14)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等级情况证明资料;
2、“投标人能力”
(15) 推广实施方案(推广模式、机制、宣传、物流配送措施及人、财、物投入情况等,企业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网点建设、覆盖情况)说明材料;
(16) 实际推广能力,提供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的成功应用案例(
、照片和验收报告等)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7) 研发及检测能力证明材料(提供相应检测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18) 企业投产以来运营情况,生产设备投入情况,年生产能力及近2年实际产销情况以及模组及接口等的通用性(提供相应生产设备清单、生产线数量及规模和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产品质量”
(19) 投标人应对第三章 “技术要求”的每一项做出点对点应答 (‘满足’或‘不满足’,如需要可给出详细说明);
(20)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描述表(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21) 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其他,包括但不限于:
(22) 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承诺书);
(23) 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其它应提供的文件和证书;
(24)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两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内容须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盖章或签字等部分可采用扫描、照相等方式实现(U盘形式,两份U盘)。
上述要求的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将上述文件编制详细目录并装订成册(可分册装订)。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若投标人投两包,无需以包为单位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各包投标文件中相同内容提供一次即可。
1.3 样品:
投标人每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投标样品合计提供 4 只即可。投标样品须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10. 投标保证金
1.4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四万元。
1.5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不接受个人汇款及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注: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汇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接收投标保证金银行及账号:
单位名称: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行号:301100000363)
帐 号:110060836018150019163
1.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扣除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标准:人民币20000元/每包)且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1.8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协议;或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交纳中标服务费;
4) 投标人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或地方相关法规行为的。
11. 投标有效期: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9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12.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3. 投标文件的数量、密封和标记
10.1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正本“投标文件”、两份副本“投标文件” 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式两份(两份U盘)。每份“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副本”。
10.2 投标文件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如副本和正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0.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再将单独密封包装的正本、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用信封或文件盒(箱)密封包装于一件包装内,并在正面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人名称。
10.4 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单”、“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单电子版本”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分装,并在开标前递交招标人。
10.5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年 月 日 点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10.6 投标人应将 “样品”密封装在包装箱中(箱勿过大,应易搬运),且包装良好,并在正面按以下顺序标明:“样品”、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所投规格、型号、内含样品数量、样品总数、共几箱第几箱等内容。
10.7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13.1-13.3中的规定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地点送达。
10.8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0.9 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而导致投标文件包装的损坏或投标文件的损毁、丢失等,招标人将不负责任。
10.10 招标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
10.11 13.1要求的文件、13.4要求的开标信封、13.6要求的样品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接收时间内、在规定的地点分开一同递交招标代理机构。
14. 投标文件的递交
10.12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10.13 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0.14 招标人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四、开标及评标
15. 开标
10.15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0.16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10.17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监督机构代表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0.18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以及未包含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外,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0.19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0.20 开标过程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16. 评标委员会
10.21 招标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0.22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10.2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7.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0.24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和价格评审。
(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评审,价格评审的办法如下:评标委员会将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查;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价格过低,可能低于成本价时,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不能通过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
10.25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10.2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不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 权书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没有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5)没有提交承诺书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8. 比较与评价
10.28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的比较与评价。
10.29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 评标标准):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以包为单位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评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本项目每包拟选择推广入围企业各25家以内。
五、授标
19.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 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技术要求
1、招标产品及相关技术要求
1.1 招标产品
① LED筒灯
②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1.2 产品技术要求
(1) 寿命:30,000h以上;
(2) 光通维持率:燃点3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6%;燃点6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2%;燃点10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86%;
(3) 安全指标:
a) LED筒灯:达到GB7000.1-2007《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201-2008《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灯具》或 GB7000.202-2008《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的要求;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b)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达到GB24906-2010《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安全要求》的要求;通过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
(4) 骚扰电压:符合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要求;
(5) 谐波电流限值: 符合GB17625.1-2003《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要求;
(6) LED 筒灯配光:符合GB/T 9468-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试的一般要求》;
(7) 其他相关技术指标须同时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和招标文件中各自“技术评价因素”(见附件)的要求。
1.3 为保证评标技术文件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本次招标所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接受与认可的相关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售后服务要求
中标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3、产品标志要求
中标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的统一标识。
第四章 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根据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招标编号:0714-EMTC-4641)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
1、 保证我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 保证遵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的规定及有关具体实施要求;
3、 保证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中标产品;
4、 保证推广的产品达到“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其规格、型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LED筒灯)或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同时达到我公司投标文件承诺的各项技术指标值等;
5、 保证对中标产品提供优质售后服务(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并保证在售后服务期限内用户正确使用的条件下,如出现质量问题,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新灯;
6、 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 的统一标识;
7、 接受招标人及其授权单位对中标产品生产供应及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的检查,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8、 保证按照我公司推广实施方案内容落实推广任务,并接受招标人监督;
9、 如果我公司未达到年度推广量60000盏或30000盏(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两包同时中标入围,则中标产品合计年度推广量须不低于60000盏;如果投标人所投产品单包中标入围,则中标产品年度推广量须不低于30000盏),则同意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10、 如发现我公司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或达不到承诺的,招标人有权撤销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以后年度投标资格,并对我公司进行处罚及追究我公司法律责任;
11、 其他承诺(如果有)。
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协议供货承诺的售后服务期结束之日止。
承诺人(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电 话:
日 期: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一、投标书
投标书
致: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贵方为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招标编号:0714-EMTC-4641)的投标邀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两份。
1. 投标报价单;
2. 投标人须知中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及证明;
3. 技术要求中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及证明;
5. 承诺书;
6. 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样品;
7. 投标保证金。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同意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并放弃对招标 文件有疑义的权力;
3.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90天;
4.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
5. 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向贵方支付中标服务费。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二、投标报价单
投 标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招标编号:0714-EMTC-4641
授权代表(签字):
包号:第一包(LED筒灯)
填表日期:
投标人名称:
(填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投标产品
投标保证金
备注
序号
额定功率
型号
投标报价(单价)(人民币元/只)
LED筒灯
4寸
1
人民币 四万 元
2
3
6寸
1
2
3
8寸
1
2
3
注:1、投标人应按照上面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单;
2、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版本直接填写,不得变更、更改格式或内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应按照上面提供的格式并采用EXCEL(office2003版)表格形式提交;“纸制投标报价单”文件应为电子版本的直接打印稿(须保证纸制投标报价单与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报价单电子版以U盘形式随投标报价单正本及投标保证金(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密封在单独的开标信封中;
4、投标人根据所投规格、型号,应分别报出符合本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的“LED筒灯”的价格,投标报价的最小单位为“角”,只保留一位小数;
5、投标产品应分别填写型号,不得将多个产品型号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6、所填写的投标产品型号及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应与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
投 标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招标编号:0714-EMTC-4641
授权代表(签字):
包号:第二包(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填表日期:
投标人名称:
(填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产品名称
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投标产品
投标保证金
备注
序号
额定功率
型号
投标报价(单价)(人民币元/只)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PAR20
1
人民币 四万 元
2
3
PAR30
1
2
3
PAR38
1
2
3
注:1、投标人应按照上面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单;
2、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版本直接填写,不得变更、更改格式或内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应按照上面提供的格式并采用EXCEL(office2003版)表格形式提交;“纸制投标报价单”文件应为电子版本的直接打印稿(须保证纸制投标报价单与所提交的投标报价单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报价单电子版以U盘形式随投标报价单正本及投标保证金(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密封在单独的开标信封中;
4、投标人根据所投规格、型号,应分别报出符合本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价格,投标报价的最小单位为“角”,只保留一位小数;
5、投标产品应分别填写型号,不得将多个产品型号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6、所填写的投标产品型号及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应与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
三、 法人代表授权书
授 权 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中国 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授权代表姓名)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招标编号:0714-EMTC-4641)进行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四、 产品技术描述表
项目名称:2012/2013年度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室内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招标编号:0714-EMTC-4641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产品描述:
注:1、每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应分别描述。
2、描述的内容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但不局限于此要求。
3、详细描述 第六章 评标标准“技术评价因素(见附件)” 的功率、功率因数、初始光通量等每一项技术数据。
4、详细描述拟供产品的基本加工工艺、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设计寿命、重量、材质等数据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章 评标标准
评分因素及分值分配原则
评分因素
分值分配
1.投标人商务资质
8
2.投标产品质量
45
3.投标人能力
17
4.投标产品报价
30
总 分
100
1、投标人商务资质
序号
评 价 因 素
分值(8分)
1
获得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1
2
半导体照明(LED)产品、技术或设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情况
2
3
LED相关技术及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情况
2
4
照明工程设计及施工资质情况
2
5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等级情况
1
2、投标产品质量
序号
评 价 因 素
分值(45分)
1
技术评价因素(见附件)
42
2
产品外观(重量、材质等)
3
3、投标人能力
序号
评 价 因 素
分值(17分)
1
推广实施方案(推广模式、机制、宣传、物流配送措施及人、财、物投入情况等,企业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网点建设、覆盖情况)
4
2
实际推广能力,提供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的成功应用案例(合同、照片和验收报告等)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
3
研发及检测能力(提供相应检测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4
4
企业投产以来运营情况,生产设备投入情况,年生产能力及近2年实际产销情况,以及模组及接口等的通用性(提供相应生产设备清单、生产线数量及规模和相关证明材料)
5
4、投标产品报价(满分30分)
计算方法: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情况除外)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附件:
技术评价因素
【第一包(LED筒灯),满分42分】
序号
评定参数
等级
指标要求
1
功率
[|实测功率-标称功率|/标称功率]×100%
Ⅴ
>4%且≤10%
Ⅳ
>3%且≤4%
Ⅲ
>2%且≤3%
Ⅱ
>1%且≤2%
Ⅰ
≤1%
2
功率因数
功率≤5W
Ⅲ
≥0.50
Ⅱ
≥0.60
Ⅰ
≥0.70
5W<功率≤15W
Ⅲ
≥0.70
Ⅱ
≥0.80
Ⅰ
≥0.90
功率>15W
Ⅲ
≥0.90
Ⅱ
≥0.93
Ⅰ
≥0.97
3
初始光通量
(初始光通量/额定光通量)×100%
Ⅴ
≥90%且<95%或>110%且≤120%
Ⅳ
≥95%且<97%或>105%且≤110%
Ⅲ
≥97%且<98%或>103%且≤105%
Ⅱ
≥98%且<99%或>101%且≤103%
Ⅰ
≥99%且≤101%
4
初始光效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Ⅴ
≥60且<65
Ⅳ
≥65且<68
Ⅲ
≥68且<71
Ⅱ
≥71且<78
Ⅰ
≥78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Ⅴ
≥65且<70
Ⅳ
≥70且<75
Ⅲ
≥75且<79
Ⅱ
≥79且<86
Ⅰ
≥86
5
区域光通分布
(60°区域角范围内区域光通/初始光通量)
Ⅳ
≥75%且<85%
Ⅲ
≥85%且<92%
Ⅱ
≥92%且<98%
Ⅰ
≥98%
6
3000hrs光通维持率
Ⅴ
≥96%且<97%
Ⅳ
≥97%且<98%
Ⅲ
≥98%且<99%
Ⅱ
≥99%且<101%
Ⅰ
≥101%
7
6000hrs光通维持率
Ⅴ
≥92%且<94%
Ⅳ
≥94%且<96%
Ⅲ
≥96%且<97%
Ⅱ
≥97%且<99%
Ⅰ
≥99%
8
10000hrs光通维持率
Ⅲ
≥86%且<94%
Ⅱ
≥94%且<97%
Ⅰ
≥97%
9
初始显色指数平均值
Ⅳ
≥80且<82
Ⅲ
≥82且<84
Ⅱ
≥84且<86
Ⅰ
≥86
10
3000hrs显色指数平均值
Ⅳ
≥77且<82
Ⅲ
≥82且<84
Ⅱ
≥84且<86
Ⅰ
≥86
11
初始相关色温
额定相关色温(T)≤3500K
︱额定值-实测值︱
Ⅳ
>80且≤100
Ⅲ
>50且≤80
Ⅱ
>20且≤50
Ⅰ
≤20
3500K﹤T≤6500K
︱额定值-实测值︱
Ⅳ
>100且≤150
Ⅲ
>60且≤100
Ⅱ
>30且≤60
Ⅰ
≤30
技术评价因素
【第二包(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满分42分】
序号
评定参数
等级
指标要求
1
功率
[|实测功率-标称功率|/标称功率]×100%
Ⅳ
>4%且≤10%
Ⅲ
>2%且≤4%
Ⅱ
>1%且≤2%
Ⅰ
≤1%
2
功率因数
实测平均值
PAR20
Ⅲ
≥0.7且<0.9
PAR30
Ⅱ
≥0.9且<0.95
PAR38
Ⅰ
≥0.95
3
初始光通量
(初始光通量/额定光通量×100%)
Ⅴ
≥90%且<95%或>110%且≤120%
Ⅳ
≥95%且<97%或>105%且≤110%
Ⅲ
≥97%且<98%或>103%且≤105%
Ⅱ
≥98%且<99%或>101%且≤103%
Ⅰ
≥99%且≤101%
4
初始光效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Ⅴ
≥55且<60
Ⅳ
≥60且<65
Ⅲ
≥65且<67
Ⅱ
≥67且<71
Ⅰ
≥71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Ⅴ
≥62且<65
Ⅳ
≥65且<69
Ⅲ
≥69且<74
Ⅱ
≥74且<80
Ⅰ
≥80
5
3000hrs光通维持率
Ⅳ
≥96%且<97%
Ⅲ
≥97%且<98%
Ⅱ
≥98%且<99%
Ⅰ
≥99%
6
6000hrs光通维持率
Ⅲ
≥92%且<95%
Ⅱ
≥95%且<97%
Ⅰ
≥97%
7
10000hrs光通维持率
Ⅲ
≥86%且<92%
Ⅱ
≥92%且<95%
Ⅰ
≥95%
8
初始显色指数平均值
Ⅳ
≥85且<86
Ⅲ
≥86且<87
Ⅱ
≥87且<89
Ⅰ
≥89
9
3000hrs显色指数平均值
Ⅳ
≥82且<85
Ⅲ
≥85且<87
Ⅱ
≥87且<89
Ⅰ
≥89
10
初始相关色温
额定相关色温(T)≤3500K
︱额定值-实测值︱
Ⅳ
>80且≤100
Ⅲ
>50且≤80
Ⅱ
>20且≤50
Ⅰ
≤20
3500K﹤T≤6500K
︱额定值-实测值︱
Ⅳ
>120且≤150
Ⅲ
>80且≤120
Ⅱ
>50且≤80
Ⅰ
≤50
PAGE